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与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息息相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对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要求,特别是提出了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制度,要求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北京市首个跨行政区划法院,同时也是整建制改革试点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大力推进行政争议的多元化实质解决。 新行政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对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不足的问题,其中增加了对“红头文件”的审查规定,法院如果认为相关的“红头文件”不合法,便可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以此加大对行政行为规制的力度。与此同时,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明确要求,也为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提供了机会。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使得行政案件审理客观上搭建起一个官民平等对话、平等协商行政争议的平台。且出庭人员并不一定必须是“一把手”,最合适的出庭人员应该是最了解行政争议的情况,又有一定决策能力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审理过程中便有了协商解决的可能。
总体上说,四中院挂牌履职以来,北京全市区县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涉诉区县政府能够做到在法定期限内答辩、举证和积极应诉,并委派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同时,各区县政府通过将出庭应诉情况与政府考核评价机制挂钩,也确保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到位。与此同时,四中院还采取多种举措,全力推进行政争议的多元化实质解决。 另一方面,对相关涉民生类案件,四中院注重加强协调和解工作,积极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同时,开展行政争议的源头治理,针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类型化问题,注重加强与行政机关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问题的沟通交流,促使其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其间,四中院通过公开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行政审判典型案例的形式,向有关机关通报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实施中的问题。同时,为了尽可能将行政争议解决在发生之前,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围绕首都新机场建设、围绕违法建设的妥善处理、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问题,四中院都参与了专题的调研评估,提供专业法律评估意见,并提示可能面临的纠纷、风险以及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避免行政争议的发生,从前端发挥预防纠纷的功能。 在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四中院还将进一步加强与各级政府的常态沟通和双向互动,进一步疏通行政争议化解渠道,推动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依据新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调解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依据新行政诉讼法关于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规定,细化工作机制,实现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一并化解。积极进行前瞻性调研论证,研判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风险点和发展态势,进而从源头上规制行政行为,预防减少行政争议。 |
作者简介:吴在存,曾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副院长。2014年12月至今任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16年4月9日第7版政法调研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