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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2018年1月1日起三类再审申请法院不予立案(附全

发布时间:2018-01-03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共15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前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针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司法解释明确,材料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注明收到材料日期,并加盖专用收件章。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材料退回,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且仍坚持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此外,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告知。

 

司法解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送达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至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日止。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

法释[2017]18号

(2016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条 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三条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诉讼代理人应为下列人员:

 

 

第四条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第六条 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时,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可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本。

 

第七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八条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注明收到材料日期,并加盖专用收件章。

 

《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人民法院入卷,一份由再审申请人留存。

 

第九条 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告知再审申请人。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且仍坚持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因再审申请人未提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认定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

 

第十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送达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第十一条 再审申请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越级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期间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至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日止。

 

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再审申请人对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的2年确定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5年10月31日尚未届满的,截止至2015年10月31日。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期间要求的,应当告知再审申请人。

 

再审申请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再审申请人拒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或逾期未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再审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十四条 再审申请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尚未立案的,人民法院退回已提交材料并记录在册;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等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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