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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隆:“法律是个婊子,有权的玩位子,有钱的玩票子”

发布时间:2017-09-21      来源: 醒龙法律人    点击:

邱兴隆

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

 

 

法律被人尊重时是圣母,一旦被人玩弄,则沦为婊子。

——题记

 

 

对于司法者来说,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准则,他只有依法行事的义务,没有任何曲解、玩弄法律的权力。作为一种理念,这应成为所有司法工作者履行职责的信条;作为一种现实,这一信条应毫无疑问地被广大司法工作者所普遍遵循。然而,树大遮阳,手大蔽法。透过监管机构这一窗口,我们看到的不只是法律被一丝不苟地得到严格执行,而且还有法律在权、钱与“关系”的作用下被玩弄,被践踏与被蹂躏的种种阴影与怪圈。以致于“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法律是个婊子,有权的玩位子,没权的玩票子”等,不但作为民谚被广为流传,更为重要的是,其所揭露的现实令人痛心地存在并在相当长时间内呈愈演愈烈之势。

 

 

 

1
“家里有个好老爸,犯了死罪也不怕”

法律赋予行使权力者以权力,同时也受到人利用权力所为的玩弄与践踏。造成这一悖论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权力的享有与行使者同样是血肉之躯,同常人一样具有七情六欲,因而同样具有血浓于水的亲情。当法律的要求与亲情相抵触乃至冲突时,权力的行使者往往因感情的作用,将砝码加向亲情一边,做出悖离法律要求乃至玩弄、践踏法律的选择。

 

袁庆因涉嫌参与盗窃而受到公安机关传唤。其母闻讯后,立即通知在省公安厅任副处长的丈夫、袁的继父张某设法“营救”。张某虽感棘手,但经不住妻子的哭闹,以了解有关情况为名,在市公安局预审处长的陪同下,来到了承办案件的派出所。

 

二位处长驾临,派出所所长未敢怠慢,亲自接待。一番寒暄、客套后,切入正题。所长据实以告:据袁的同案犯交待,其参与盗窃摩托车数辆,价额逾万元,情节严重,且其本人认罪态度不好,只供认参与盗窃一辆,对其他犯罪事实拒不交待。

 

张处长听后虽感事情严重,但觉有机可乘。因而一面指出,只有同案犯的供认不足以认定袁有参与盗窃数辆的事实,一面请求与袁单独谈谈,以对其进行教育,促其认罪。所长点头同意。

 

在与袁单独见面相谈时,张处长让袁咬死只承认参与了盗窃一辆。之后,张又找所长,代袁退出了800元赃款,并让所长在同案口供上予以关照。在所长首肯后,张又授意所长为袁出具在张带领下投案自首的证明材料,所以再次表示同意。

 

一切办妥后,张处长才放心而去。数日后,袁被以盗窃罪逮捕。在派出所形成的提请逮捕意见书中,袁的犯罪事实为参与盗窃摩托车一辆,价值6000余元,有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赃情节。此后,经预审与审查起诉阶段的核实,以上事实与情节得到确认。

 

但张处长并未因此而感到轻松,因为即便按照以上事实与情节,袁依法也得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袁母给张下了死令,如袁在当年春节前回不了家,便离婚单过。袁已出嫁的姐姐也常常回娘家向张施加压力。在这种内外夹击下,张处长不得已再次出面,找自己在法院系统的关系活动,终于使袁得以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张因而如释重负。

 

然而,令张意想不到的是,被一审依法判处死刑的袁的同案犯通过他人向袁放出了风,如果袁见死不救,他在上诉中将如实交待袁的余罪,以期立功保命。袁听后,惊慌失措,立即找看守所干警安排与家人违章接见,如实通报有关情况,让张再想办法保住其同案犯的命。已被袁捆在战车上的张刚松了一口气,又置身于巨大的家庭压力之下。为了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他不得不再次托关系,走后门,在二审法院方面下功夫。

 

直到最后,袁的同案犯被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袁如愿以偿维持原判,在春节前释放,与家人团聚,张处长才得以彻底解脱。

 

袁在离开看守所前,留给同监人犯一句话,“家里有个好老爸,犯了死罪也不怕”。由此,他也留给了人们并非多余的思考:张处长的“爱子”行动,使袁本人得出的如此“精辟”的结论,对他今后的人生选择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张处长在得以彻底解脱的同时,对国家与社会,在良心上是否也能得以“彻底解脱”?假如终有一天,袁果真犯下了死罪,张处长是否还能让他“也不怕”?果然如此,把袁推上断头台的人,又究竟是谁?

