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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将对303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首创14种情况一票否决

发布时间:2015-03-12      来源: 青岛日报    点击:

   中外法制网法制山东讯  近日,青岛市环保局出台《青岛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青岛市将对全市303家企业开展环境信用评价,根据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监督、环境行为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对照2014年度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实际表现,给企业“打分”,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将分别被贴上绿牌、蓝牌、黄牌、红牌,向社会公布并通报至市发改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银监会青岛监管局,参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对环保诚信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在山东省首创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

  早在2013年,青岛市就已经率先在全国开展企业环境绩效评价工作,2013年和2014年先后对93家、145家企业进行上一年度环境绩效评价,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2015年,青岛市根据环保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结合开展企业环境绩效评价的经验,经多次征求意见,最终形成具有青岛特色的评价方案。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企业环境绩效评价的继承与发展”,青岛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与企业环境绩效评价相比,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评价指标更加精细,评价方法更加科学,评价程序更加规范,奖惩措施更加分明。今年全市共有303家企业参与2014年度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上一年度的两倍还多。参评企业涵盖了国家、省重点监控企业;火电、热电、钢铁、水泥、化工、石化、酿造、制药、纺织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企业;污染隐患较重的企业、污水直排环境(排放量大于100吨/日)企业和重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以及青岛市已实施环境绩效评价的企业等。该负责人介绍说,这303家企业遍布岛城七区四市,基本上能够反映青岛市重点企业的环境信用情况。

  据介绍,企业环境信用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方案》根据企业的环境行为表现,将企业每项指标得分划分为三档,总分为满分(100分)的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总分在80至100分之间的被评为环保良好企业;总分在60至80分之间的被评为环保警示企业;总分在60分以下或被一票否决的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

  青岛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共分为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监督、环境行为社会满意度四大部分,归纳了监督性监测、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噪声污染防治、在线监测、排污申报与排污收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企业自行监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环境风险管理、强制性清洁生产、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群众投诉、媒体监督、信息公开等19项指标,并量化了每个具体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标准体系中的权重。

  同时,还将“因环境违法犯罪构成环境犯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等14种严重危害环境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列为一票否决,参评企业一旦发现有一票否决行为的,直接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即为红牌。

  据了解,青岛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吸纳了前期企业环境绩效评价的部分指标,如环境行为社会满意度、专家评审等。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过程中,调查人员将向企业所在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监督员、居(村)委会、社区居民及其他单位代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代表等进行企业满意度调查问卷,充分听取民意。同时,最终评价结果将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并通报至市发改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银监会青岛监管局,参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对环保诚信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青岛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可谓一举多得。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这一直观的方式,能够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同时向公众披露企业环境行为,方便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此外还可以帮助银行等市场主体了解企业的环境信用和环境风险,作为其审查信贷的重要依据等。

  附:

  一票否决的十四种情况

  1.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3.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4.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5.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6.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7.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8.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9.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10.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1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12.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1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14.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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