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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同责——生态建设的及时雨 似的而是

发布时间:2015-08-19      来源: 法治宣传网-感谢作者投稿    点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印发后,最新出台的一项生态文明建设专项配套政策文件,体现了党和政府建设生态文明高度负责的勇气和决心,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实质问责阶段。(8月19日,人民日报)
1979年,我国通过了第一部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随后也相继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众多法律,甚至《刑法》也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 但仍有人铤而走险,违反法律规定,环境问题不但没有通过法律得到有效解决,反而愈演愈烈,干旱、沙尘暴、暴雨、泥石流、雾霾等极端天气和灾害频发,8.12陕西山体滑坡再次将环境问题推向风口浪尖。究其原因,一方面与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脱不了干系;另一方面与权责不统一也密不可分。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方面追求GDP增长,一方面强调环境保护,这就陷入了一个死循环:经济发展了,环境会遭到破坏;环境损坏了,经济就不能循环发展;经济不能良性发展,环境保护就会滞后。如何走出如此“尴尬”的发展局面,成了摆在各级政府部门面前的棘手问题,实际上多半选择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当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常常是环保部门及分管环保工作的政府官员首当其冲。政府作为法定责任主体无可厚非,但各项重大决议无一例外都由党委拍板定案,在考核表扬时也是党委领导有方,然而在承担责任时却置身事外、不闻不问、袖手旁观。自己决策失误,却要他人承担责任,这样的“便宜”谁都会捡,于是乎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滥用手中的决策权,反正责任也不是自己承担。“谁决策,谁负责”衍变成了一纸空文,而“权责不统一”也制约了生态发展,导致了众多环境问题。而“党政同责”正好针对这一问题对症下药。
所谓“党政同责” 的环境损害事件问责原则是指如果一个地方出现环境污染问题,既要追究政府官员责任又追究党委领导责任。此举不仅能改变以往环保部门及分管环保工作的政府官员在环境污染事件中“沉默” 、“失声”的局面,还能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各项事关生态环境决议中的施政行为。
   “党政同责” 透漏出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治理环境污染的坚决态度,旗帜鲜明地表明要用制度保护生态安全的又一个里程碑,为生态建设迎来了一场“及时雨”, 滋养生态这片久旱的大地。(似的而是)
作者:熊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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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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