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说, 2010年以来,人民法院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化解行政纠纷,着力解决行政审判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推动行政审判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周强说,针对一些法院对行政案件“不立不裁”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准许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切实保障群众诉讼权利。
周强说,今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实施,为行政审判工作发展创造了历史性机遇。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做好实施准备工作,及时制定出台司法解释,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应对新法实施以及立案登记制改革对行政诉讼带来的影响,对依法应该受理的行政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努力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立案难”问题,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敞开大门。
周强说, 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一人庭”、“二人庭”现象十分普遍,地方三级法院行政审判合议庭数量“三二一”的最低标准仍未完全实现。
周强说,行政审判队伍力量薄弱,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受行政审判工作起步较晚、行政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外部环境制约较大等因素影响,行政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严重滞后,且骨干人才流失严重,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行政审判队伍不稳定、人员流动快的现象较为突出。
周强说,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改革面临困难。受机构、编制、职级等各种因素的制约,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面临一系列困难,出现“案件集中易、法官集中难”问题,形成“有的地方有人无案办、有的地方有案无人办”的被动局面。此外,司法管辖区和行政管理区适当分离后,一些部门对行政案件引发的信访问题相互推诿,导致案件审理后的信访压力全部集中在受理案件的法院。
周强说,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滥用诉权的问题较为突出。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极大地方便了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诉权,但在一些地方也出现了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现象。由于打行政官司成本低,一些当事人不能理性维权,随意提起诉讼,有的甚至变换不同地方重复起诉,耗费了大量行政审判资源。个别当事人长期缠诉闹访,扰乱庭审秩序,严重影响行政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周强建议,支持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从立法层面解决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问题,加快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完善利用铁路运输法院等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改革试点,确保各项改革举措于法有据。
针对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周强建议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不断增进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帮助克服各种非法干扰,进一步为行政审判工作营造良好外部环境。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再审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出适当调整,避免将大量案件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尽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推动建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定期听取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报告制度,深入开展行政审判专项调研,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情况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判存在的问题,同时进一步关心支持行政审判队伍建设,帮助解决编制、机构和人员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支持行政机关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改善行政应诉工作条件,促进提升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
曹建明说, 201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部署,紧紧围绕刑罚执行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完善制度机制,提升能力素质,加大监督力度,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取得新成绩。
曹建明说,检察机关重视把刑罚变更执行作为监督重点,强化对罪犯奖惩考核的日常监督。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有权人”“有钱人”犯罪后“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多次不同类别专项检察。2014年,又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为重点开展专项检察,对“三类罪犯”逐一登记建档,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的逐人逐案审查,对正在保外就医的逐人见面、重新体检。
曹建明说,在开展专项活动的基础上,探索健全刑罚变更执行监督长效机制。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建立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同年8月,颁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曹建明说,各级检察机关坚持纠正违法与查办职务犯罪相结合, 紧紧抓住刑罚变更执行以及考核奖惩、会见通讯、安排劳动岗位、调换服刑场所等容易发生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重点环节,突出查办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职务犯罪。
曹建明说,为更好地解决刑罚执行和刑罚执行监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他建议:
一是研究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刑罚执行有关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有的规定不明确、不统一;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不具体、刚性不足。建议将刑罚执行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统一刑罚执行主体和标准,细化刑罚执行方式,明确刑罚执行监督的程序等。
二是完善刑罚种类,增设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方式。对轻微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判处被告人参加一定时间的社会劳动。
三是减刑适用比例高,减刑后发现罪犯虚假悔改、抗拒改造甚至又犯罪也很难撤销,建议设置减刑考验期。同时,假释适用比例低,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建议扩大假释适用。
四是明确派出派驻检察机构的法律地位、编制和人员配备标准,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应有的法律效力。
五是适时开展对刑罚执行及法律监督工作的执法检查和人大代表视察活动,督促解决刑罚执行及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