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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方兴未艾的中国法治实践学派

发布时间:2017-10-18      来源: 中国法治研究院    点击: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书系”
(人民出版社)
 
张文显《法治的中国实践和中国道路》(代序)
 
 
 
        近几年,一批法学家致力于推动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形成和发展,浙江、河北、江苏先后建立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研究基地,一系列具有鲜明问题导向的“实证研究”、“实验式研究”相继开展。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是对法治中国伟大实践的一种理论回应。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以中国法治为问题导向,以实践哲学为理论基础,倡导实践主义精神和求是精神。它实际上反映了中国法学研究的一种走向,受到国内外的关注。作为一个风生水起、方兴未艾的新学派,今后必然在理论范式、基石范畴、方法论变革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一、关于中国法治实践学派
的概念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这个学派名取得很好,顾名思义,它涉及的领域应当包括很多学科。这个学派覆盖的范围不限于法学。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学学派,而是包括若干学科比较宽泛的领域。从目前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研究状况看,涉及了法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统计学等不同领域。因此,这个学派具有学科交叉的特征。客观上,中国法治建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一定需要多种学科交叉的研究,而不应局限于法学学科。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时,特别强调要大力推进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不断扩充法学认知空间。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概念的出现正是适应了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的发展规律和趋势。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是一个以中国法治为问题导向的学派,是一个法学领域强调法治实践的学派。有很多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强调了实践。法学领域,应当说强调实践还远远不够。我们过去更多的是以规则主义为中心的研究。这些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后,我们才从法律转向了法治,从规则转向了实践。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可以说是这种转向的学术概括和提炼,非常及时。它更重要的意义是从学派角度提出一种方向,树立一面旗帜,倡导一种精神,这样就更能凝聚力量,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二、中国法治实践学派
理论上的“合法性”
 
 
 任何理论或学派都有其理论渊源。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也有其理论的基础和依据,因而有其理论上的合理性。这个理论的依据或合理性,我们也可以把它称为理论的“合法性”。
 
1
首先,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实践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核心概念就是“实践”。正是因为实践,它构架了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恩格斯讲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是哲学的基本问题,那么破解这个基本问题的就是“实践”范畴。
 
 
2
其次,西方也有很多著名的法学家,把法学定位于实践科学。无论是现实主义法学派还是法律社会学派,甚至包括新分析法学派当中的一些法学家也有这样的论述。西方许多法学家把法学定位于实践科学,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从这里也能找到其“合法性”的域外依据。
 
 
3
最后,最近我写了一篇文章,其中讲到习近平关于法治的思想一个鲜明特征就是“求真务实的实践思维”。这个特征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强调法治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立足于中国国情,走自己的道路,第二,强调要树立问题意识,增强问题导向,以问题为中心;第三,强调要尊重规律、探索规律、发现规律,还要遵循规律。
 
 
由此可见,从马克思到习近平,坚持唯物论和辩证法的思想家,都重视“实践”范畴和实践科学。从霍姆斯到庞德,从耶林到塞尔茨尼克,都强调法律是实践科学。这样,从古典马克思主义到当代马克思主义,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能够找到其理论上的“合法性”。
 
 
 
 
三、中国法治实践学派需要
努力达到的学术标准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倡导实践主义精神,在学术界举起了一面新的旗帜。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前面的路还很长,需要作出许多开拓性的努力。如果要独树一帜,或者被公认为一个新兴学派,有三个根本性的学术标准必须达到:
 
01
第一个标准,
这个学派一定要有自己的理论范式,一定要有自己的理论模型。也就是说,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要有自己对法治这个研究对象的存在和发展规律的本体论思维。我觉得这一点很重要。要让人们知道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对“法治”,特别是“中国法治”在本体论意义上的基本思维、根本解读。也就是说,这样一种理论的概括是什么?
 
02
第二个标准,
就是它必须有自己的基石范畴,或者说有它的理论底座。一个学派肯定是一个理论体系,这个体系一定是建构在一个理论基石之上的。就像我们通常所说:马克思的经济学是建立在“剩余价值学说”之上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建立在“实践论”、“矛盾论”的基础上的,西方法律经济学的基石范畴是“交易费用”、“制度”、“产权”等,德国卢曼的社会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社会系统”基石范畴之上的。所以,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要在总结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或凝练属于自己的基石范畴和理论底座。没有基石范畴,就不可能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没有理论底座,就不可能形成自己的理论大厦。
 
03
第三个标准,
一定要推进方法论变革。每一种理论的革命都是以方法的革命为先导,以概念的革命为标志。一个新的学说形成了,首先是因为它有特别的研究方法,像西方的自然法学、分析法学、批判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都是一种新颖的研究方法。然后,以一种独立的眼光和视野探索人们面前的世界,进而得出很多好的观点、崭新的概念。
 
 
 
 
 
       从上述三方面来讲,有待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学术群体今后向中国法学界、学术界作出进一步的阐述、进一步的展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仍是一个成长中的学派、打造中的学派,是“一个冉冉升起的太阳”,但这太阳还没到“八九点钟”。要使它能够普照法学和法治大地,还需要艰苦的理论探索,因为一个学派需要上述三大理论标志。世界范围内任何称得上学派的法学流派都符合这三条标准,否则就谈不上是一个学派。我愿意和大家一起,从上述三个方面努力探索,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发展提供一点理论资源和学术助力。收入本书的文章就是这方面的初步探索。对一个新生的、成长中的学术流派,中国法学界应当给于热情关注和大力支持,以形成中国法学各种风格的学派百花竞放的喜人局面。
 
 
 
 
 
 
万世弘道法治联盟是中国法治研究院、弘道书院、浙江万世弘道法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万世弘道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等机构联合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群体,会同国内外优秀律师事务所,携手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倾心打造的一个全新的、卓越的、世界的法务平台。关键词:智慧法务。宗旨:为千秋弘大道,为万世开太平。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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