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9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孟建柱:律师庭上发言法官不能随意打断

发布时间:2015-08-21      来源: 法制网    点击:

来源:法制网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20日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指出,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孟建柱指出,要积极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的新型关系,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一是要彼此尊重、平等相待。司法人员要率先放下“官”的架子,把律师真正作为与自己平等的同行,尊重他们的人格和权利;律师要自觉维护司法人员在依法履职中的尊严,自觉遵守司法秩序。二是要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律师依法在诉讼每一个环节上较真、在案件每一个细节上挑毛病,有利于司法人员的认识更符合事情的本来面目。司法人员要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促进司法公正;律师要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和了解当事人真实情况的优势,提出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证据材料和意见。三是要正当交往、良性互动。司法人员和律师职业的天然联系,决定了两者之间既不能搞简单的物理隔离,也不能搞庸俗关系学,更不能勾肩搭背、搞利益输送。要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司法人员、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重品行、讲操守、守规矩,坚守做人、处事、交友的底线,自觉做法律和正义的守护者。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人员和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为构建新型关系提供制度保障。

  孟建柱指出,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各级政法机关要深入查找、解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律师执业创造更好环境。要抓紧建立健全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把法律已规定的律师在辩护、代理中所享有的知情权、申请权、会见通信权、阅卷权、收集证据权和庭审中质证权、辩论辩护权等执业权利落实到位。在审判阶段,法官要懂得事不辩不清、理不辩不明的道理,对律师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要充分尊重,不能随意打断。律师协会作为广大律师的“娘家”,要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上主动作为,做到哪里的律师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哪里的律师协会就率先站出来。要推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努力使律师执业权利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进步而逐步完善发展。

  孟建柱说,律师以法为业、以律为师,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不仅影响律师职业的整体形象,而且影响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要切实加强律师执业的规范和管理,在全社会树立律师队伍依法执业的良好形象。广大律师要遵守宪法法律,从内心深入信仰法治,自觉拥护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要忠于事实真相,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坚持用事实说话、以证据服人;要严守执业纪律,守住律师职业的底线和红线,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严守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当事人隐私;要坚持谨言慎行,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发表涉及案件的公开言论,不能进行误导性宣传、评论,更不能肆意炒作案件。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管理,律师协会要履行好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严肃查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维护整个律师行业声誉和广大律师整体利益。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