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刘子阳文/图
2011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要求,启动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历时两年,全面、彻底清理了335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最高法研究室用一年时间编纂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近日正式出版。
这次集中清理涉及到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数量庞大。怎样保证司法解释落到实处?集中清理标准是什么?如何让一线法官掌握?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对此进行了解答。
不求数量但求质量
记者:法院为保证司法解释落到实处都做了哪些工作?
郭锋:质量是司法解释的生命线。司法解释追求的不是数量而是质量,这直接关系到能不能准确适用法律,能不能让法官公正地审理案件。
多年来,最高法为强化司法解释制度建设,出台《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司法解释审核工作实施细则》等多项规范性文件,全面规范司法解释制定主体、程序和形式,具体规定了司法解释的立项、起草、报送、讨论、发布、施行与备案,编纂、修改、废止以及绩效考核等,从制度上保障了司法解释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司法解释的质量。
司法解释汇编根据司法解释集中清理结果,收录了继续有效的司法解释,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司法指导性文件,收录了最高法单独及与其他国家机关联合发布,虽不属于司法解释,但具有法律适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汇编具有3个主要特点。一是内容全而新。这次集中清理,对1949年最高法建院以来至2011年年底最高法单独制定以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进行了逐一梳理、甄别、界定,是最高法司法解释工作的最新成果。为了体现时效性,本书还收录了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年底最高法制定的司法解释。相对于此前任何一部司法解释汇编而言,本书无疑是司法解释最全、最新的合集。
二是权威性。对所有需要清理的文件,原制定部门或者目前实际执行部门逐一提出清理意见,经过所在部门研究审核,逐级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检等部门意见,最终经过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讨论,完成对上述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的甄别、界定、保留、废止,清理工作严格、规范、权威,可以有效满足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需要。
三是实用性。按照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体系划分,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需要,本书分为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3部分。前两个部分又细分为综合卷、民事卷、知识产权卷、民事诉讼卷、刑事卷、刑事诉讼卷、行政及国家赔偿卷,每卷项下分为若干子目录,便于查阅和适用。
留新废旧适时修改
记者:纳入集中清理范围的1600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修改、保留的标准是什么?
郭锋:有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文件当时没有问题,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进步,新法律出台了,旧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新立法有冲突、有矛盾,甚至完全过时,就要进行废止。
以1995年8月2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管辖问题的答复》为例,该司法解释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故应当废止。
相互打架、相互矛盾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确定废止或者修改其中一个,保留正确的、新的,废止过时的、与现有法律相冲突的。一个司法解释中存在部分应当废止、部分仍可适用的情形,考虑到审判工作需要,不能全部废止,因此应该进行修改。
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决定保留继续适用,以明确裁判依据,统一裁判制度,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比如,2008年1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撤诉案件的裁判依据,应当予以保留。
做好培训统一适用
记者:本次司法解释汇编跨度大、内容多,如何让基层法院、特别是一线法官们掌握?
郭锋: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不是为清理而清理,是为了指导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统一法律适用。
纳入修改范围的文件,按照后序工作方案及时启动修改程序,完成好修改任务;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向社会公布后,及时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要做好法院系统内部的宣传培训工作,及时指导全国法院广大法官学习好、适用好,以统一法律适用,维护法制统一。
最高法将以这次集中清理工作为契机,针对集中清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立项、起草与报送、讨论、发布、施行与备案、编纂、修改、废止等环节,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制定主体、程序和形式。特别是现在,要按照新修改通过的立法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规范最高法司法解释工作。
集中清理工作结束后,最高法将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与不足,建立健全司法解释集中清理长效机制,根据新法实施和法律修订情况,定期启动清理工作。本报北京4月8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