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论坛第41期“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制度建构”学术沙龙
发布时间:2015-06-25 来源: 中国公法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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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监督的制度架构——记公法论坛第41期“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制度建构”学术沙龙
2015年1月15日下午,公法论坛第41期暨学术沙龙研讨会“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制度建构”在7号楼111室成功举办。与会人员主要有:浙江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和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傅国云、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余军以及宪法与行政法点硕博生。研讨会由宪法与行政法点2014级博士研究生林淡秋主持,评议人为余军老师。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背景之下,傅国云老师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定位、检察监督等等视角进行了深刻的理论探讨和实证个案介绍,讲座深入显出、精彩纷呈,在座学生均受益匪浅。傅国云老师提出虽然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但现行制度仍存在较大缺位,现行法律监督功能主要集中于三大诉讼法之中,创建检察机关在诉讼之外的行政权监督机制便是必由之路。在制度定位之层面,傅国云老师提出比例原则同样适用于公权力之间的关系,因此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位亦应符合比例原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不能过于宽泛,应当在相关组织无人起诉、主体缺位以及涉及较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等情境下检察机关才得以介入。在制度实践层面,傅国云老师通过个案实践提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行使主要有以下四个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监管职责、修正违法行为;就制度性内容提出意见;对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对违法失职人员进行处分;民事督促起诉(主要集中于行政契约领域)等。其中民事督促起诉理论指对正在流失或即将流失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不行使或懈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种监督方式既是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公力救济,又具有典型的监督属性,它始终以公权力监督为贯穿主线,体现为对有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督、有限监督,该理论是傅国云老师所首创,指导着全国理论建构和司法实践,具有深远的实践价值。
在讲座之后,傅国云老师、余军老师以及在座学生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否能常态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客观诉讼理论建构、民众诉讼和行政公诉的顺序位阶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讨论,傅国云老师指出中国法律实践与西方并不相同,国内应注重在法律实践各地试点中逐步探索出完善的制度建构,而不能一蹴而就,并提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不排斥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在社会组织举证取证有局限的劣势下起到支持推动作用以做到各方优势互补。
思想碰撞是迸发学术火花的一个极好路径,此次以研讨会形式开展的公法论坛是一次很好的交流实践,在座老师和学生均在上述研讨过程中受到了极大启发,至此公法论坛第41期暨学术沙龙研讨会在精彩纷呈的学术研讨中落下帷幕。
文:麻心恬 图:朱晓琴
(责任编辑:郑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