 

离职退位的省检察院霍副检察长,无时无刻不在为小儿子霍山的命运担忧:这已是霍山“三进宫”了。他前两次只是盗窃与轻伤,且“犯事”时作为副检察长的老爸尚在任上,对他的处理上,属下们不用明示,便不看僧面看佛面,暗地里予以关照,一次免予起诉,另一次则“关多久判多久”,只处以有期徒刑半年,他因而均未遭何大罪。而这一次,他犯的是抢劫、轮奸两项大罪,且老爸已退位,“人在人情在、人不在人情无”,因此,失去庇护的他十有八九在劫难逃。为了让儿子度过大难,老检察长不得不舍上老脸,拨通了数位老部下的电话。然而,在热情的问候之后,在老领导犹豫再三、吞吞吐吐地说出了小儿子的事时,对方不是让老领导相信办案单位能作出公正的处理,便是劝老首长想开些,不要为儿子的事过份操心,以免伤了身体,甚至有人直言相告,案件不在自己管辖范围之内,没法隔靴搔痒。

 

老检察长在感叹世态炎凉的同时,更为儿子的前途担心。强烈的父子情驱使他孤注一掷,走出家门,穿梭往来于所有他认为能救儿子于水火的熟人、朋友与部下之间,他不相信自己的游说、乞求只会让每一个人都无动于衷,他不相信自己数十年的工作与交往所接触的人中找不出一个同情与帮助自己的人。

 

终于,老检察长的护犊之情感动了某位虽仍身居要职但也即将与他一样离职退位的老同事,答应在卸任前尽力帮他一次。

 

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在老同事的授意下,数位热心的检察官“见义勇为”,导演或参加了“营救”衙内的行动。不久后,自收审以来,一直活蹦乱跳的霍山突然卧床不起,哼哼不止,不吃不喝,一副病入膏肓、生命垂危的模样。经收审站送其至站外医院检查,其患有肺结核。因肺结核系严重传染性疾病,不宜收押,收审站将有关情况通报了霍的办案单位,建议对霍取保候审。办案单位根据收审站提供的病历材料与建议,按照有关规定,解除了对霍的收审,改为取保候审。

 

随着霍之被取保,其案件也改变了性质,原来的轮奸因证据不足改为嫖娼,原来的抢劫改为敲诈勒索且因数额不够标准而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对霍等三名涉案人员予以劳动教养。因霍有病不宜送劳教所,被同时决定所外执行。

 

霍山化险为夷,一场在所难免的大劫在皇而堂之的名义下得以避免。对此,人们反应不一。知情者感叹“可怜天下父母心”,不知情者盛赞法律“公正”、“人道”,而霍山则常以此对人炫耀,其父“虎倒威在”。

 

老检察长的一片护子之情,在不到一年后得到了顺理成章的“回报”:霍山因参与抢劫第四次被捕入狱,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其上次的“幸免于难”与此次的在劫难逃之间,老检察长是否也会与我们一样意识到存在某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我们不得而知。

 

窦和平因有一位在县公安局当局长的老爸而有恃无恐,成为县城内有名的恶棍。虽曾多次作奸犯科,但在老爸的活动下,屡抓屡放,毫毛无损。在老爸的一再庇护下,他胆子越来越大,发展到贼胆包天,将县政府的一辆“桑塔纳”小车盗卖到外地,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县委、县政府责令公安机关尽快破案。

 

案发后不久,窦被抓获。作为公安局长的老爸依法回避。不仅如此,为了排除干扰,他被捕后,被送押至邻县看守所。

 

