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启动仪式。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有关领导,省内相关厅局负责人出席仪式。仪式上,与省检察院与环保、林业、国土、住建等相关单位签订了相互协作配合的文件。
据了解,吉林省确定长春市院、吉林市院、白山市院、白城市院、延边州院、通化市院、四平市院、林区分院作为试点院,要求未被授权的地区重点抓好调研,做好准备,不得自行开展试点。试点期限自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按照“办好一批案件、建立一套制度、培养一批骨干”的工作目标,试点分为动员部署、全面实施、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省检察院行政检察部主任检察官徐金波介绍,试点期间,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严格按照高检院《试点方案》确定的范围。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是污染环境、食品和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但两者必须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案件。
据省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部长张书华介绍,吉林省建立了由省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统一负责进行管理及对外协调机制,建立省检察院与省人大环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等机关单位的配合协调机制,并与9家相关单位签订了相互协作配合的文件。建立检察机关内部案件线索发现移送机制,制定了《吉林省检察机关行政违法线索发现和移送指导意见》。与省法院会签了《关于规范公益诉讼活动的若干意见》。
自7月起,吉林省各试点院已经陆续开始上报案件线索。在对线索进行筛查后,公益诉讼案件将正式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