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意见:由于对机动车采取限行、禁行措施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对此规定更加严格的程序。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审议意见:为了逃避监管,在实践中,有的排污单位私自改动监测设备的硬件、软件或者工作方式,致使数据失真失实。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审议意见:目前多数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应当完善和强化考核监督机制。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审议意见:当前,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已经成为大气污染源之一,尤其是秸秆集中焚烧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大。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专门对农业大气污染防治,尤其是秸秆焚烧等问题作出规定,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有关农药、化肥、畜禽养殖等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修订草案规定畜禽养殖厂、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审议意见:在上一次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修订草案规定的罚款幅度过大,容易造成裁量权滥用,建议细化。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出了相应修改。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罚款。
近年来,污染生态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由于我国目前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十分完备,对此类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授权,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积累实践经验。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将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是为了“公益”而提起诉讼,所以方案稿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确定为“公益诉讼人”。这一称谓,既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传统称谓相区分,又保持了内在的一致性。
关于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为了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方案设置了诉前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关于提起公益诉讼,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免缴诉讼费。
此次拟选择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3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两年,自授权决定公布之日起算。试点进行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适时就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起诉、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联合作出实施细则,并及时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