窦盗窃汽车,价值14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足以枪毙两回。对此,窦的老爸比任何人都清楚。独子必死无疑的厄运无不撕心裂肺地抓挠着老爸的心。但是,此案影响恶劣,公安局长的儿子盗窃县政府小车,已成为县城上下尽人皆知的新闻,局长的一举一动均在无数双眼睛的监视之下,他纵有回天之术,对儿子也只有爱莫能助。

 

半年后,窦被一审判处死刑。面对严酷的现实,局长再也难以以沉默来显示镇静。为了救儿子一条命,他开始动用一切关系,广泛活动,希望二审能出现奇迹。但是,窦罪不容赦,任他办法想尽,谁也难保上诉可以让其子死而复生。

 

然而,天无绝人之路。局长在与儿子的二审辩护人一次交谈中,律师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说出的一句话,“要救你儿子的命,除非他在二审过程中有重大立功表现”,让他在绝望中看到了希望。于是,经过精心策划与周密安排后,他导演了一出儿子立功的好戏。

 

局长打通羁押其子的邻县看守所所长的关节,与窦见了一面。窦第二天即要求面见看守所所长。所长闻报后立即提讯,窦向所长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其原籍县城有一重大盗窃团队,成员有10余人,专门扒车盗窃铁路运输货物。据其所知,这一团伙仅一次便盗窃彩电10余台,香烟20多箱,价值近10万元。

 

所长立即将这一重要情况反映给了窦原籍所在县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局领导立即责令刑警队立案侦查。结果,窦提供的完全属实,刑警队一举抓获盗窃团伙12人,破获大小盗窃案近20起,涉案价额30余万元,挽回损失20余万元。

 

窦因检举他人犯罪,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被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必死无疑的他在老爸的不遗余力而煞费苦心之下,终于捡回了一条命。至于老爸是如何准确地掌握有关线索而及时通过会见提供给他的,当然只有老爸知道,也许,这将永远成为一个外人无从知晓的秘密。

 

2
“受人钱财,替人消灾”

如果说,司法者因亲情所困而玩弄法律尚有“可以理解”之处,那么,其因金钱的诱惑而出卖法律则令人深恶痛绝。这是因为,在前一种情况下,法律的被玩弄带有一定的偶然性,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法律的被出卖则表现为极大的随机性与必然性,成为只要有钱便随时可能发生的一种交易。

 

自孙京因流氓罪被抓获的第一天开始,其亲友即以钱开道,为其大肆活动。

 

作为本市有名的流氓头儿,他不但组织而且直接参与了一起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与三人轻伤的枪战,其在团伙中的地位与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足以使其被作为主犯处以重刑。

 

但是,在亲友的活动下,以10万元为代价,其从侦查阶段被列为主犯,到预审阶段变为头号从犯,到起诉阶段再变为最后一名从犯,最终只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金钱的作用可以说已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

 

然而,孙的亲友们的活动并未就此止步,金钱的魔力也远未只限于使孙得到从轻发落。在孙被从轻判刑之后,为使其少受囹圄之苦,亲友们把活动的触须迅速伸到了作为刑罚之执行单位的监狱,在这里,金钱再次发挥了效应,在再次付出10万元的代价之后,孙被交付执行不到两个月,即在监外执行的名义下得以离开监狱、回归社会。而且,虽然其从步出监狱的第一天开始便既没就过医也没住过院,而是一直经营着一家生意红火的狗肉店,但历时三年有余,直至刑期届满,他也未再被收监执行。其亲友为其活动而付出的总计20万元的代价,他早已通过其三年多时间内经营酒店所得利润得到补偿。

 

刘亚参与盗窃价值5000余元,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考虑到刘犯罪时未满18岁、在犯罪中系从犯以及亲属积极为其退赃等因素,对其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一判决可以说够多公正的了。但是,刘的亲属以及刘本人并不满足于此,而是期待着通过上诉时对其改判缓刑。

 

在作为市税务局要员的姨父的活动下,以2万元为代价终于如愿以偿,由二审法院通过裁定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宣告缓刑五年。

 

