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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国家土地产权制度创设的反思-《农民土地持有权制度》理

发布时间:2015-08-11      来源: 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    点击:

中国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文库


编者按:

一百多年来,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一直是农业工业化的中心议题之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社会主义道路及其理论,创立了中国现代农地公有产权制度模式,推动了农业工业化,农民富裕奔小康,农村社会文明进步。但是,由于受我国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加之我们很长一个时期一直把马克思主义理论教条化,盲目照搬“苏联模式”,对马恩“丹麦模式”农民土地股份产权及股份合作的基本理论未能正确运用,城乡、地区、行业协调健康发展至今仍然面临许多新的难题。这些都成为党和国家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一项重大而急迫的课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徐汉明对“马恩‘丹麦模式’中国化之路——农民土地持有权制度”进行了深入思考,建立起了“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的新型农民公有产权理论模式,为实现农民奔小康、农村文明进步、城乡协调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

作为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现代公有产权新型模式:中国农民土地持有权制度构建研究》前期成果,《马恩“丹麦模式”中国化之路——农民土地持有权制度》的理论的建立,契合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民土地财产性权利保护制度创新的要求,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为促使这一理论模式能尽快地转化为顶层制度设计,本报《法学院》专刊将陆续刊载这一理论模型,敬请读者关注。

徐汉明

社会主义国家土地产权制度的创设,是同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制度及其法律制度创设紧密相连的。其创设变动的历史包含在社会主义建设曲折历程之中。因此,对于土地产权制度创设的特点进行客观评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土地产权制度功能质的规定性

对社会主义国家土地产权制度功能的创设理论与实践有总体的把握,必须从分析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制度的性质入手,深刻认识土地产权制度功能质的规定性。现代土地产权制度的功能,其本质在于,土地产权制度规范所确认、调整、保障一定的土地资源配置经济关系及其效率与效益。因此,我们应该从实现农村小康社会目标出发,以新视角分析土地产权制度功能的发展。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产权制度功能,具有现代性、开放性、发展性等特点,是传统土地产权制度功能在开放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其表现在:

一、明晰产权的功能。国家法律需要回应和解决的是一定的主体对土地及土地产品的归属权(所有权)、控制权(持有权),明晰其归属控制的性质、范围与秩序。创设对土地及土地产品的利用权(承租权、承包权、转包权),明晰其利用的性质、范围和秩序。

二、激励约束的功能。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在坚持土地国有、农民集体所有前提下,按照公平与效率结合原则,对农民赋予土地控制权——即土地持有权(根据社会主义性质的决定论不宜赋予其所有权)。这种土地产权制度功能安排既遵循了参与约束原则,又遵循了激励相容约束原则,同时考虑到了劳动努力之外的因素对土地产品产量的影响程度,在对土地持有权取得、利用、转让、继承、处分、担保或置换成股权、期权等权利变更与组合的若干经济、民事场合,既可能减少交易成本,又降低权利变更场合中的摩擦成本、协调成本及维护与执行成本,因而更具有科学性、严密性与公平性。

三、有序交易的功能。作为土地市场交易,不只是市场的买卖双方参与土地交易,而是众多的参与者所要发生多方面的经济关系。其交换的客体事实上不是土地本身,而是不同的利益主体所给付的土地权利及获得的预期最大收益。这就要求土地产权制度的功能创设必须具有便捷交易、降低成本、减少风险、优化资源配置,有效地防止败德行为,达到均衡的搏奕结局,实现“囚徒困境”条件下的优势资源搏奕均衡。

