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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杨翔:国家赔偿 为国家权力划定法律藩篱

发布时间:2015-04-25      来源: 湖南高院    点击:

 

 

 

访谈对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 翔

 

对话背景

1月30日,赔偿请求人欧阳佳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锦旗,对该院依法作出赔偿表示感谢。

2014年12月31日,娄底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由娄星区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欧阳佳人身自由赔偿金366660.63元,同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2009年12月,娄星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欧阳佳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欧阳佳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6月,娄底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娄星区法院改判欧阳佳有期徒刑八年。欧阳佳仍不服,上诉至娄底中院。2014年7月14日,娄底中院宣告欧阳佳无罪,当庭释放。此时,案件已历时5年、历经4次审理,欧阳佳被羁押1827天。2014年10月,欧阳佳向娄底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和欧阳佳一样,许多当事人因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获得国家赔偿。20年来,湖南全省法院年审结国家赔偿案件数量从1995年的75件,增加到2014年的164件。近10年来,经法院决定,全省各级司法机关共依法向被侵权人支付赔偿金3932.65万元,这表明人民法院坚守法律,对冤错案坚决予以平反和赔偿的立场,体现了法院的责任担当,更对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重塑人民群众法治信心,发挥了重要作用。

 

兑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承诺

法周刊:国家越来越注重人权的司法保障,您认为国家赔偿应当在人权保障中发挥怎样的作用?

杨翔: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国家赔偿法是一部重要的人权司法保障法。国家赔偿要勇于兑现依法治国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承诺,要敢于为国家权力划定法律藩篱,把“权利救济”的理念作为首要宗旨,切实依法维护公民自由、健康、生命、精神和财产权利,恢复社会公平正义,重塑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群众关注是法治发展的必然

法周刊:近期,越来越多的国家赔偿案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您认为现行国家赔偿法能为公民提供怎样的救济和保障?

杨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逐步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对自身和他人权利的关注越来越多,对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对刑事冤错案等引发的国家赔偿的关注前所未有。这种关注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代表着人民群众对人权保障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现行国家赔偿法实行法定赔偿和有限赔偿的原则,分为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三个部分。公民权利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职权遭受侵害,可根据法律的规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目前,受害人只能就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遭受的直接损害提出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因人身权益遭受侵犯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指导意见,要求在赔偿案件中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国家赔偿不是揭国家机关的短

法周刊:您认为现阶段制约国家赔偿工作发展的困难和问题有哪些?

杨翔:当前,越来越多的国家机关开始认可和重视国家赔偿工作,主动告知受害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不少宣告无罪案件还实现了与国家赔偿的无缝衔接。

但国家赔偿“受理难”仍然存在,不少应当进入国家赔偿程序的案件没有真正、全面纳入法律轨道,法外赔偿、超额赔偿等隐性、不规范赔偿的现象时有发生。

国家赔偿不是揭国家机关的短,而是帮助国家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官民”矛盾,调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防止受害人遭受二次伤害,修复受损的执法和司法公信力。因此,国家机关需进一步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处理好国家赔偿纠纷,离不开赔偿义务机关的支持。

就被侵权人而言,尤其是刑事冤错案受害人,虽然获得了国家赔偿,但离他们真正回归社会的期望值还有一定距离。请求人想恢复到权利受侵害前的社会生活状态,解决职务恢复、工资补发、工作安置、社会保障、生产经营恢复、困难救助等善后问题,仍需党委、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国家赔偿工作应当在党委领导下,加快构建各司法机关、政府法制、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民政等多部门参加的国家赔偿善后工作联动机制,实现被侵权人赔偿、救助的多元化。

人民法院报记者 曾妍 通讯员 刘渊恺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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