闫龙因参与反革命集团而被收审后,在收容站又积极参加集体挖墙逃跑。案发后,他与其他组织、参与者一样,面临着被收审站出具材料、报请办案单位加重处罚的危险。在其为此而忐忑不安、提心吊胆之时,主管干警通过中间人向其传话,只要其能拿出500元请客,便可保其平安无事。如此低廉的代价便可以使自己免遭一难,闫难以置信。但“有病乱求医,死马当作活马医”,怀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侥幸心理,他按中间人所言写信给家人火速送来了500元,并通过中间人将钱交至主管干警之手。干警收钱后,托中间人再次传话,让闫绝对放心,站里不会向其办案单位呈报有关其参与逃跑的材料。闫将信将疑。一年以后,当他收到法院判决时,他不由得不惊叹那500元所起的作用。因为判决中只字未提其参与逃跑之事,而其他组织、参与逃跑者均受到了以脱逃罪加处有期徒刑1-2年的制裁。区区500元即至少使自己免受了一年牢狱之灾,闫不得不为自己当初的决定感到庆幸。

 

张吉伙同妻子以发廊为掩护,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夫妻双双被捕,押于某看守所。在与同监人犯闲谈中,放出口风,假如有人能让其当年回家过年,他愿以10万元作为酬劳。此言传至某看守干警之耳,引起了关注。在当面询问,得到张的首肯后,该干警表示其有办法让张回家过年。于是,双方就有关问题达成初步意向:干警即日起开始活动,有了眉目后张将10万元交至其手上。如张年前回家,10万元作了酬劳,否则,此款全部退回。

 

干警按照约定,当即着手行动。他首先找自己在法院系统的一位朋友,通报了有关情况。此人虽系某法院的一位庭长,但在张案的承办法院没有可靠的关系,因此,他请出了市法院主管刑事案件的某副院长。副院长欣然答应一试。

 

此时,法院已向张送达了起诉书。按照起诉,张与其妻共同介绍卖淫的妇女中,有一名年龄未满14岁的幼女,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张夫妻二人均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这样,张既不能判短期徒刑,更不能宣告缓刑,春节前回家肯定无望。熟识刑法的副院长授意法院以“案件事实不清”为由收回了已向张送达的起诉书,并将案卷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然后,通过其在检察机关的关系,重新制作起诉书,将张从介绍幼女卖淫这一情节中“摘”出来,使张所受的指指控只是介绍一名成年妇女卖淫,其法定刑相应地降格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起诉后,副院长、庭长向看守干警通报了有关进展。在法院将重新形成的起诉书送达张之后,干警向张透露了有关内情,并让张如约准备款项,以便下一步的活动顺利进行。

 

张大喜过望,告知干警,自己有一张金额为11万余元的存折放在其同父异母的姐姐处,可通知其姐将存折送来。干警听后,认为这样做欠妥,容易引起其姐的怀疑。

 

经双方商量后,干警通过其在银行的关系办理了存款挂失手续,又以张有病需外出检查为名,将张带出所外,办理提款手续。

 

款到手后,干警心里踏实了,通知庭长与副院长着手下一步的行动。

 

副院长授意法院有关人员考虑对张判处缓刑,得到有关人员的承诺。信息反馈到干警处后,他及时告诉了张。张当即表示,不管是采取什么办法,只要年前能回家,其许诺的酬劳即兑现。

 

数日后,新的信息再次传来,因张有前科,对其判处缓期的意见未能通过,只能考虑对张按其已实际羁押的期限判处短期徒刑。因此时张的羁押期已达8个月有余,距春节只有不到3个月之久,干警根据有关情况综合分析,告诉张,虽然缓刑无望,但其所判刑期不会超过10个月,张掐指一算,即便判刑10个月,也可在春节前获释,因而表示,只要能在春节前回家,不管怎么判均行。

 

然而,最后,法院下达的判决是判处张有期徒刑一年。尽管这一判决是多人努力争取的结果,且对张来说,已经足够轻的了,但据此,张将在春节后一个多月才释放,而这与张和干警之间的“君子协定”相悖离。干警为了做到“言而有信”,再次与庭长商量,决定通过庭长的关系为张减刑二个月。这对于庭长来说,是轻而易举的事。因为为看守所已决犯减刑,正是他的职权范围。因此,他给看守所所长打了一个电话,让其为张被报了减刑二个月的材料,张因而得以在判决下达的第15天即其生效的第5天减刑二个月释放。

