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更应带头爱护环境
发布时间:2015-08-18 来源: 法治宣传网-感谢作者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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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首提环境损害事件“党政同责”、终身追责。8月17日,《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由中组部对外发布。《办法》确定了“党政同责”的环境损害事件问责原则,并明确提出“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8月18日新华网报道)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8/18/c_128138710.htm
《办法》明确了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三级”“责任清单”。《办法》还强调,党政领导干部如果利用职务影响,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等,也将被问责。《办法》列明,主要领导如果决策失误(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对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的要求执行不力等八种情形,都将被追责。《办法》同时明确了问责形式: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党纪政纪处分。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有关负责人在解读《办法》时,提出《办法》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列为追责对象,旨在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多,而对作出决策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往往难以追责到位,容易出现‘权责不对等’的现象。对党政一把手共同追责,可有效加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环境的重视。特别是最近天津塘沽的大爆炸,若有损害环境,可迅速启动该《办法》,将《办法》适用于此次爆炸的追责当中,至少按照《办法》中确定的追责原则,启动相关工作程序。《办法》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作为各级的领导干部都不光从自身的利害关系爱护环境,更应从为了未来,为了子孙后代爱护环境。
作者:陆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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