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磊:公益诉讼国家队需要强力入场 依法履职
发布时间:2015-07-09 来源: 法治周末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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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国家队需要强力入场
检察机关之所以能够担任公益诉讼“国家队”重任,有着各种先天优势。从主体上看,检察机关本身承担国家公诉的使命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 黄磊
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检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7月2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检察机关正式成为一支“有力量”的公益诉讼主体。
检察机关之所以能够担任公益诉讼“国家队”重任,有着各种先天优势。从主体上看,检察机关本身承担国家公诉的使命,维护公共法益更是职责所在。因此在公共权益遭遇不法侵害时,检察机关负有检控义务。
从专业方面看,检察机关拥有更为专业的法律人才,专业优势有助于取证工作的有序开展,也有助于理顺相应的法律关系。检察机关也拥有配套优势,出于法律监督职责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履职。而自侦部门的存在,也便于衔接相关渎职、贪污受贿线索的移交和查办。
事实证明,地方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试水也起到了预期的震慑作用:比如2014年年底,贵州省金沙县检察院起诉金沙县环保局的“官告官”案。这些案件的办理都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治理效果,得到了民众的充分肯定,可以说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具有良好的民意基础,其“国家队”身份可谓名至实归。
随着公益诉讼试点的铺开也必然更加有助于维护公众权益,由此无论从食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角度,还是从国有资产保护来说,其依法履职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然而检察机关履职并不代表公益诉讼就此一路坦途,无论从实体环境还是从程序保障角度来说,依旧存在不少困境和阻碍有待解决。从实体方面来说,司法体制改革目前尚处于破冰期,法检系统尚未有效去行政化。这意味着在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期间,依旧有可能面临不当的行政干扰,特别在一些以资源为经济发展命脉的城市,相应的阻力可想而知。进而言之,即便法检系统有效去行政化,也并不代表诸如环保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就会依监督履职。
同样,“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检察机关要实现法治层面的公益诉讼离不开法治路径,而这就需要法律层面的程序保障。但就目前而言,依旧存在以下薄弱环节:从启动来说,检方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启动程序和立足社会的听证制度都需要法律支撑。从证据支撑而言,证据的采集有效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定以及相应的举证责任划分也需要通过实践检测来不断完善。从配套层面,受害人的界定、受害人参与机制、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的承担、赔偿标准的计算和赔偿的具体落实,这些都需要具体机制予以保障。
由此,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国家队”上场,就应以制定规则为首要使命。一方面,需强化事前监督能力和后续惩处权力,通过法律监督、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职。对于消极履职甚至积极对抗的,通过行政诉讼、民事索赔、刑事追责等方式维护公共权益,从而保障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权能够在履职中真正“硬”起来。
另一方面,通过实践调研、数据反馈、经验积累、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等各种方式,积极探索公益诉讼的法治途径。可通过单独立法或者人大授权立法的方式,制定相应的程序性规则,为公益诉讼提供良好的程序保障,而有效、便捷和兼容的法律支撑,显然是让公益诉讼得以有效落实的关键所在。
当然,“有权利必有救济”,检察机关承担公益诉讼职责并不代表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做公益诉讼规则的制定者亦不意味着可以妄为,相对机构及个人的复议、复核、申辩、控诉等各种救济权利同样不可缺位,而有效的监督和权力制衡才能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公益诉讼履职亦如是。
(责任编辑:郑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