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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背景下的农村社会发展农村社会学研究综述

发布时间:2015-07-22      来源: 民事审判参考    点击:

法治化背景下的农村社会发展——2015年农村社会学论坛研究综述

来源:社会学视野网

摘要:与会专家学者重点围绕农民工与城市流动、农村人地关系、农村个体与社会关系、农村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建设以及农村社会管理、农村纠纷化解与信访问题以及农村社会保障等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交流。文章对上述议题中有代表性的见解作了简要概括和评述。

摘要:2015年7月10-12日,由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和农村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和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学系联合举办的“2015年农村社会学论坛”在湖南省长沙市成功举行。与会专家学者重点围绕农民工与城市流动、农村人地关系、农村个体与社会关系、农村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建设以及农村社会管理、农村纠纷化解与信访问题以及农村社会保障等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交流。文章对上述议题中有代表性的见解作了简要概括和评述。关键词:法治化;农村社会管理;农村社会问题;农村社会发展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那么在这一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推进农村社会的治理、促进农村社会的整体发展?这不仅关系到农村的未来发展,而且会关系到整个社会发展的质量。因此,法治化背景下的中国农村发展问题,将是当代农村社会学研究领域里的大问题。在这一背景下,2015年7月10-12日,由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和农村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和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学系联合举办的“2015年农村社会学论坛”在湖南省长沙市隆重举行。“2015年农村社会学论坛”的主题是“法治化背景下的农村社会发展”,与会代表从社会学、管理学、法学、人类学等学科出发,对农村法治化建设与纠纷调解、农村人地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问题、农民组织发展问题、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民流动与农民工的发展问题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这些问题都是中国农村社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也是事关中国社会全面发展与进步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参会专家学者们的论文的梳理,试图呈现学者们笔下的农村发展图景,力求为法治化背景下农村社会发展的研究提供助力。

