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耕地国土局不处罚被诉-公益诉讼案十二件
发布时间:2016-04-09 来源: 法制日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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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人民法院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12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6件,审结3件;民事公益诉讼5件,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
据介绍,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平均立案登记时间为1.25天,远远低于法定7天立案期限。各地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案件情况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组织证据交换、公开开庭、公开宣判,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会上要求,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努力推动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发展,要注意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坚持积极支持和依法支持的统一,深刻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重大意义,严格依照全国人大授权决定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审判案件。
二是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案件和加强上级法院监督指导的统一,对于疑难程序和实体法律适用问题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三是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与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的统一,对于涉及诉讼地位、法定职责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重大事项要严格遵循法律相关规定。
四是坚持以诉讼法律作为基本依据与观照公益诉讼特点的统一,原则遵循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基本格局。
五是坚持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则要求与公益诉讼特殊规律的统一,平等对待、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是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指引作用。
4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这3起案件都是近日地方检察机关提起的,其中2起为环境污染案件民事公益诉讼,1起为非法占用耕地案件行政公益诉讼。
4月7日,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公益诉讼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对郭松全、黄基雄、郑勇、陈晓东、姚佑财污染环境案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汕头市检察院在履行公诉职责时发现,郭松全、黄基雄、郑勇、陈晓东向姚佑财租用集体土地,在未安装配套环保设施及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情况下,开设酸洗拆解工场,拆解废旧集成电路板,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并随意处置废渣,严重污染环境。经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环境污染损害后果进行评估,估算该区域由于污染导致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和发展机会丧失导致的经济损失共547.3万余元。
4月8日,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就云南景谷矿冶股份有限公司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普洱市景谷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控告检察职责中发现,景谷矿冶公司因输送管道断裂硫酸铜料液泄露,导致景谷县民乐镇白象村和民乐村部分农田和菜地被污染,民乐镇部分河段鱼类浮头和死亡,造成当地村民直接损失51.2万余元。污染事故发生后,景谷矿冶公司对受害村民直接损失进行补偿。经司法鉴定:除直接损失外,此次环境污染损害数额量化结果为135.8万余元,包括农田环境污染损害费用52.8万多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2.9万多元。景谷县检察院根据有关管辖规定,将该线索移送普洱市检察院,普洱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4月8日,吴江区检察院因吴江区国土资源局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向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侦查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梅臻宏、侯志刚、周伟宏三人非法占用耕地擅自建造堆场、厂房、停车场等设施。吴江区同里、汾湖、平望国土资源分局(所)分别向三人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分别向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各自拆除所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但梅臻宏等三人一直未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该局也一直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实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吴江区检察院遂根据有关规定向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但该局仍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梅臻宏等三人所占用的耕地仍未恢复土地原状。
(责任编辑:郑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