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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同责”抓住了环保追责的“牛鼻子”

发布时间:2015-08-18      来源: 法治宣传网-感谢作者投稿    点击:

昨日,《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由中组部对外发布。《办法》确定了“党政同责”的环境损害事件问责原则,并明确提出“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8月18日《新京报》)
生态追责出了新规定,今后,对于环境损害事件的问责明确要求“党政同责”,“终身追责”,《规定》引发了广泛而激烈的热议。
此前,从中央到地方对于环境事故的追责,主要针对环境违法企业、责任人员,而今年初实行的“最严”《环保法》也只是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并未提及地方党委该当何责,这显然是个制度性的“硬伤”,容易出现“权责不对等”的现象。这也正是当前环保执法中最大尴尬和困境,既有史上最严环保法,缘何损害生态环境的染污事件仍然频频发生?环保执法的无力根本上是“权责不匹配”的恶果。作为对本地企业生产活动拥有最大监管权力的政府和党委逍遥于问责之外,那么地方党委和政府完全可以一心只追求GDP效益,不必担忧因污染环境被问责、影响晋升考核,因为自然要各级环保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作“挡箭牌”。
板子不打到党委政府身上,疼的只是处境尴尬的环保执法者。事实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等重大决策,地方党委拥有决定权。虽然早在2013年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的考核也提出过,加大环境和安全生产考核,但具体落实问责的却少得可怜。一旦发生环境事故,地方党委却可免于责罚,问题的根源不得到解决,必然导致环境事故多发频发。
“党政同责”抓住了环保追责的“牛鼻子”。《规定》中详细列明“党政同责”的“责任清单”,明确了地方党委政府应当被问责的情形和追责形式。对于主要领导决策失误、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不力、干扰、阻碍环保执法的,都将被问责。其次明确问责形式,从调离岗位、免职到党纪处分,实行环境责任“一票否决”制。无疑《规定》抓住了以往环保执法不力问题关键,势必将极大改变当前环保执法中的种种尴尬困境,让最严环保法真正严起来。地方党委事实上拥有地方开发、规划、建设的最终决定权,实行“权责对等”的环境责任追究才能倒逼党委政府真正重视环境保护,严格落实环保责任。
 
 

 
































     作者: 伍文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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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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