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信访也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作者:文|唐青林李舒杨巍(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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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中国特有的一大纠纷解决机制,各级政府设立了专门的信访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权利人向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信访是否也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最高法院认为,信访行为可中断民事诉讼时效(延伸阅读案例1-案例5)。但是信访行为并非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的法定事由(延伸阅读案例6-案例9)。
最高人民法院
信访构成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裁判要旨
案情简介
一、李南翔、姜涛将承包的某工程施工项目转包给李洪开。
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施工人李洪开于2015年向齐齐哈尔中院起诉,请求李南翔、姜涛支付工程款450万元及利息。李南翔答辩称,即使债务依然存在,李洪开自签订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2011年6月30日)也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李洪开的起诉明显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予驳回。齐齐哈尔中院认为,李洪开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该院判决支持了李洪开的诉求。
三、李南翔随后向黑龙江高院上诉、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时,均主张李洪开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黑龙江高院、最高法院均未支持李南翔的该项主张。
败诉原因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一、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当事人提出要求、对方同意履行义务、当事人提起诉讼、仲裁、信访等,对方当事人提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述事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予以抗辩。但是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案件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