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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措施

发布时间:2017-11-02      来源: 最高院    点击:

 2017年11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做了《关于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其中谈到目前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下一步工作时,《报告》本意原文摘要如下:

 

      二、深化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当前司法改革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是个别地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 有的法院领导干部对改革认识不到位,决心不坚定,理解有偏差,存在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导致有些地方改革进度滞后,发展不平衡。有的运用创新思维破解难题的意识和能力不足,对改革政策学习不够、理解不透,司法观念、办案方式没有与时俱进,影响了改革成效。有的法院落实改革举措不到位,在科学配置法官员额、落实院庭长办案、实现有效放权和有力监督等方面还存在执行改革要求打折走样、政策不落地等问题。

 

  二是改革中的一些瓶颈性问题仍然突出。改革后,新旧办案机制衔接转换过程中出现一些突出的瓶颈性问题,不利于改革长远发展。个别法院领导干部办简单案、挂名案的情况仍然存在,加之新增案件数量较大,加剧了一线法官办案负担,少数地方存在未入额法官实际承担办案任务的现象。有的法院审判辅助人员严重短缺,新型办案团队难以有效建立;有的法官司法能力与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常态化的员额进退机制有待建立健全,等等。

 

  三是一些改革政策亟待完善。 面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不断探索完善相关政策。比如省以下地方法院财物统管改革有待进一步加强制度设计;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需要继续加强研究论证和顶层设计;实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后,原与行政职级挂钩的住房、医疗、差旅等待遇保障如何落实尚无明确文件依据;绩效考核奖金是否纳入养老保险缴存基数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等等。

 

  四是部分改革举措的协同性不足。一些关联度高、相互制约的改革举措推进不同步,改革的系统性不够强。比如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公检法配合制约,加强跨部门数据交换;各地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晋升工作开展不平衡,一些地方至今没有落实法官等级按期晋升要求,严重影响了改革红利的及时释放;人员分类管理和内设机构改革后,受职务职级核定等因素影响,综合行政部门人员晋升空间受限,相关配套举措有待跟进;省级财物统管改革后,一些地方经费保障不足,法院资产管理和历史债务等问题有待配套解决,等等。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

 

  一是进一步深化对改革的认识。

 

  二是进一步抓好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切实加强对改革落实情况的督察问效,建立上下贯通、横向联动、逐级督察的工作格局,健全常态化督察机制,着力解决改革推进不到位、措施不落地的问题。加强对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重点任务的督察,完善改革工作台账,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明确时限,加强督办,确保改革政策精准落地,改革红利尽快兑现。

 

  三是进一步强化对下指导。积极协调中央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相关改革政策,加强分类指导,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全面评估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的改革举措,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针对一些推进较慢的改革任务,如省级财物统管改革、法官业绩评价、内设机构改革等,出台指导意见和具体方案,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明确、衔接配套。

 

  四是进一步加强科技融合。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加强信息化、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司法改革的深度融合,找准技术与制度的契合点。更加充分利用司法大数据,科学分析法院人员、案件情况,促进科学决策。深度应用并不断完善智能审判支持、庭审语音识别、文书智能纠错、庭审自动巡查等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促进提升审判质效。

 

  五是进一步提升队伍履职能力。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队伍能力素质与改革的要求相适应,着力提升干警司法专业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和社会沟通能力。完善司法人员招录、培训、交流制度,保障各类司法人员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健全员额法官进退机制,对能力不适应、考核不达标的员额法官,要及时退出员额,形成法官职业良性发展机制。

 

  针对当前司法改革面临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加强相关立法,促进改革成果法律化。建议加快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相关诉讼法修改进程,研究制定强制执行法,将法院组织体系、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法官权益保障、破解执行难等成熟的改革成果吸收到立法中,为改革深入推进提供法律支持。

 

  二是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推动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对相关部门推进改革的监督,破解司法改革中的瓶颈性问题。

 

  三是加强对司法改革的执法检查和调研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人民法院推进改革中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司法改革不断取得新发展。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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