 

这样,张所允诺的10万元酬金便无可挑剔地由暂存于干警处变为了归干警所有。当然,干警不可能一个独享如此巨额酬金。至于其与庭长、副院长是三分天下还是论功行赏,自然只有“当事者清,旁观者迷”了。

 

以上四个信手采撷的实例,足以让我们清楚地看出,在“受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背后所掩盖的钱权交易在监管机构中已成为了一种亚文化现象。

 

某劳改队地处僻壤,生产不景气,连年亏损,以致管教干警的工资也经常发不出,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领导决定广开财路,做无本万利的“假释生意”。于是,经讨论通过,凡刑满届满一半以上,表现较好的犯人,只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便可以申请办理假释手续,保证金的标准为每假释一年交纳1000元。

 

此规定一公布,犯人三呼万岁,申请者众多,劳改队财源滚滚。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规定逐渐制度化,且越来越“健全”。申请者除提出申请外,在交纳保证金的同时,还被要求与劳改队签订一个协议,其中载明,如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假释者未犯新罪,考验期届满,保证金如数退还,如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假释者又犯新罪,则其所交保证金不再退还。

 

“假释协议”看似给犯人增加了经济上的强制,但实际上,为劳改队占有保证金提供了根据。且不说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者所交保证金理所当然地归劳改队所有,即便未再犯罪者,也很少有真正在期满后再回劳改队索还保证金的,因为区区几千元钱,已给其换来了数年的自由,而在数年的自由期间,其所挣回的远非几千元。这样,其保证金也就相应地处于劳改队的支配之中。

 

“出卖假释”不只是直接给劳改队带来了经济上的活力,而且还引起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举一反三,不够假释条件的犯人可以减刑,不够减刑条件者可以办理监外执行。虽然这些不如假释一样处于公开化,但尽人皆知的秘密是,在私下进行的减轻与监外执行等交易中,受益者所付的代价大致与“买假释”的代价相同,也是每减刑或保外一年1000元左右。

 

由于有以上“改革举措”,该劳改队由以前的门庭冷落一跃而成为门庭若市。以前,犯人们因在此处生活艰苦、劳动强度大、离家远与交通不方便等原因,都以被分配至此服刑而感到“倒霉”。而现在,他们却以分配至此而感到幸运,甚至于有的犯人自进入监队开始即让亲属活动,以便能被分配到该处服刑,还有的犯人本已分至条件好得多的监狱服刑,也想方设法托关系、走后门,以便通过“调犯”的方式改至该处服刑。一时间,进入该劳改队被作为自由的捷径,得到犯人们的公认。尤其是一些曾在此服刑并受益于该队“开明”的假释、减刑或监外执行者,更是现身说法,为该队义务宣传,不但在自己再犯罪时成为“回头客”,而且还为其招来了一批又一批的“新顾客”。该劳改队也因而得以“生意兴隆”。

 

3
“给人方便,自己方便”

亲情与金钱,虽然构成我们通过监管机构这一窗口所看到的法律被玩弄的两项显而易见的原因,但是,这并非原因的全部。因为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独立于亲情与金钱之外且较之要复杂得多的原因,这便是人们以“给人方便,自己方便”所揭示的互相利用的“关系”,以及诸如人情、乡情乃至爱情之类因素衍生的“仗义相助”。

 

李占国由普通干警调任县看守所所长后不久,看守所即收到县法院对诈骗犯张书彩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后依照法定程序送达的判决书副本、结案报告与执行通知书,据此,作为判决生效的已决犯,张应由看守所交付监狱方面执行刑罚。但是,张早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因怀孕而由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判决生效时其仍未收押。这种人犯交接上的脱节,为李等徇情枉法留下了可乘之机。

 

张父与县公安局政委陈群小系老朋友,张的丈夫与李占国又系曾在同一部队服过役的战友。为了让张不收监执行刑罚,张父与张夫双管齐下,前者求助于陈群小,后者说情于李占国。李占国一方面基于对陈的旨意的服从,另一方面基于张夫的说情,决定在张未被收押上做文章,为她不被交付监狱执行提供帮助。

 

