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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咏:全面依法治国中更加尊重和体现法治规律

发布时间:2015-06-03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

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更加尊重和体现法治规律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

 

  规律是一种客观存在。规律是事物合乎逻辑的发展法则。任何事物都存在符合自身特点的规律,法治亦不例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多个重要场合全面阐述依法治国问题,形成了完备、系统的法治思想体系。这个思想体系内涵丰富、博大精深,包含了法治的性质、主体、体系、方式、目标等多个要素,是对法治规律的正确认识、深刻揭示和准确把握,其理论性、系统性、完整性,不仅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空前的,在国际共运史上也是空前的,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思想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非常重要的理论基础,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

 

  一、尊重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我们党深刻认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得出的一条重要结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保障,必须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前进。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牢固树立自信、坚持正确立场、始终保持定力。

 

  第一,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回顾世界社会主义五百年,社会主义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由空想到科学、由理论到实践的过程。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人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进行了不懈探索。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中的核心地位和领导作用,是历史的必然和人民的选择。因此,把党的领导贯穿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的合理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从法治的角度看,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不仅是政治原则,而且也是法治原则。我国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逻辑上的合理性,两者是高度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才能有序运行,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公平正义、人民安居乐业才能获得有效保障。

 

  第二,要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在唯物史观看来,社会发展是有规律的,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人类社会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推动下实现发展,同时强调社会发展规律是人的活动规律,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人民群众的意志、愿望、期待和实践,深刻反映着社会发展趋向,深刻体现了社会发展规律。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法治属于上层建筑,法治领域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牢牢坚持我国的国体和政体这两大前提,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体现群众意愿。要深入基层了解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待到底是什么,进而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深化改革、推进法治,最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作为评判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成效的标准。

 

  第三,要不懈探索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律。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本上说就是要尊重和把握客观规律,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实践中认识客观规律,并以规律性的认识能动地改造世界。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既是从我国实际出发、在法治实践基础上探索规律、尊重规律、把握规律、严格按照规律办事的过程,更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按照客观规律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辩证思考,明确要求遵循和尊重客观规律,为推进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比如,他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再如,他在中央政治局第21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同时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这就要求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勇于实践、勇于改革,把握时代脉搏、顺应人民愿望,不懈探索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律。

 

  不论是法治领域改革方案的设计还是改革任务的推进,不论是制定法律还是执行法律,都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体现客观规律,找准理想与现实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和结合点,使改革既有理想又不理想化,既接地气照顾现实又不墨守成规因循守旧。要认真学习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任何时候都不能仰人鼻息、失去自我,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外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要始终坚持从我国的现实条件出发推进法治建设,使法治建设更加符合国情实际,更加具有中国特色,更加契合社会发展规律,全面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制度、实践成果,在党和人民创造性实践中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尊重法治基本规律,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每个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尊重法治基本规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

 

  第一,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理念。在社会主义中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宪法法律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以宪法为龙头,形成了多层分布、结构严密的法律体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所有的法律都不能违反宪法。建国65年来的历史证明,宪法法律的地位高低和实施程度,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权威,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福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依宪依法执政、依宪依法治国,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第二,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平等理念。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落实这样的执政理念和要求,必须树立和落实权利本位和法律平等理念。权利本位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强调人民权利优先,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复强调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调树立权利本位意识,就是要让掌权用权者深刻认识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对权力要有敬畏之心,必须时刻想着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同时,在权利问题上必须坚持平等原则,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落实权利本位和法律平等理念,就是要以保护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为法治根本目的,努力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第三,树立职权法定和权力制约理念。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反之则可能祸害人民,因此必须严加约束,以法治的方式加强监督制约。职权法定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强调公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历史经验表明,权力具有任性和腐败倾向、易被滥用,因此必须加强有效监督和制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依法规范和约束权力,是实现权力监督和制约最有效的方式,必须确保权力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阳光环境下行使,真正做到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第四,树立规则意识和程序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法治的最低标准是规则之治。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从“中国式过马路”的生活实例可见,规则意识在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中仍相当欠缺,而规则得不到严格执行,违反规则得不到应有惩罚,又往往形成“破窗效应”。程序本身是一种形式理性,它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可实践的理性,程序公正作为“看得见的正义”,对于增进公权力行使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透明、可接受性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增强规则意识和程序意识,有助于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第五,树立法治信仰、破除人治思想。法治信仰是一种镌刻在内心深处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源头活水”。当前,增强领导干部法治信仰,最迫切的任务是要彻底摒弃权大于法的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彻底转变“官本位”观念,切实增强以人为本、为民服务意识,坚决反对一切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行为,坚决抵制一切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

 

  第六,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古今中外的治国实践证明,法治很重要,但法治不是万能的。我国自汉代“独尊儒术”以来,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上就贯穿着一条德主刑辅的思想主线。西方自然法思想也主张守法是公民的道德责任。法律通常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如果法律底线失守,就有可能导致整个道德体系的崩溃。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要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普法宣传等方式,促进树立法治理念、培育法治文化,使法治精神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思维和行动。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促使全体社会成员明是非、辨善恶、守诚信、知荣辱,以道德伦理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三、在依法治国全过程充分体现法治基本规律

 

  法治社会的生成须以符合国情实际、体现法治基本规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支撑,更重要的则是要以“马上就办”的精神抓好落实。当前,我们要从法治建设的基本格局出发,突出重点任务,努力把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变为现实,加快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一,以良法善治为目标推进科学立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是由特定国家机关根据一定程序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立法活动的实质就是对社会正义进行分配,因此,立法所体现的正义,一般称之为分配正义。对正义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是良法的基本标志。法治社会的通行做法是以法律形式确立正义分配的规则,然后通过法律的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良法善治目标,必须始终奉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具有引领和推动社会进步作用。

 

  第二,以确保法律有效实施为目标加强严格执法。当立法对公平正义进行分配之后,就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把纸面上的正义变为行动中的正义。古谚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保证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就必须坚持严格执法。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

 

  第三,以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实现公正司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总书记的论述深刻揭示了司法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举足轻重的作用,突出强调了公正之于司法的重要性。司法权在功能上属于法律救济权,如果受到侵害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得不到及时制裁和惩罚,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就会荡然无存。坚持公正司法关键是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决抵制权力、关系、人情、金钱的干扰。司法机关掌握生杀予夺的权力,必须守得住心神、经得住诱惑、抗得住干扰,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持严格司法,推进阳光司法,坚守公正底线,最大限度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四,以普遍增强法治观念为目标促进全民守法。我国的立法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共同利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应当以此为行为准则,一体遵循。在法治社会,民主自由权利应当依法行使,每个人享有的自由都应以尊重别人的自由为前提,每个人行使的权利也都应以尊重别人权利为界限。如果社会成员都能诚信守法,互相尊重彼此权利,自觉履行应尽义务,那么矛盾冲突就会大大减少,社会就会更加和谐,国家就会安定有序,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也就有了可靠的基础。我们要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使每一名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带头学习法律、掌握法律,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促进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环境。

 

  (注:本文摘要版刊登在《求是》杂志2015年第11期)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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