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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重阳,老有所养还缺点啥?

发布时间:2015-10-21      来源: 检察日报    点击:

又到农历九月初九,今天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的重阳节,也是我国法律明确设立的老年节。如何老有所养、老有尊严,是每个人都关心的话题,也是治国理政不可回避的重要民生问题。这个问题,伴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重,变得日益严峻。

 

 

据统计,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超过2亿,在全国人口总数中所占比例高于联合国设定的10%的老龄社会标准,并且每年还要新增上千万老年人口,到2050年左右,我国老年人口可能达4.8亿,成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

 

 

重阳节来临之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有行动。9月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分赴北京、山西、山东、湖南、广东、贵州等6省市,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我国养老的现状如何?该如何完善保障体系?社会各界都在思考,也在积极行动。
 
 

 

家庭养老遭遇瓶颈

为应对社会快速老龄化趋势,2012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重新界定了家庭、政府、社会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其中比较受社会关注的是将“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

 

 

北京律维银龄研究与服务中心近期对1万名老人发起的调查结果显示,六成以上的老人更愿意居家养老。

 

 

养老机构“门难进”“收费高”“服务差”是老人热衷居家养老的主要原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曾庆敏告诉本报记者:“在北京,公立养老院比较专业,但床位太少,排队等上三五年很正常。而且大多数养老院设在郊区,老人看病还要回城里,来回折腾不方便。”

 

 

据了解,北京的养老院多数分布在昌平、怀柔等远郊区县,配有专业护理服务和医疗保健队伍的养老院往往收费很高。即便是普通养老院,每个月收费基本也要2000元以上,有些地方还要求入住之前交一笔高额押金,一般家庭难以负担。各地不断有养老院护工虐待老人、老人互相殴打甚至致死等负面新闻爆出,更使老人对养老机构心有余悸。

 

 

传统的“养儿防老”“落叶归根”观念,也是影响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的重要因素。东北师范大学社会学院院长刘迟指出,受传统家文化影响,大多数老年人不愿离开自己的家庭和社区,到一个新的环境去养老。而传统的孝道伦理观也让子女赡养父母成为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价值观。很多子女忌惮将父母送到养老机构,生怕由此背上不孝的骂名。

 

 

然而,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陆续步入老年,越来越多的家庭呈现一对夫妻既要赡养4位老人又要抚养1个孩子的特点,即所谓的“421”家庭,子女养老压力巨大。此外,大批年轻人为求学、工作而外迁,“空巢老人”数量大幅增加,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

 

 

养老机构鱼龙混杂,好的进不去,差的不愿意去,而子女养老又是压力重重,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发挥补位和兜底作用呢?

 

 
居家养老仍是主流方向

全国老龄办副主任吴玉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家庭小型化、家庭养老功能弱化是大势所趋,今后将有更多的“421”甚至“8421”家庭出现,完全指望子女照顾老人确实有一定难度,应当强化国家的养老职能,大力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但是,在一定时期内,家庭养老仍然是今后的主流方向和基本模式,社会养老只作为家庭养老的补充。

 

因为,一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是在经济还不够发达、物质条件尚不充裕的情况下到来的,单靠政府的力量来实现高福利的养老服务不太可能;另一方面,家庭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亲情关爱等是其他养老方式无法替代的。

 

 

“尽管完善二孩政策并不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从长远的战略眼光来看,应当呼吁。”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告诉记者,眼下需要做的是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规范,并从三个方面明确了国家为家庭养老提供政策支持,但过于原则性。

 

 

彭静建议,在具体操作细则上可以借鉴韩国、英国等国家的相关做法,对承担养老责任人给予政策支持。比如,主要承担养老责任的子女,可免除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并增加假期以专门陪伴父母;子女购房与老人共同居住的,可以享受一定优惠政策;对家庭成员免费提供老年医学、护理学、急救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培训;以社区为基础建立“子女替代”制度,在老人的子女外出时由“子女替代者”照料老人。

 

 

在此基础上,彭静还建议尽快落实基层自治组织养老服务体制机制建设。各级政府要支持居委会和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完善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规范,建立包括养老服务的主体、模式、标准、人员、监管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对家庭养老的依托作用。

 

 
既然绝大多数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而家庭养老功能弱化,那么,社会养老服务,尤其是社区养老服务,作为居家养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绝大多数老年人晚年的生活质量。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亟待健全和完善
 