土地产权制度功能发展的渐进性

要对社会主义国家土地产权制度功能发展有总体的把握,必须从分析土地制度不同历史特点入手,深刻认识土地产权制度及其功能创设的渐进性。一定土地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归根到底是由其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上,每种土地产权制度的替代,都是由当时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并且表现出渐进性的特征。从人类利用资源——土地的效率方面看,不同类型的私有制国家在土地制度对土地资源配置方面选择了奴隶制下的国王独占的国家所有制及国王所有权,与诸侯、“百姓”的君主授封分享制及其分级所有权,奴隶当无产权可言,但这种把奴隶当作生产工具同土地相结合,所创造出的奴隶制文明,则是奴隶主所始料不及的。封建制国家推行土地天子独占的国家所有制及国家所有权,与诸王、士大夫、地主分级所有制结合为特征的私有制及其分级私有权,农民仅有一定层面的承租使用权或有限面积的自主耕作权,这相对于奴隶制条件下土地利用效率有了进步,但绝大多数农民当无产权可言。资本主义社会是以资本家利益集团为代表的国家所有制与土地资本家私人所有制及多元私有产权的结合,其本质仍是私人所有制的经济关系所表达的法权形态私有产权。社会主义土地产权制度在配置土地资源问题上,较好地解决了公平性问题,并且取得不可否认的成绩,中国以低于世界人均水平的土地,却养活了世界四分之一的人口,就是不可置疑的事实。当然,在经济全球化、城乡二元经济转型期,如何使土地资源配置从产权制度完善方面突出公平性、兼顾效率性,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已成为新的历史难题。

土地产权制度创设的一般轨迹特征

作为经济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土地产权制度及其法律上的土地法权制度,在其创设的阶段上,具有以下“轨迹”特征:

一、既具有历史跨越性,又可能出现超越阶段性。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创设具有跨越历史阶段的特征。但是,在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创设过程中,我们曾脱离国情、忽视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极不平衡的发展状况,忽视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机制的作用,又囿于对土地公有制的片面理解,认为土地法权越公越纯越好,片面强调“一大二公”,结果受到了土地产权在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过程经济规律的惩罚。这就表明,在土地制度创设上,如果不坚持从实际出发,不坚持理论创新,就会干违背经济规律的事情,犯超越历史阶段的错误,甚至出现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所发生的“苏东”剧变后实行全盘土地私有化,导致农业生产严重倒退、农产品匮乏、农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的历史悲剧。因此,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适应经济全球化要求的条件下,探索坚持公有制前提下土地公有产权新的实现形式,仍然是现阶段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主题之一。

二、既具有扬弃性,又可能出现抛弃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发展是螺旋式上升运动的。新事物总要突破旧事物的界限,并最终战胜旧事物。新事物战胜旧事物是既肯定又否定,既克服又保留,是辨证的扬弃过程。同样,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度与公有产权作为一种新事物,它在创制过程中,一方面总是要从根本上否定土地私有制,封建买办制、资本家集团的垄断制等等,寻找“平分地权”的最佳实现形式,形成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土地法权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总要吸收、肯定和借鉴人类历史上经过检验证明有较高效率的土地家庭业主持有经营制度、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制度、现代土地股份经营制度、土地租赁经营制度、契约经营制度等等。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一定要汲取以土地制度的性质替代经济规则、立法技术,甚至抛弃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机制与规则的教训。因此,在土地制度的创新上,我们既要吸收“辨证扬弃”的经验,又要汲取“一味抛弃”的教训。

三、既具有开放性,又可能出现封闭性。随着经济全球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融入世界经济主流的步伐加快,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反映社会资源配置规律,保护和促进社会先进生产力、保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土地产权制度,一方面,它要对土地经济理论、土地制度的体系框架、目标原则与法律形式进行继承、发展与创设;另一方面,它要吸纳本国数千年遗留下来的优秀的土地思想文化,更要借鉴国际上特别是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产权立法所反映的人类社会共同配置土地资源、发展经济所要求的制度创设规则成果与立法技术。作为经济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地产权制度,它的创设和功能完善不能脱离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基本国情,不能把反映土地公有制与公有产权不同实现形式的“农民土地持有权”作为判断“姓资”、“姓社”的标准。在这个关键性问题上,如果思想僵化,拒绝学习借鉴,不愿进行或迟于进行理论创新,就可能在土地制度创设问题上重犯过去经济建设故步自封、闭关锁国的错误。因此,在坚持中国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问题上,我们必须以继承和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土地股份产权理论为指导,在若干重大问题上更新观念,分清理论是非。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2014年7月9日)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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