一、法治化背景下的中国农民习近平通知曾强调:“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并且“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这深刻点出了农民问题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可以说,农民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所在,从农民的个体的微观视角切入,深入探究当前农民个体的意愿和行为,是解析经济体制变革和社会转型给农村社会带来的深远影响重要渠道。在中央切实推进法治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学者们关注了农民流动与农民工的发展问题、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农民的健康问题等等议题。1、农民流动与农民工的发展问题2014年,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在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实施积分落户政策,有序引导非本地户籍人员的城镇落户,从实践层面来看,广东、上海等地的积分落户政策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农民工群体却出现了“逆乡城迁移”现象。李飞和钟涨宝通过对中山落户入围农民工的调查发现,入围农民工中有六成已经办理落户手续,有近两成的人表示放弃城镇落户或不确定,这些入围的农民工人力资本和经济资本普遍较高,属于农民工中的精英分子。从动机来看,入围农民工申请落户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获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即城镇户口背后的各种权利和待遇,当入围农民工已经享受公共服务但是当发现不需要落户或不能获得基本公共服务时,就会放弃落户或处于踟蹰状态。因此,入围农民工落户城镇主要是户口本身的各种利益关联和情感关联,并不是简单的为了定居,当前仅仅单方面放开城镇落户政策,却不对农村户口和农地制度进行配套改革,不利于整个城镇化的建设。2、农村人地关系土地问题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全局。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长久不变,促进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一直是我们国家农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原则。冯华超和钟涨宝通过2006年CGSS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即使在国家渐进式改革已经显著改变了农民的认知和偏好的情况下,农民对农地再分配仍然有强烈的偏好。其主要原因是不同时期制度遗产的交互影响构成了农民农地再分配偏好的“非正式约束”,这种“非正式约束”与国家正式规则之间的张力使得农村人地关系仍然在发生变动。农民对中央稳定地权的政策似乎并不“买账”,因此,未来农地制度改革一定要考虑民间的这种“非正式约束”的影响。农民对土地重要性的评价,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前的弄地政策,特别是不利于推动土地的规模化流转。徐成华对苏州市土地流转的调查发现,虽然土地流转的方式灵活多样但是已经进入到一个瓶颈期,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农民的“恋土情结”严重制约了规模化流转的推进。而聂建亮等通过对5省调查发现,农民的个人禀赋、家庭禀赋以及养老保障状况影响了其对农地重要性的评价,年龄越大、文化程度越低的纯农户对农地重要性评价越高,而家庭劳动力转移成都以及对养老保障状况评价越高的农民其对农地重要性评价越低。因此,当前要加强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鼓励发展非农产业,推动家庭劳动力非农化转移,同时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推进土地流转的整体进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在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问题上,奂平清和何钧力通过CGSS2010调查数据构建了农民职业化水平指数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农民职业化水平仍比较低,城乡二元结构、现行农地制度和农民素质仍然是农民职业化的主要制约因素。从国际经验来看,未来提升农民职业化水平,可以从创新农地制度、构建农民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以及加快新城镇化建设入手。