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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书面审,真的令人一言难尽

发布时间:2023-09-20      来源: 烟语法明    点击:

今天,在某平台听到了某自媒体发布的一段当事人妻子(是案件的委托代理人,但不是律师)跟某省高院再审法官的电话通话录音,标题是《我想知道我哪里不尊重......》。

通话的大概内容是,双方互相确认了通话双方的身份之后,当事人妻子称自己收到了再审裁定书,想询问法官自己案件的“一点儿”情况。法官当即表示,情况已经在裁定书上写明白了。当事人继续追问,法官予以拒绝,这个案件我已经结了,有异议的话可以到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见法官根本不给问话的机会,当事人干脆不客套了,直接抛出了问题:“既然你这个案件已经结了,那现场是土路,还是水泥路,你查清了吗?”法官有点蒙了,根本始料未及,问了句“什么?”。当事人又把问题进一步具体的重复问了一次,没想到,法官还是闭而不答的反客为主,“你...你...觉得你这样,你这样跟我说话,是对法官的尊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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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回答,我怎么不尊重法官了?既然你已经结案了,可事实没有查清你怎么结案的呢?随即,录音里传来了法官挂了电话的声音......

不难看出,能经过了一审二审走到省高院再审的通话当事人,不是一个不懂法之人,她应该明白既然已经收到了再审驳回的裁定书,再给省高院的主审法官打电话,已经无济于事。可是,她还是打了这个电话,或许是寻求解答,或许是发泄不满,或许是......不管怎么说,语气充满了无奈。

也许是因为自己的问题一而再的根本没有获得解答,反而被扣上了不尊重法官的帽子,遭到了扣掉电话的气愤,当事人将这段通话录音发布到了网上。其实,这样的发布,对案件结果能有什么帮助呢?

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发布了《关于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背景下民事审判监督机制创新问题的调研报告》一文,其中提到,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服判息诉率总体平稳,再审率已开始逐年走低;高级法院受理的民事审监案件占全国全部审监案件数一半以上,且占比逐年提高;从再审结果看,全国法院再审改判率和发回率分别约为29%和12%......
可是,全国法院再审改判率和发回真的达到了29%和12%吗?来自“人民法院报”7月15日刊登的《审判工作现代化,解锁百姓'幸福密码'》一文中有,某省法院“今年1月至6月,全省法院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48.27%,一审服判息诉率91.31%,一审裁判被改发率2.13%,生效案件被改发率0.1077%,......”;某省法院“2022年以来,生效案件改发率下降至0.14%,平均结案时间、诉讼链均时间缩短至53.95天、69.47天,案访比1∶0.002,......”
“再审改判率和发回率分别约为29%和12%”,“生效案件被改发率0.1077%”,“生效案件改发率下降至0.14%”,为何会差距这么大呢?有网友分析,是不是扣除了再审裁定驳回申请的之后,改发率达到了29%和21%,而0.1077%和0.14%,才是真实数据?
百分之零点一左右,意味着,只有千分之一左右的生效裁判,才会进入再审重审程序,剩余的千分之九百九十九,即便是申请了再审,也会被驳回申请。如此低的再审率,合理吗?又是如何做到的呢?会对当事人造成如何的影响呢?
以上的通话录音可以管中窥豹!再审申请案件,需不需要再审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换句话是,再审法官需不需要在查明案件事实之后,再行决定再审申请的结果?录音里反映的现象是,再审法官对自己裁定驳回申请申诉请求的案件事实是茫然的,甚至是不屑于回答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提问的。
类似的遭遇烟语君最近也遇到了(详见《与山东高院的蔚波法官探讨,究竟什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文),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尽管申诉书里对生效的二审判决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的提了一大堆的异议,可经过了近三个月的再审审理期间等待中,没有接到省高院一个电话通知,也没有主审法官乃至辅助人员的一个电话,就收到了一份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

举例说明,针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审理程序违法问题,再审裁定书未经审理,居然认定“上诉状及二审法庭调查时进行了充分陈述”,并以此为由弄回了该事项的再审申请。这不是用再审申请人不服的一审二审裁判理由弄回了再审申请吗?没有案件事实认定,也没有法律说理的如此维护一审二审,再审申请及审理还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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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案件,没有开庭审理,也没有听证程序,更没有事实认定和法律说理,只有一句“主张不能成立”,就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按照《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案件不能再申请再审,只能走检察院再审抗诉渠道。如此的再审审理经过及裁判结果,如何让案件当事人信服?

只有作为当事人亲身经历过司法案件的,才会知道真实的司法状况。看到上文中的自媒体发布的通话录音,深有感触的想到了自己历经的再审程序,反映的问题其实都是一个:那就是再审程序能在连案件事实都没有查明的情况下,就轻易的出具再审驳回裁定吗?

再审程序的终局裁定驳回,确实法律程序是走完了,可是否就意味着当事人服判息诉了呢?不管是当事人将通话录音发布出来,还是本号公开发文质疑再审裁定,都说明,如此的再审程序,只不过是司法程序空转,根本没有发挥法律设置再审程序的作用,更是反映了再审程序及司法统计数据的一种社会评价。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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