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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审议检察院公益诉讼改革:试点范围过大

发布时间:2015-06-28      来源: 人民网    点击:

人民网北京6月26日电(刘茸)近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授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昨日,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根据草案,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3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将试点提起公益诉讼,期限为2年,期满后如试点可行,将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试点案件范围将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法理问题:检察院遇角色冲突?

审议中,不止一位委员担忧,在环保法和食品安全法等近期通过的法律已经明确社会多元共治、强调公益诉讼社会参与的大背景下,此法案的出台会有“喧宾夺主”之嫌。辜胜阻委员直截了当地提问,检察院成为公益诉讼主体后,与同样是该类诉讼主体的社会组织是什么关系?郑功成委员则建议,为了避免外界误读,建议将一句话放在决定里,即“在试点中,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吴晓灵委员认为,目前检察院主要监督对象仍然是公安机关和法院,行政监督更多的是在人大制度框架下。他建议检察院完善对诉前程序的使用,培育社会组织担当公益诉讼的主体,而不是自己来担当诉讼主体,以免与其监督法院公正司法的角色发生冲突。

郎胜委员认为,草案中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确定为“公益诉讼人”不妥。“什么是诉讼?诉讼就是打官司,就是在法官主持下,各方面当事人在一起解决矛盾。检察机关在这一诉讼当中,主要是提起诉讼,其身份在这里是起诉人或者原告人。如果说检察机关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不愿当一般的原告人看待,最多也是提起公益诉讼人,不能叫公益诉讼人,因为在公益诉讼中还有其他当事人、参与人。”

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振勇认为,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案件,这一规定不太明确,范围过窄,有大量的公众举报、媒体披露的案件占此类案件的多数,应当被包括进去。

试点范围和时间:委员认为宜谨慎

其他一些委员则就试点范围提出了疑问。马馼委员提出,应当明确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试点,具体是在其本级还是下属基层检察院?李景田委员指出,如果试点范围包括省市县检察院,而且还在13个省市区进行试点,试点范围过大,已经超过31个省、区、市的40%,为了防止负面影响,建议缩小试点范围至总体的20%。

这一点获得多位委员附议。李智勇委员建议,也可以先确定小范围试点,一年后互传经验,扩大试点,再搞一年,加起来两年时间。

有不少委员认为,将公益诉讼原本作为行政诉讼的“民告官”属性,转变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官告官”属性,有利于提升环保诉讼一贯的弱势地位,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黄小晶委员表示非常赞成这个试点:“过去工作当中总是碰到此类事,有一些土地、国有资产、环境污染案件,有直接责任人造成问题后果,法院判了,但是监管部门只有党委或者政府、纪委,对他们进行处理,没有法律上的审判。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在陆续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各项依法治国的举措,落实到我们具体的行动当中,这一点是很得人心的。”

但也有委员担心,检察院公益诉讼可能和行政机关监管权发生冲突,行政机关行使职责会受到司法方面的干扰。柳斌杰委员建议,试点应探索解决划清检察院公益诉讼和行政监管之间的边界,维护国家现在的管理体系,以免将来引起司法和行政机关的矛盾,又出来新的问题。

韩晓武委员同样从法理角度提出,决定草案对试点内容讲得并不明确具体,而是提出由“两高”制定实施细则来规定,这在法理上并不合适。诉讼制度的改革是国家的大事,不仅应由人大授权,而且实体内容也应该由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中一并予以明确。

闫小培委员说,希望能够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方案作为审议这个决定草案的基础材料印发给委员,否则审议中很难了解具体内容,影响审议质量。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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