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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实名举报重大污染源公民

发布时间:2015-07-28      来源: 中国人大网    点击:

 法制日报讯 记者朱宁宁 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是新环境保护法的一大亮点,那么,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如何与新环境保护法衔接好,充分体现公众参与内容?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大气污染治理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参与,公众参与不仅要知情,更要体现监督,应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防治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难点是监管和执行,修订法律只能保证有法可依,如何保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则更为重要。”袁驷委员说,大气污染调查难、举证难、处罚难,因而造成这部法律在现实中落实难。在“三难”的情况下,如何加大监督力度,让法律执行更为有效值得关注。就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内容,袁驷建议在这部法里多一些笔墨和规定,多一些引导和规范,加大监督力度。
 
     “防治大气污染不仅是国家和各级政府的事,也是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的事,加强相关舆论宣传引导,动员全社会、全体公民共同关注和防治大气污染十分必要。”李屹委员建议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总则中加上一款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防治大气污染的宣传,积极营造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社会舆论氛围”。
 
     姒健敏委员建议进一步突出社会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在应急预案制定等重大事项中,充分体现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发挥社会组织在大气污染防治理念和知识宣传、防治技术和方法指导以及组织公益活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些地方政府从地方利益出发,致使某些严重污染企业的排污防治措施难以落到实处。”张少琴委员就强化社会监督功能提出建议,“应实行社会监督奖励机制,对于实名举报重大污染源的公民予以保护,经政府环保部门立案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于重污染企业排污造成生态严重污染的,由检察院督促并支持相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就加强公众监督,史莲喜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第28条后增加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依法查处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车光铁委员指出,修订草案虽然对公众举报的处理作了规定,但对处理和反馈过程没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在相关条款中,应对具体的时限要求和结果的反馈机制等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
 
     修订草案第29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方便公众举报。“现代社会通讯较为发达,Email、QQ、微信等用户也比较多,应该把它们也纳入到举报平台当中。”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金华建议将“公布举报电话”修改为“建立统一举报平台”。
 
     来源:法制日报
         
 
来源:中国人大网  作者: 朱宁宁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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