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印发后,最新出台的一项生态文明建设专项配套政策文件,体现了党和政府建设生态文明高度负责的勇气和决心,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实质问责阶段。(8月21日新华网报道)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8/19/c_128143234.htm
《办法》首次对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问责制,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有关学者指出党和政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性作用,同样对于生态环境质量的好坏也负有重要责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和发展进入新常态,实现“五位一体”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现实要求,其薄弱环节都指向生态文明建设,“为此,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问责激励机制,使党政领导干部切实转变执政理念,为节能环保负责,争当污染破坏的终结者、改善生态环境的亲为者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者。”损害生态环境往往是发展中的问题,反映出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发展观出现偏差。这次《办法》出台,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施政行为,既是生态环保的需要,也将对经济转型和调结构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可以预期的是,干部选任的标准也将更加科学、全面。《办法》通过一项一项具体规定,突出了党政领导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而且是党政同责,谁决策、谁负责;为强化制度的可操作性,《办法》强调,显性责任即时惩戒,隐性责任终身追究。
《办法》是问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制度治党、严格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环境行为的长效机制。《办法》出台,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施政行为,既是生态环保的需要,也将对经济转型和调结构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可以预期的是,干部选任的标准也将更加科学、全面。《办法》的出台,可谓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新鲜探索。《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但鉴于《办法》仍处于试行阶段,还需要通过试点示范、实际应用和探索实践,积累经验,不断完善,在以后的实行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衔接;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对重大追责事件开展独立的科学评估,确定合理的追诉时空边界和进行全生命周期影响评价;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增加对资源环境绩效显著提高、绿色转型发展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的鼓励条款;建立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力争环境损害追责在更加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使公众可以看到和监督追责的效果,提高党委政府的公信力。
作者:陆毛
联系电话:18683815482
邮编:621100
地址:绵阳市涪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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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首次对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问责制,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有关学者指出党和政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性作用,同样对于生态环境质量的好坏也负有重要责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和发展进入新常态,实现“五位一体”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现实要求,其薄弱环节都指向生态文明建设,“为此,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问责激励机制,使党政领导干部切实转变执政理念,为节能环保负责,争当污染破坏的终结者、改善生态环境的亲为者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者。”损害生态环境往往是发展中的问题,反映出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发展观出现偏差。这次《办法》出台,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施政行为,既是生态环保的需要,也将对经济转型和调结构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可以预期的是,干部选任的标准也将更加科学、全面。《办法》通过一项一项具体规定,突出了党政领导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而且是党政同责,谁决策、谁负责;为强化制度的可操作性,《办法》强调,显性责任即时惩戒,隐性责任终身追究。
《办法》是问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制度治党、严格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环境行为的长效机制。《办法》出台,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施政行为,既是生态环保的需要,也将对经济转型和调结构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可以预期的是,干部选任的标准也将更加科学、全面。《办法》的出台,可谓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新鲜探索。《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但鉴于《办法》仍处于试行阶段,还需要通过试点示范、实际应用和探索实践,积累经验,不断完善,在以后的实行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衔接;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对重大追责事件开展独立的科学评估,确定合理的追诉时空边界和进行全生命周期影响评价;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增加对资源环境绩效显著提高、绿色转型发展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的鼓励条款;建立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力争环境损害追责在更加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使公众可以看到和监督追责的效果,提高党委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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