今年9月至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赴北京、山西、山东、湖南、广东、贵州等6省市,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同时,委托其他25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12月下旬,执法检查组将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关于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街道养老照料中心是此次检查的第一站。这个中心由街道敬老院改造而成,集居家、社区、机构功能“三位一体”,助浴室、日间照料室、老年餐厅、志愿服务站和信息管理中心一应俱全,还为辖区内105户老人家庭安装了呼叫机,提供菜单式服务,颇受当地老人欢迎。

 

 

同样发生在北京的是,今年82岁高龄的曾庆敏老先生曾建议位于景山附近的街道办给社区老人安装呼叫机,得到的答复却令人有些无奈:街道办暂时没有这个条件。

 

 

曾庆敏分析,“没有这个条件”的可能性有两方面,一是资金没到位,二是人手不足,没有配备24小时值勤、随叫随到的专门人员。他说:“居委会就那么几个人,资金也有限,而辖区内有那么多老人,不可能照顾得多么周到。如果引进企业或者社会组织提供养老服务,就要收费,价格太高的话,恐怕鲜有人问津。”

 

 

对此,北京大学健康老龄与家庭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表示,由于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只是确立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在具体实践中还缺乏可操作的指导细则,并且由于牵涉多个部门,难免导致一些地方的养老服务水平不高,与老年人的需求和期待存在差距。

 

 

应尽快充实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在此基础上,鼓励各个地方的社会养老配套措施体现当地特色。陆杰华说:“‘十一五’初期国家就高度重视养老问题,2013年以来,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说明国家在政策层面是非常重视和支持的。但是这些政策如何落地,还要结合各个地方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实际情况。

 

比如南方和北方、城市和农村,不同的社区应该有不同的服务模式,要提供本土化社会养老服务,不能搞‘一刀切’。”

 

 

“首先要考虑老年人需要什么。”刘迟也呼吁社会养老服务要把老年人的需求放在第一位。

 

 

她在调研社区养老服务时发现,一些居家养老服务站建在离居民区很远的地方,老人不愿意去,偌大的楼房基本空置;还有的居家养老服务站设置了大量床位,却没有护理人员,老人宁愿住在家里。

 

 

“这就是资源浪费。政府给予了大量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好心却没有办成好事。”刘迟强调,政府养老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向一定要精准,前期做好充分调查研究,后期有关部门还须跟进监管,适时调整。“我们不仅需要一套成熟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对各地实践进行指导和规范,还要有一个强有力的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的决策、部署、监管。”

 

 
代表委员:解决养老问题须立法先行
 

围绕如何健全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更好地发挥国家、社会在养老方面的补位作用,代表委员和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出了意见建议,为应对社会老龄化问题提供思路。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宋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尽快制定促进养老服务方面的法律,通过立法总结经验、创新实践、破解难题,规范和推进养老服务事业。

 

 

宋伟说,目前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居家养老基础作用未能得到发挥,基础设施缺乏、服务项目单一、长效经费保障机制空缺等问题突出;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养老服务专业人员严重不足,服务标准不够健全;特别是养老设施规划建设、公共财政资金保障、养老服务扶持政策落实等方面缺乏刚性的法律保障。

 

 

彭静说,一些国家在应对老龄化问题方面立法先行,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比如,日本在老年人养老就医和护理服务等方面出台了大量周密配套的法律性文本,形成了大而全的老年人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在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医学院院长瞿佳看来,应当加大对老年服务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养力度。他建议教育部设立高等教育福祉专业,培养专业人才队伍。

 

 

陆杰华也认为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非常重要。“目前相关从业者大多是四五十岁的外来务工人员,护理知识掌握不多,专业水平比较低。”他建议,对于提供优质养老服务和配置专业养老队伍的企业,政府应该加以扶持鼓励,让服务好、口碑佳的企业做成连锁店,以此改变目前养老服务行业粗放经营的状态。

 

 
刘迟对政府与企业合作的模式有一些不同看法。她认为养老服务作为普惠性、福利性的社会服务应该交给社会多元力量,而不仅仅是企业。如果政府将养老服务完全推向市场,最终会使其商业化,那就会降低养老服务的福利性。她主张政府更多地鼓励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进入该领域,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提供政策支持。“也可以鼓励市场力量加入,但是应该引入第三方跟踪监督机制,比如学术界就是很好的监督主体,没什么利益关涉,还能够发挥专业的督导作用。”刘迟说。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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