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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数字报

发布时间:2015-03-12      来源: 网络整理    点击:

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社会与法 第3版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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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峰、赵 蔚茹:本院受理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及贾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单商初字第590 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县人民法院

        陈涛、郭先迎、陈梅、曹明堂:本院受理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2015年6月2日9 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杭久祥、郭桂华、聊城市华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本院依法执行的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杭久祥、郭桂华所有的位于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杭庄村的房产、土地及聊城市华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现有的抵押状态下的生产设备和院内树木已拍卖成交。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茌法执字第7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一、被执行人杭久祥、郭桂华所有的位于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杭庄村的房产、土地及聊城市华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现有的抵押状态下的生产设备和院内树木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许瑞臣所有。二、买受人许瑞臣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茌平县人民法院

        程千伟、程轮:本院受理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及赵学明、赵长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2015年6月2日9时30 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阴彦德、崔凯:本院受理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崔震、葛稳秀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2015年6月2日 10 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单法勇、单法令、赵庆:本院受理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及刘刚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2015年6月2日 10 时 30 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李承祥: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孔凡贵、潘尚勇、潘道广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齐赵商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赵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齐河县人民法院

        尚付祥:本院受理李俊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 时在本院沙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明县人民法院

        周厚军、李银生:本院受理刘紫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明县人民法院

        郑元刚: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华诉你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齐赵民初字第177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赵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齐河县人民法院

        李承祥: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孔凡贵、潘尚勇、魏华全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齐赵商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赵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齐河县人民法院

        李承祥: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孔凡贵、潘尚勇、魏华全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齐赵商初字第 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赵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齐河县人民法院

        张斌、吴树娟、李文军、刘孝发、聂培金、姜寿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晏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齐河县人民法院

        田希明、徐立芹、田希广、田希云、田茂河、王兆福: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晏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齐河县人民法院

        王兆福、王海峰、邓光英、田希芳、田希明、田茂军: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晏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齐河县人民法院

        赵玉华、赵刚、王建军、田希明、张明超: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晏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齐河县人民法院

        范士泉、任小云、范庆胜、范庆玉、郭友芝、刘兆利: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晏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齐河县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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