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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追责全覆盖让环保执法更有底气

发布时间:2015-08-19      来源: 法治宣传网-感谢作者投稿    点击:

昨日,《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由中组部对外发布。《办法》确定了“党政同责”的环境损害事件问责原则,并明确提出“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8月18日《新京报》)
近日中组部对外发布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生态追责《办法》,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办法》首次明确对于环境损害事件问责实行“党政同责”,且规定不论责任人是否在岗在职,都须实行“终身追责”。这也是《规定》内容中最引起公众热议的地方。
长期以来,公众对于环保追责的质疑越演越烈,根本原因就在于环保执法不彻底、不到位,这并非环保法规不严不健全。事实上,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环保法被指为史上最严,对于屡禁不改的违法排污企业可实行按日计罚。虽然“最严环保法”实施已经大半年,从各地环保执法的反响来看,的确也出现了一些企业我行我素、肆意排污后遭“天价罚单”的例子,但总体来看,各地的环保执法情况仍是不容乐观。一些地方的环保执法力量不可不谓强而有力,地方政府也签订了治污“军令状”,从地方政府首长到具体的环保执法人员,纷纷承诺从严执法,确保生态环境健康。但理想很丰富,现实很骨感,许多地方的“军令状”看似慷慨激昂,真正落实在实际中,往往成“空头支票”。
归根到底,最新《环保法》尽管将环境损害事件的责任追究对象明确至责任企业、人员及地方政府、环保机构,但并未提及地方党委政府。似乎在公众的印象中,地方党委只管党务,与环保址不上任何关系。殊不知,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各级政府,党委才拥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缘何但凡出了环境事故只是把板子打在政府身上?这既是不公平的,又难以根本上解决环境损害事件屡禁不上的问题。这说明一个问题,环保执法履职存在“权责不对等”的尴尬,不论是地方政府党委,还是具体到环保执法部门,相应的权力没有赋予强制的责任,相应的职责却无匹配的权力,“权责打架”又如何还得了碧水蓝天?
“党政同责”、“终身追责”真正实现了环保追责的全覆盖,尽管还中是以《办法》的形式,远不如法规般的效力,但这是一个开创,说明中央有关方面已经意识到环保执法中存在的明显制度“漏洞”。今后,还须将其纳入环保法规,赋予强制约束力,如此才能让环保执法更有底气,意味着在环保执法面前,没有责任追究的盲区、禁区,上至各级党委政府,下到企业、个人,只要破坏、污染生态环境,就必然被追责到底。
 
 





































     作者: 伍文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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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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