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南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旅游维权警示和案例,提醒广大市民外出旅游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旅游合同,旅行途中若遭遇擅自更改行程、强迫购物等情况,可以向旅游投诉机构投诉。
旅游一定要签旅游合同
案例:詹先生于2014年12月,经熟人介绍找到曾经在某国际旅行社做过计调的张某去香港旅游,在香港购买了上万元的手表,回昌后发现手表质价不符,要求退货。由于詹先生没有在当地找正规旅行社出行并签订旅游合同,并且经手人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无证经营,目前此案还在处理中。
说法:旅游部门建议游客出行前找当地正规的旅行社并签订旅游合同,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规:《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不得强行要游客购物
案例:万先生准备参加旅游团,却发现旅游购物和自费项目纳入了旅游行程中,旅行社表示要参加此团就必须无条件地接受旅行社的行程安排,没有选择和商议的余地。
说法:在《旅游法》颁布后,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推荐《旅游合同文本》中,对旅游购物和自费项目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具体表现在旅游购物和自费项目必须以另纸合同(或叫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而不是被直接纳入旅游行程中。
法规:《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