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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泛化?清华张明楷教授:谈正当防卫的“正当化”

发布时间:2023-05-13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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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法学院教授、博导)
编者注:2023年3月,最高检与公安部曾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并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一、什么是正当防卫
这几年发生了几起引起大家广泛关注的正当防卫案件,比如2018年的“昆山反杀案”。2018年8月27日晚,一辆宝马车和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产生争执,之后宝马车主刘海龙从车内拿出刀追砍电动车车主于海明,追砍过程中刀不慎掉落,于海明捡起刀反过来追砍刘海龙,刘海龙被砍伤倒在草丛中,最后死亡。这个案件几经波折,最后于海明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正当防卫不违法,行为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其实是存在很多难点的。先来看看刑法是怎么定义正当防卫的。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一般认为正当防卫分为两种,分别是特殊正当防卫和一般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所进行的防卫。对于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是针对正在进行的其他不法侵害所进行的防卫,有防卫限度的要求,所以可能存在防卫过当的可能性。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是特殊正当防卫,而是对正当防卫限度的提示性规定。也就是说,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属于防卫限度内的正当防卫。当然,这个问题争议比较大。
二、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
为什么正当防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或者说,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是什么?正当防卫的特点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从而保护法益。既然是正当防卫,那么防卫行为一定损害了不法侵害人的利益。单从这一点看,正当防卫表面上符合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因为正当防卫保护了更优越或同等的法益,且刑法明文规定允许正当防卫,所以正当防卫既不具备形式上的违法性,也不具备实质上的违法性。不过,当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时,也可以成立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是在紧急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在面临紧迫的不法侵害时,防卫人没有退避的义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正当没有必要向不正当让步”,因此处于优越地位,而不法侵害人处于被防卫的地位。与不法侵害人的法益相比,防卫人的法益更优越,所以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人可能造成的损害。
但是,如果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和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差距非常悬殊,那无论如何也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比如,为了保护鸟笼中的一只鸟而杀害盗窃犯,无论怎样都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三、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第一,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这里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但是,并非对所有违法犯罪行为都能进行防卫,只有面对的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持续性的不法侵害,且采取防卫行为可以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时,才能进行防卫。比如,假冒注册商标、重婚、贿赂等虽然是犯罪行为,也不能对其进行防卫,因为这些犯罪不具有攻击性、破坏性或者紧迫性。
第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只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法益才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从而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法益的必要手段。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没有结束。比如,抢劫犯使用暴力强取财物后,抢劫罪虽然已经既遂,但不法侵害状态依然存在,被害人当场对抢劫犯施以暴力夺回财物的,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不法侵害是由不法侵害人直接实施的,只有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比如,在“昆山反杀案”中,如果于海明的伤害行为不是针对刘海龙本人,而是针对其女朋友的,就不成立正当防卫了。
第四,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可能要视不同情形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按照通说的观点,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即没有限度的要求。这也是特殊防卫在成立条件上和一般防卫的不同之处。
四、偶然防卫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行为人甲想杀害乙,且他不知道乙正在行凶准备杀害丙,甲一枪打死了乙,使无辜的丙得救。那么,甲的行为能成立正当防卫吗?这个问题涉及偶然防卫——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换句话说,行为人虽然没有防卫意识,但却导致了正当防卫的结果。
关于偶然防卫是正当防卫还是犯罪,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既遂,但这种看法明显不妥当。偶然防卫人虽然主观上是出于犯罪意图才作出的行为,但结果是制止了不法侵害,而这正是刑法允许的结果。前面讲过,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结果,只能是刑法禁止的结果。所以,偶然防卫不可能成立犯罪既遂。
也有人认为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未遂,主要有以下三种理由。
第一,偶然防卫的结果是正当的,但因为行为不正当,所以成立犯罪未遂。但是,如果不反对甚至赞成偶然防卫的结果,那也不应该禁止偶然防卫的行为。所以,笔者认为这个理由不成立。
第二,乙正在行凶是偶然的,或者说乙当时存在不行凶的可能性,甲只是偶然没有造成不法结果,所以甲成立犯罪未遂。笔者也不赞成这种观点,因为乙当时就在行凶,我们凭什么说乙存在不行凶的可能性呢?而且这种观点采取的其实是主观的未遂犯论。
第三,如果偶然防卫保护的是第三者法益,不成立犯罪;如果保护的是自己的法益,成立犯罪未遂。但是在刑法上,保护自己利益和保护他人利益的防卫是完全等价的。既然保护他人利益的偶然防卫是正当防卫,那么保护自己利益的偶然防卫就没有理由不是正当防卫。所以,这种观点也是不可取的。
笔者认为,偶然防卫行为不成立犯罪。因为虽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但客观行为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相反,刑法还允许以造成损害的方式去保护另一个更优越的法益。从根本上讲,偶然防卫行为缺乏法益侵害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不过,关于偶然防卫,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上述讨论只限于偶然防卫人的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的情况。如果偶然防卫人针对的是无辜者,但偶然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比如,逃犯甲乙都瞄准警察丙开枪,但逃犯甲却射中了逃犯乙。虽然甲射中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但因为甲是瞄准警察丙开枪的,他的行为具有杀害警察丙的危险性,所以他依然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第二,说偶然防卫不成立犯罪只是就偶然防卫行为本身来说的,偶然防卫之前的行为仍然可能成立犯罪预备。比如,甲为了杀害乙而事先准备了凶器,调查了乙的行踪。后来杀害乙时,乙正好在杀害丙,甲杀害乙的行为也就正好避免了丙的死亡。这时,甲杀害乙属于偶然防卫,不成立犯罪,但这只是说甲杀害乙的实行行为无罪。甲之前实施的准备凶器、调查行踪的行为,当然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预备。

  本文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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