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9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国家连出四个大招 确保2亿多农民工领到工资过年

发布时间:2017-12-15      来源: 中国新闻网    点击:

中新网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 李金磊)拖欠农民工工资列入“黑名单”、对省级政府实施年度考核、曝光拖欠劳动报酬典型案例、开展春节前治欠保支攻坚战……为了让2亿多农民工拿到工资高高兴兴回乡过年,国家最近连出4个大招,既有治标之举,又有治本之措,多管齐下,重拳整治欠薪问题。

  招数一:开展春节前治欠保支攻坚战

  临近年底,一场治理欠薪、保障支付的攻坚战悄然打响。

  11月,人社部会同发改委等12部门下发通知,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春节前,在全国继续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进入12月,人社部等12部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切实做好2018年春节前治欠保支工作;12月13日,人社部会同国家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2018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视频会。

  人社部部长尹蔚民指出,随着元旦、春节两节临近,工程建设领域又将迎来工程款、工资款的结算高峰,欠薪问题可能多发频发,治欠保支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努力实现春节前欠薪案件、涉及人数和金额明显下降,确保不发生因欠薪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让农民工拿到工资高高兴兴回乡过年。

  招数二:拖欠农民工工资将列入“黑名单”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必须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人社部近期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全国统一的列入黑名单的标准和情形,包括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会面临哪些惩戒?按照办法,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表示,“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建立运行,有利于通过多部门联合惩戒和社会信用体系评价,使得用人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震慑和警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让其形成“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的自觉守法意识。

  招数三:今年起对省级政府进行年度考核

  要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必须让各地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而对其进行年度考核是一大“杀手锏”。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决定自2017年至2020年,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省级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其中,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部际联席会议对该省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省级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招数四:曝光十起拖欠劳动报酬案件

  曝光典型案例,可以对有拖欠劳动报酬倾向的用人单位进行警示和震慑。

  12月初,人社部公布10起拖欠劳动报酬案件。在这10起案件中,用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均被公布。

其中,有多达7起案件因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根据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完)



(责任编辑:总编办)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