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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民行厅负责人就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相关问题回应媒体

发布时间:2015-07-03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

7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明确规定了试点的目标原则、主要内容、时间地区、工作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公益诉讼现状如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依据何在?《方案》实施后是否会引起相关案件“爆棚”?针对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在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作出了回应。

 

公益诉讼现状如何,面临哪些困难
缺乏实践经验,相关制度需要完善
 

 

公益诉讼是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

 

记者了解到,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在法律上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作为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未规定。

 

“我国公益诉讼处于刚起步的阶段,一方面缺乏实践经验,另一方面相关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郑新俭指出,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其目的也就是要探索实践经验,推动完善相关立法。

 

郑新俭介绍说,近些年来,从法律监督属性,以及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了提起公益诉讼的探索实践。其中,1997年,河南省方城县检察院就一起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胜诉,成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的最早的公益诉讼案件。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探索与实践,成功办理了一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还积极开展了支持相关公益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探索实践,其中典型的案例是江苏泰州公益诉讼案。

 

为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强化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这是党中央积极回应社会现实需求,从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检察机关将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为依据,稳妥推进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郑新俭表示。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哪些有利因素
不牵涉自身利益,有法定调查权,队伍专业
 

 

郑新俭指出,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通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障法律统一正确施行,并由此发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这成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

 

郑新俭补充说,今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日前,最高检制定的《方案》,也经中央批准,并得到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的认可。

 

在郑新俭看来,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具有诸多优势,如不牵涉自身利益,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拥有法定的调查权,有利于调查取证和解决举证困难问题;能够从大局出发,审慎地行使公益诉权,避免影响到正常的行政秩序;具有专业法律监督队伍,能够高效、准确地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可以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

 

“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等,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郑新俭说。

 

试点期间案件量是否会“爆棚”
诉前程序可使一些违法行为得到纠正
 

 

有些人担心,检察机关提出公益诉讼试点期间,相关案件量会“爆棚”。

 

郑新俭对此表示,为保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前期检察机关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对各地适宜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进行了初步的摸排。根据调研情况看,预计不会出现案件量过多的情况。而且,根据《方案》,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过诉前程序,可以使一些违法行为得到纠正,真正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可能不会太多。

 

“诉前程序不只针对行政公益诉讼,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也是必经程序。”郑新俭指出,《方案》设置诉前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也有利于更多地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

 

据介绍,按照《方案》,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或者支持起诉意见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因此,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律规定的相关机构和社会组织将发挥重要作用。

 

“公益诉讼人”与“公诉人”有何不同
法律地位相同,诉讼目的有区别
 

 

根据《方案》,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这与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有何不同?

 

对此,郑新俭解释说,两者在地位上是一样的,都是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都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出席法庭,参与庭审等。但是,两者在适用的法律、程序和要达到的诉讼目的上是有区别的,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是通过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适用民事或行政法律,达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后者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适用刑事法律,达到追究违法犯罪者刑事责任的效果。

 

根据《方案》,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被确定为试点地区。对此,郑新俭表示,这主要考虑在地域分布上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时也考虑是否可能具有公益诉讼案件。选择这些地区检察机关开展试点,既有地域分布上的代表性,又有利于试点工作的推进,这不仅有利于收集、提炼实践经验,也有利于检验试点效果。 (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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