李欲擒先纵,在明知张尚处于哺乳期,暂不能交付执行的情况下,有意催促法院将张收押,并言明,看守所对取保候审在外的人犯没有自行收押的权力。如法院不撤销对张的取保候审并将其收押于看守所,看守所没法将张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法院方面的答复是,张已从未决犯变为已决犯,对已决犯依照有关规定不得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判决一生效,检察机关对其所适用的取保候审便自然失效。因张尚处于哺乳期,依法暂不能交付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公安机关改为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手续,待哺乳期过后再交付执行。

 

李便以法院方面没有将张收押在看守所为由,为自己进一步帮助张不收监执行提供掩护。由于以正在哺乳为由办理监外执行只是暂时性的措施,数月后,哺乳期一过,张仍将被收监执行,因此,李决定不为张办理暂予监外执行,而是在陈群小的同意下,在对其他监外执行的犯人收取保证金的同时,也收取张的保证金,造成张亦系监外执行的假象,以致既未正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也不属监外执行之列的张在哺乳期满后仍被误作为监外执行的对象而未收监执行,直到近五年后,张因重新犯罪被抓获,其逍遥法外的状态才得以结束,李占国与陈群小的徇私枉法行为也才因而被暴露。

 

因此时陈群小已病故,免受了刑事追究,但李占国却在劫难逃,被依法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成为为“友情”玩弄法律的例证。

 

与李占国有所不同,作为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的尚领被绳之以法,则主要是“乡情”使然。

 

尚领原籍在外省农村。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虽只是个不大不小的官儿,但在其原籍的乡亲们眼中,他被视为一个“大人物”。凡在本省碰上什么难事,都免不了求助于他门下。而尚领出于相互的乡情,对于来自原籍的求助,无论大小巨细,总是有求必应、尽力相助,直到求助者满意而归方止。因此,在原籍一带,尚领被作为有情有义的大能人广为传颂,算得上一位知名人士。

 

在尚的原籍邻村,有四人因结伙行窃被判刑后在本省一监狱服刑。其亲属们每次来探监、会见,不但均吃住在尚领家,而且均由尚陪同前往监狱探视。

 

探监者在感激尚不厌其烦的关照的同时,责怪蹲监者犯罪不选地方,本乡本土什么东西偷不成,非要跑到外省来偷,以致判了刑、坐了牢、亲人们为了探监,不但要大老远的跑来,而且还给老尚增加麻烦。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尚领告诉乡亲,监狱方面有“调犯”制度,因此,可以通过这一办法将在本省服刑的犯人调回原籍监狱服刑。

 

众乡亲听后,就坡下驴,顺势托尚打听“调犯”的具体程序。尚欣然答应。

 

随即,尚亲临省监狱管理局,托人打听有关情况,得悉本省对“调犯”并无严格规定与限制。一般地说,只要外省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所在省监狱管理局的“调犯介绍信”,本省监狱管理局便可办理准予将在本省监狱服刑的犯人调往外省监狱服刑。

 

尚将有关情况告知乡亲,并具体介绍了如何到原籍省监狱管理局办理“调犯”申请事宜、调犯介绍信的格式、提犯要求等等。

 

乡亲们托尚领打通本省监狱方面的关节,言明原籍监狱方面的工作由其自己想办法去做。尚领满有把握地告知,只要原籍省监狱管理局能出具“调犯介绍信”,这边的事没有问题。

 

不久后,乡亲再次专程来本省,告知尚领,原籍的工作已基本做好,只要本省同意放行,原籍监狱方面便可派人来办理四人的调犯手续与提解事宜。与此同时,他们交给尚领5000元现金,以作其为打通本省监狱方面的关节而请客、应酬之用。尚盛情难却,受之无愧。

 

尚领再次到省监狱管理局,找到有关人员,把原籍拟“调犯”的有关犯人名单、现押监狱及其他基本情况作了介绍,请其在对方持有关手续前来“调犯”时予以通融与关照,得到有关人员的应允。

 

打好“招呼”、“垫好底”后,尚让乡亲回原籍办理有关手续并请监狱方面来人接解。

 

