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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公益诉讼迎来最强“国家队”

发布时间:2015-07-03      来源: 新华网    点击:

国有资产流失了谁来追究监管机关责任?环境被污染了,谁能站出来维护受害群众利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1日作出决定,授权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后,最高检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现在试点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都已经作出,接下来我们将正式开展试点工作。”最高检民行厅厅长郑新俭在发布会上说。

 

法律制度不完备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缺乏有效保护
 

 

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由于我国目前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十分完备,对此类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监督。

 

作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在法律上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去年11月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并未对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作出规定。

 

为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强化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从目前实践情况看,公益诉讼还处在刚起步的阶段,缺乏实践经验,在制度上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郑新俭表示,检察机关这次进行试点,其目的也就是要探索实践经验,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三类案件检察机关可起诉监管机关不作为
 

 

方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案件范围、诉讼参加人、诉前程序,以及如何提起诉讼,可以有哪些诉讼请求予以明确规定。

 

根据方案的规定,试点阶段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案件范围的确定主要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规定。”郑新俭说。

 

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将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益诉讼的特点,方案规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

 

公共利益受损不再无人问津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阻挠,办案力量和专业人才缺乏等因素,公益诉讼案件往往存在立案难、取证难、诉讼周期长等问题,导致很多案件最后不了了之。再加上许多老百姓对于违法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往往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虑,无人问津,更不会提起诉讼。

 

“这就导致遭受损害的公共利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维护,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说。

 

郑新俭指出,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有许多有利的因素,如不牵涉自身利益,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拥有法定的调查权,有利于调查取证和解决举证困难问题等等。因此,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等,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认为,试点的开展,标志着行政公益诉讼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是行政诉讼和行政法治建设中的大事。

 

“我们期待着,通过试点地区检察官和法官们的积极探索,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全面建立奠定扎实的基础,为加强对行政的监督、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开辟新的有效的途径。”应松年说。(新华社记者陈菲、白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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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推进公益诉讼试点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2日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牵涉地方和部门利益
 

 

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什么优势?

 

答: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牵涉地方和部门利益,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拥有法定的调查权,有利于调查取证和解决举证困难问题;检察机关能够从大局出发,审慎地行使公益诉权,避免影响到正常的行政秩序;检察机关具有专业法律监督队伍,能够高效、准确地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可以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

 

 

设置诉前程序提高检察监督效力
 

 

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为什么要设置诉前程序?诉前程序包括哪些内容?与提起诉讼如何衔接?

 

答:为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方案设置了诉前程序。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或者支持起诉意见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不是“官告官”
 

 

问: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使行政诉讼“民告官”的传统结构出现了“官告官”情形,怎样看待这一变化?

 

答:准确地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不是“官告官”。行政机关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保护者,依法承担着维护、实现和发展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那些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起公益诉讼,只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监督依法行政。

 

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四中全会“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的要求。这既体现了中国基本制度的特色,又坚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

 

 

四项举措确保公益诉讼改革稳步推进
 

 

:检察机关如何确保公益诉讼改革的稳步推进?

 

答:公益诉讼案件与民生领域联系紧密、社会关注度高。检察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确保这项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一是加强沟通协调。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加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并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共同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推进和监督检查。二是坚持稳妥推进。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严格规范行使检察权,确保改革试点在法律框架和授权范围内依法推进;又紧紧围绕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建立审批制度。地方人民检察院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一律先行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四是加强指导和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评估改革试点的实际效果,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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