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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益诉讼需要立法先行

发布时间:2015-05-28      来源: 法治周末    点击:

5月21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在吉林长春召开。据最高检透露,最高检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部分游伟
5月21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在吉林长春召开。据最高检透露,最高检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正式部署开展试点工作。这将是探索公益诉讼国家化的重要一步。
从现实情况看,一些行政机关或者企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并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和资源损害,但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却常常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而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却面临着种种困境。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与我国的诉讼理论及法律规定有待完善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因为按照传统的法学理论,只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为自身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纠纷时,受损个人或单位才能以诉讼案件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出诉讼。
2013年1月生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次作出“公益诉讼”的规定,确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与损害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它依然没有对提起诉讼的主体予以明确界定。由此,公益诉讼立案难、取证难、胜诉难的“三难”现象持续存在。
违法必究,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要求,执法必严,也是司法的重要原则。而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和监督法律实施的使命。相对于一般社会组织和机构而言,各级检察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提起诉讼,更能代表国家的立场和法律的尊严。
与普通公民和社会组织不同,国家在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同时,还赋予它们各种服务于法律监督的如案件侦查、批准逮捕、提起控告等权力。这些手段虽然更多地用于涉及犯罪案件的办理,但即便是现在因对民事案件判决不服而提起的抗诉,它的法律效果及引起的社会关注度,也是完全不同的。
当危害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事件发生之后,普通公民或者组织不愿起诉或者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诉讼时,各级检察机关就应当承担起公益诉讼的职责。一个单位、机关或者个人,只要他们实施了违法违规行为,构成了对他人或者公共利益的损害,都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唯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损害行为的再度发生。
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
这是继上一次民事诉讼法修订将公益诉讼纳入法律规定之后,公益诉讼制度即将迎来的一次重大改变,也是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检察机关进一步扩大司法职能,全面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又一次新的探索。
从实践上看,公益诉讼的社会呼声日趋高涨,严肃执法的要求也已成为社会共识。因此,有必要在中央顶层设计的基础上,立法先行,通过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律的修改,正式明确确立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法律主体资格,明确其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范围。
同时,要通过有法律可依的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实践,探索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独立的公益诉讼专门机构,配备相应的具有法律及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检察官人才;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对相关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领域为重点的案件的调查权;通过搜集证据、发现违法事实、提起诉讼和监督执行的法定程序,提升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司法能力,有效遏制侵害社会公益行为的滋生与蔓延。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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