乡亲回后数日,即领数名监狱管理干警而来。尚领接待后,翻阅其所带由原籍省监狱局出具的“调犯介绍信”存在某些疑点,且并非狱警的乡亲身着狱警服,情知其中可能有诈,却不但不予揭穿,反而亲自带其至本省监狱管理局办理了调犯手续。有关人员随即持该手续至某监狱接解了四名原籍犯人。

 

然而,所谓原籍监狱管理局“调犯介绍信”、有关人员所持狱警工作证等均系犯人亲属伪造的,接解犯人的狱警也是犯人亲友等假冒的,“调犯”只不过是犯人亲属精心策划后设下的一个骗局。因此,四名犯人被接出本省监狱后,立即被放归社会。直到其重新结伙作案被抓获,这一骗局始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自然,尚领也因而被捕入狱,最终被以包庇与受贿二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其以搭救乡亲、玩弄法律为始,而以被乡亲欺骗,锒铛入狱告终,验证了玩弄法律者终被法律玩弄这一众所公认的因果关系的必然命题。

 

高丽萍因贪污公款20余万元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交付监狱执行后不到半年,她竟奇迹般地自由活动于大墙之外,而且以所在监狱所设公司副经理身份穿梭往来于四川——广州——海南之间。使她得以逍遥法外的原因并不在于其有何靠山,也不是因为她有何经济实力,而仅仅在于她施展了其作为漂亮女人特有的魅力。

 

高的漂亮曾是她混世的资本。唯因其漂亮,她才得以兼四川驻海南某大公司公关小姐与财务主任于一身,并得以肆无忌惮地侵吞公款;也正由于其漂亮,她才得以周旋于形形色色的男人之中,练就了一套吸引与征服男人的本领。而这为其后来施展美人计、免受蹲监之苦打下了基础。

 

入监后不久,过惯了逍遥自在的生活的高丽萍即为自己后半辈子的命运陷入痛苦的思考之中。自己虽因被判死缓而侥幸拣了一条命,但少说也得在这高墙之内过上20年才有可能重见天日,而现在她已30出头,再过20年也就成了年近六旬的老太太。对于她来说,这种与慢性自杀无异的肉体与精神上的双重折磨所造成的痛苦,是不堪想象的。她想到过自我了结此生,但又难于决断。毕竟,人生有许多值得留恋之处,她不甘心让好不容易拣回的这条命葬送在自己手上。但是,自己要钱没钱,以生命为代价侵吞的公款早已被自己挥霍殆尽,且父母亲人为保其一命,帮其退赃,早已倾家荡产、负债累累;要人没人,在自己的近亲远朋中,找不出一个有权有势的人。在人财两无的情况下,要想跳出苦海,无异于是天方夜谭。冥思苦想,她把跳出苦海的希望寄托在自己作为女人的美貌上。她虽不是什么纯情少女,但风韵犹存,魅力依旧。她相信自己曾令无数男人倾倒的吸引力并未因其身陷囹圄而消失。因此,她决定使出“看家本领”,把跳出苦海的“宝”押在自己的美貌与征服男人的手段上。

 

经过慎重选择,她把中年丧妻的监狱管教科长作为进攻的对象。长期与男人周旋的经验使她从科长多次找她谈心时的目光中发现了一种饥渴与贪婪,这是一种感情得不到满足的饥渴与对女人的贪婪。由此,她看到了自己的光明与希望。

 

于是,她把色情之网悄悄地向科长张开,不是今天向科长汇报,便是明天找科长谈心。但见面后她不是说自己的苦恼与寂寞,便是询问科长的个人生活,而且,言谈举止中不乏勾引与挑逗的成份,令科长神不守舍,不能自已。

 

在高的百般挑逗之下,科长终于难以自拔,成了她石榴裙下的俘虏,多次与高做出了越轨之举。高不失时机地向科长表达了爱慕之情,以及与其结成百年之好之意,科长喜不自禁,对高有求必应,不但在自己职权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她最大的自由,而且在生活上关怀备至。

 

在这种情况下,高开始实施自己的下一步计划,即利用科长帮助自己跳出苦海。为了试探科长的能力气也其对自己的痴迷程度,她向科长提出,为扫除与科长结为夫妻的障碍,她想近期回一趟原籍与丈夫办理协议离婚手续,顺便安排一下儿子的抚养、教育事宜。没想到科长当即表示,他可找监狱长一试,估计问题不大。