3、农民个体与社会关系个体与社会关系,是研究农民问题的一个重要的切入视角,这是农民生存于其中并获得发展的重要依托,可以说关系到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龚继红和范成杰通过对农村纯女户家庭的生命历程的考察揭示了女性在代际地位上的逆转的逻辑:刚结婚的妇女慑于大家长制下婆婆的权威以“小媳妇”的姿态生存,处于边缘性地位;此后,通过生育孩、分家,建立营造自己小家庭,妇女开拓了自己的生存空间,特别是村落经济社会的变迁使得他们摆脱了婆婆的权威,拥有了很大决策权;年老时,女儿参与养老提升了其自我的认同感,而村落秩序的默许使得他们的家庭地位彻底逆转。龚继红等人据此反思,性别问题应该从个体的生存境遇和生活体验来进行微观探索,女性解放的宏大叙述可能并不太适当。与龚继红等对妇女家庭地位的关注不同,钟涨宝和韦宏耀则关注养老的代际支持,通过2006年CGSS数据实证分析他们发现,文化因素在代际支持方面作用有弱化趋势,而行为因素日益起到主导作用,同时行为和文化因素在代际支持的不同阶段发挥着交互演替作用:在交换阶段,行为因素对代际支持有着决定性作用,文化因素不显著;但在反馈阶段,行为因素对代际支持的影响力下降,文化因素的影响力上升。养老,从本质上来讲属于家庭成员的非正式支持,对家庭成员具有重要影响。刘二鹏等人则就农民的的社会支持状况探讨了对其健康的影响,研究发现养老在内的非正式支持会显著促进农民的健康状况,但正式支持却会产生“负向影响”,一个重要原因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民医疗费用分担存在一定道德风险,事后补偿的机制缺乏健康预防的功能。因此,政府应加强公共服务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民的社会支持网络,注意新农合疾病预防功能并最终提升居民健康水平。

二、法治化背景下的农村组织与社区发展微观层次的农民的意愿与行为,是深深嵌入更大层次的环境中的,其中农村的合作组织与社区都是有效分析和理解农民意愿和行为,以及整个农村社会的有效单位与工具。在法治化的背景下,可以说农村的合作组织与社区,构成了一个场域,农民个体的意愿和行为本身受到这个场域的影响,同时其本身的能动作用反过来又影响了场域的变化。1、农民与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是国家行政在农村基层的代理人,其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象征性的代表国家和政府,因而,村民对干部的信任在本质上可以说是对国家以及国家政策的信任。从这个意义讲,农民对基层自治组织的信任就关系到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田北海和王彩云对5省58村的调查发现:在总体层面上,农民对基层自治组织的信任呈现出偏正向的模糊态度,在具体结构上,农民对基层自治组织道德性品质的信任多于对工具性品质的信任,而培育农村中产阶级、促进农民的政治参与和公共组织的参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农民对基层自治组织的信任。万江红和耿玉芳则研究中农民对合作社的信任问题,她们将合作社的信任问题分为对社长以及农民的人际信任,以及对合作社和村庄公权的系统信任。通过对湖北Y县的合作社的实地考察发现,合作社的人际信任较高,系统信任较低,但系统信任对农民的参与意愿和行为均有显著的正影响,而人际信任却无显著影响,这表明了合作社的组织信任结构中系统信任占据重要地位。未来要重视合作社自身的组织化、规范化建设,加强村庄公权对合作社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在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方面,加强合作社的法制建设可以说是制度化的客观要求。但是自2007年《合作社法》公布后,农村合作社的运行规则却往往偏离国家法律的既定范畴。赵晓峰和赵祥云认为,这是由于农民的规则意识仍然停留在地方社会的非正式约束上,没能对相关法律产生信任和认同,基于正式制度合法性的合作权能的残缺使得合作社制度表达与实践相背离。此外,农民的法律观具有情境化体验的特征,怎样使得农民持续获得法律实践的正反馈效果进而增强对法律等制度的认同,对于当前和未来合作社的法治建设尤为重要。2、农村社区建设农村社区建设中,大多数研究都将农民视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参与主体,但是更多的只是将其作为对象纳入分析,却对其主体地位的关注明显不足。张翠娥等人对5省的调查分析发现,农民社会治理参与总体成都较低,不同地域空间的农民社会治理整体参与程度不同,农民的性别观念与参与意愿,以及经济资本与社会资本均影响了其参与社区建设的行为。因此,应当以不同场域为基点,以弄破年国民个体的不同惯习为七点,以拥有资本为指点,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农民参与社区建设与治理。与张翠娥强调农民个体参与社区建设和治理不同,罗小锋则强调村落在公共物品供给过程中的主体性与能动性作用,村落在公共物品供给过程中并不是消极的,利益、乡村精英以及乡村社会资本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得乡村公共领域依然井然有序,未来农村社会建设要善于利用村落中的非正式力量。

