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9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守住正当程序的铁门「中国法治评论」第183期

发布时间:2017-08-10      来源: 中国法治评论    点击:

编者按

 

  于艳茹诉北大学位撤销一案的裁判结果让不少人难以理解。确实,“程序正义”的法治理念不同于一般人的日常思维。而恰是这正当程序,将权力关进了笼子,成为守护公正的铁门。

 

 

 

 
守住正当程序的铁门
 
 

原刊于《光明日报》2017年8月10日第2版

 

  

 

 

  日前,因涉嫌抄袭而被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的于艳茹,以自己未得到充分陈述与申辩、校方未为撤销学位提供充分法律依据等理由,与母校对簿公堂。两审法院都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于艳茹的诉讼请求,以北大撤销学位行为未履行正当程序原则且未提供充分法律规定为由,判决北大撤销其作出的撤销决定。

  抄袭者何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胜诉”?一些人感到费解。但细读中国裁判文书网所载的本案判决书可以发现,它相当充分地体现了法理与常理、法律与人情、程序与实体之间的张力,鲜明展现了法律论证的缜密逻辑和繁复思维,以及“法律人思维”与普通人日常识见之间的差异。撤销学位的决定被撤销,可以说是北大败诉,但“法院支持‘抄袭者’”实在是无从谈起,因为判决同时也以“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为由,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

  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高校和科研机构既可以根据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也可依法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而予以撤销。北京大学作为学位授予机构,依法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既然具有行政职权的性质,那么这种职权的行使就应受到法律的限制,并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通过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权利而对公权力进行约束和规范,是现代法治精巧与缜密的制度设计,正当程序则是其中最经典的部分。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是结果导向的,只要结果是好的、符合期望的,不会特别关注过程。但是,对于经手大量事务、日益专业和复杂的公权力运作而言,没有规矩和程序既会导致运作低效,更有可能带来腐败和寻租。而正当程序就是为了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而做出的重要制度设计,是确保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制度铁门。

  特别是在行政行为中,正如于艳茹案判决书所论证的,正当程序原则保障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通过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使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地把握案件事实,防止偏听偏信,确保程序与结果的公正。而相对人只有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以及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的情形下,才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陈述与申辩,从而保证其真正参与执法程序。只有通过正当程序所保障的参与权,才能使公民面临强大的公权力时有捍卫自身合法权利的底气。

  正当程序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底色,是权力滥用的消毒剂、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内蕴的中立、理性、平等、参与、公开等原则,充盈着程序正义的理想和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价值。正当程序使得普通公民不再仅仅是消极等待公权力作用于其的客体,而是能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掌握自己命运、捍卫自己权利的主体。在于艳茹案中,法院支持的显然不是“抄袭者”,而是程序正义本身。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



(责任编辑:总编办)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