 

果不出所料,在高依计让家人发来“母危”的急电后,监狱长即批准由管教科长与另一名老家在外地、与科长关系密切的女管教干警监护高回家探母一周。办妥有关手续后,三人离开监狱所在地,乘车前往高的原籍。途经女干警老家时,科长以关心的名义准予她下车回家探亲,一人承担监护高的任务。女干警求之不得,感激不尽,在与科长约好回返时间后,下了车。

 

抵家后,高与其夫的协议离婚手续办理得极其顺利,因为其夫早有此意向,高主动提出离婚,正中其意。至于儿子抚养、教育问题,更是迎刃而解,因为其夫主动承担了所有义务,高只是签字同意而已。这给高与科长自由活动留下了充分的时间。白天,二人走亲访友,游山玩水,晚上同床共枕,柔情蜜意,宛如夫妻。直到限期将满,二人才不得不启程回返,在与女干警中途会合后,一同回到监狱。

 

回到监狱后,在科长的带领下,高以销假的名义拜访了女狱长。在感激女狱长准假之恩的同时,高奉上从老家带来的土特产。礼轻人意重,狱长推托一番后,予以笑纳。

 

此后,在科长的帮助下,高成了狱长家的常客。狱长膝下无女,儿子在外地安家,只有退休在家的老伴相守,难免寂寞。高的出入,给狱长家带来了活力。每次到狱长家,高打扫卫生、整床折被、拆拆洗洗、烧水做饭,忙里忙外,稍有空闲即陪狱长与老伴说笑聊天,犹如一家人。在科长的撮合下,狱长收高为“干女儿”。自此,不但高本人频繁出入“干妈”家,而且,高的父母或亲友每次探监,也成了狱长家的座上客。

 

有了科长的爱,又有了狱长的情,高丽萍意识到跳出苦海的时机已经成熟,因而胸有成竹地迈出了其计划的最后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在一次对科长百般温柔后,她提出,她现在的身份决定了两人不能名正言顺地来往,而且纸包不住火,长此以往,难保不出什么绯闻,这对两人均极为不利。为了无忧无虑地长相厮守,应该想一办法使她摆脱现在这种不自由的环境与状态。

 

科长在表示同感后,询问高有无良策。高告知,监狱经济状况不佳,而她在沿海一带有许多经商的朋友,且熟悉那边的情况,如果监狱能办一家贸易公司,由科长与她出面经营,从沿海进购家用电器至本地销售,肯定能营利。这样,对公,有利可图;对私,她与他可以尽享爱意,一举两得。

 

科长听后,认为可行。于是,两人分头找狱长,就成立贸易公司事宜力陈高见。狱长经不住二人的轮番游说,终于从监狱经济效益着眼,批准成立贸易公司,并为高办理了监外执行的手续。

 

不久,由科长任经理的监狱贸易公司注册成立,高随即被经理聘为副经理兼公关小姐,两人公私兼顾,既为公司的业务而四处奔波,也为情欲的满足而为所欲为。

 

然而,高的过份招摇与频繁露面,引起了众多眼睛的注意,有关情况通过多种途径被反映到省监狱管理机关与政法部门,并被新闻媒体所曝光。她的自由梦就此终结,等待她的仍然是高墙铁窗生涯,科长与狱长也受到相应的追究。

 

闹剧虽已收场,但在高并不高明的手段之下,科长为了爱而亵渎法律、狱长因情与利所诱而丧失原则,自觉或不自觉地戏弄法律并最终受到法律的戏弄,不能不令人沉思,发人深省。

 

以上所列举的多起事例,起因不同、情节殊异、后果有别,但归根到底,均以法律被玩弄、践踏,权力被异化、滥用,司法者的职责被亵渎而告终。长此以往,刑将不刑,法将不法。由此看来,司法队伍的政治素质、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已到了必须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提高与整顿的时候。非此,便不能使法律得到正确而有效的执行,再好的法律也将成为一纸空文或被曲解、滥用作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转自:醒龙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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