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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5-03-12      来源: 网络整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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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说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徐辉强奸杀人案”

  2001年5月,徐辉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6年12月,徐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DNA检验报告不具排他性等疑点,将该案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并列为重点督办案件。

  2008年6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08年10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于2011年7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4年4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尽快对此案进行审理。

  2014年9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宣告徐辉无罪。

  2.“黄家光故意杀人案”

  2000年10月,黄家光被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2013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减刑假释执法检察活动中,了解到黄家光长期不断申诉并拒绝减刑的情况。组织专人调阅全部案卷材料,赴海南提审原审被告人,复核原案相关证据,发现原审裁判认定其参与实施犯罪的证据不实。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14年9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宣告黄家光无罪。

  3.“王本余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案”

  1996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本余将一名8岁女童奸淫并杀害,以故意杀人罪、奸淫幼女罪判处王本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2年3月,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李彦明涉嫌故意杀人案时,李彦明供述除在北京实施的犯罪外,还在包头杀害一名小女孩并与王本余一起抛尸。

  北京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多次到内蒙古等地调查取证,讯问仍在狱中服刑的王本余,并走访了多名当年的案件证人,发现王本余案存在错判的重大可能,遂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并通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了通报。

  2013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否定了原审判决关于王本余故意杀人、奸淫幼女的事实认定,认定了其帮助李彦明抛尸的事实,以包庇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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