三、法治化背景下的农村社会问题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推进农村社会的治理、促进农村社会的整体发展的关系呢?这不仅关系到农村的未来发展,而且会关系到整个社会发展的质量。在这里,仅仅从微观的个人以及中观的组织和社区层面出发是不够的,必须将农村社会视为一个整体,探讨法治化背景下农村社会的管理、保障、发展等问题,才有助于把握农村社会良性运行的规律,制定出符合农村社会发展的政策。1、农村社会管理近年来的社会转型改变了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导致农村的社会管理也相应发生变化。近年来,项目制逐渐成为国家治理农村的一种方式,但是项目制却在实践中遭遇一系列困境,其所秉承的制度规范无法发挥作用。李祖佩认为,项目制的实践困境反映出资源再分配中国家自主性的不足,国家资源输入的利益分配结构替代了原有的基层组织和农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双向制衡关系。为有效克服困境,需要重塑政府和社会的公共性,提升国家在资源分配中的自主性,以最大化地实现项目制所秉承的公共利益。可以说,李祖佩的研究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上,即目前国家权力已经无法有效统御乡村社会的各个领域。张良认同这种看法,并进一步认为,当前乡村的公共规则趋于解体,权利话语和民主话语的变异导致了乡村规则的混乱,这对乡村治理和社会秩序产生很大负面影响,为此要重建乡村公共规则,唤醒人们对地方性文化及其背后所承载的公共价值观的认同。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是重建乡村公共规则的有益措施,但是林恩伟和尚凌军对台州农村的调研发现,当前农民的法治观念比较淡薄,法律在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公民权益方面不能发挥有效作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当前的法治文化建设主要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机制不健全。因此,要创新法治制度建设,从法律和道德两方面入手为法治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形成社会进步的凝聚力。在具体实践层面,民主法治示范村是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有益举措,但是这一措施却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吴玉娇则从科学性和应用性的角度探讨了农村法治指数的重要性,这是优化民主法治示范村评选,提升法治文明的有益实践。2、农村社会问题:纠纷与信访在城镇化进程中,市场和行政给农村社会带来了新的风险与不确定性,但是我国法律在化解社会矛盾时却面临着种种困境。陈骏对浙江温岭基层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观察中发现,现有法律仅仅对人民调解做了一些框架性规定,制度安排能否有效解决实践需求,诉讼与调解能否衔接都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效果评估。而在实践中,通过习俗来处理案件也成为司法治理的重要实践补充。杨继文和姜利标通过对藏区刑事纠纷的考察发现,纠纷的解决面临着大量的非司法的治理路径和叙事,司法解决的非彻底性与治理的公共性特征使得地方性知识这种“软法”成为可能。可以说,中国乡土社会的多样性形塑了当今本土治理的非司法叙事,这对农民的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张文博对两起土地纠纷案件调查发现,即使是稳赢的官司农民也不打,可以说农民的复杂性为选择充满着实践理性,村庄事务和农村纠纷解决的过程中都蕴含着乡土社会语境下的某些特定因素,法律的理想高度与乡民的日常生活、社会交往所处的现实之间存在明显反差。因此,张文博认为乡村治理与法治化之间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可以说,当前农村社会充满着各种风险与不确定性,司法治理的不彻底使得法律在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公民权益方面不能发挥有效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上访成为农民获得问题解决的重要方式。狄金华通过重新审视对信访制度的不同认识及其实践效应,提出“寻求组织庇护”这一新的农民信访解释框架,以解释当前信访中的部分现象。他认为,源于政府庇护主义的执政承诺使得“寻求组织庇护”类上访大量存在,这种信访实践与以往的“维权”型信访不同,部分农民会将个人的困苦以及公共物品的匮乏建构成信访问题,或在通过信访实现“找价”,访民通过“苦难——救援”、“蒙冤——为民做主”的情境构建使自己的上访具有合法性,并使得面对他的官僚者任何的拖延或不办理都具有“不合理性”。狄金华的“寻求组织庇护”为我们理解信访提供了新的框架,但是他的分析似乎更多地局限在农民个人,对于集体上访的关注不够,在这方面,魏海涛对Z村集体上访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有益思路。他从话语与行动的分析视角阐述了多样化的话语类型是如何在集体暴力事件的刺激下转变为单一的支配性话语,从而为集体行动奠定思想观念基础的。魏海涛进一步认为,集体行动是社会行动、符号系统以及社会结构共同作用的产物,在分析集体行动思想动员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关注组织者话语类型建构的过程,还要关注这种建构过程所依赖的社会文化情境。3、农村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是四个全面背景下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而构建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普惠性福利则是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实践。在这样的背景下,陈翀通过构建指标体系比较测量了城乡之间儿童福利的差异,研究发现儿童福利城乡一体化处于较低的范围内,儿童福利在城乡之间差异比较大,特别是在生活和医疗方面农村儿童远远落后于城市儿童,基础教育普及化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城乡儿童的生存质量。余飞跃和李月月对农民工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研究发现,其对劳动力受损的工资收入平均替代不到50%。两金的本质是受损劳动能力收入损失的部分替代,并没有包含医疗待遇,当前发生的“合谋骗保”并非不当得利,而是工伤者通过一个非法定通道来获取的应当利益。因此,政策实践应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视为伤残待遇的一次性支付,待遇水平取决于伤残年龄与受伤前工资水平。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复发或伤情加重后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四、结语2015年农村社会学论坛参会学者们对法治化背景下的农村社会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是总体而言,仍有许多缺陷与不足。首先,关于农村社会问题的研究大都是当下较为突出的重点社会问题,研究者在深入剖析社会问题的同时都有针对性地给出了政策建议,但遗憾的是并没有与相应的理论进行直接对话。农村研究者应加强对重大基础问题的研究,增强理论自觉意识,避免跟风式的热点研究;同时应进一步扎根基层,沉入到当代中国农村的事实与经验中去,正确处理中国经验与西方理论的关系。其次,大多研究从农民个体的微观视域出发,部分关注农民所处环境比如文化网络的影响,部分强调了农民自身的可塑性,从本质上来看,已经触及对其行为发生机制的思考。但是,微观视域的分析虽然有理有据,但对更大层面的如村庄层次的结构性因素涉及较少。研究者们自身分析视角的单一,就容易对农村社会的整体把握不够,如何将微观视域的意愿和行为分析同更大层次的结构性因素相融合,仍旧是我们要努力的方向。针对目前农村研究的现状与问题,研究者们一致同意创新研究方式、抓“真问题与大问题”,推动理论自觉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今后,关于农村研究的发展,参会学者们普遍认为农村社会学在当今中国的发展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当前农村的发展是我国社会发展的短板,如何促进农村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战略目标依然是时代赋予中国社会学者,特别是农村研究学者的主要使命,而如何在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过程中推动农村研究的本土化,是当下我们农村研究学者的努力方向。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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