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知,生而知之,人皆有之。检察官职业良知,简言之,检察官个人作为司法判断主体所具有的法律职业感知,基于对法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认识与理解,以及自己所经历的法律活动的体验和反思,而自然产生的对社会成员之社会行为的对与错、善与恶、合法与不合法、正当与不正当进行的判断并采取相应行动的意识和能力。
文 | 水墨兰庭
来源 | 水墨兰庭的法律博客
良知,生而知之,人皆有之。人之为人,恻隐、羞恶、恭敬、是非,乃天生之良善。孟子说: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王阳明说:心者,身之主也,而心之虚灵明觉,即所谓本然之良知也。良知表现为,根据人的内存情感体验、道德信念和价值意识对何事当为、不当为的判断力,特别是在需要作出选择和决断,而缺乏现实可依的准则时,这种决断力会不假思索、自然而然地自立自成。
检察官职业良知,简言之,检察官个人作为司法判断主体所具有的法律职业感知,基于对法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认识与理解,以及自己所经历的法律活动的体验和反思,而自然产生的对社会成员之社会行为的对与错、善与恶、合法与不合法、正当与不正当进行的判断并采取相应行动的意识和能力。
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1条规定:检察官应在刑事诉讼,包括提起提起诉讼和根据法律授权或当地惯例,在调查犯罪、监督调查的合法性,监督法院判决的执行和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行使其他职能中发挥积极。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法第6条规定:检察官有依法进行监督工作的职责。简言之,检察官的法律监督,是督促纠正的权力,具体为批捕、起诉刑事犯罪、查防职务犯罪、履行对侦查、审判、执行等法律监督的权能。
“检察官必须要代表良知,其职务行为必须要符合人性,必须有发自内心对人性的关怀,必须将一些价值规范内化于心,做一名有良心的人、有人情味的检察官。”具备一个“人”的优良品质,成为一个疾恶如仇的人,一个从善如流的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一个兼备担当和使命的人。“仰不愧天、俯不愧人、内不愧心” ,以其刚正不阿、廉洁奉公、理性和善、公允客观,向社会宣示“法律公仆”的职业良知。
职业敬畏感。坚守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良知,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崇高的职业使命和毕生的价值追求。不论在什么时间、地点和场合,都能自觉公正司法,没有被迫之心;不论别人是否公正司法,自己都坚持公正司法,没有攀比之心;不论公正司法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抑或不利,都能公正司法,没有投机之心,当权利受到到侵犯或不公正对待时,仍然能够坚定地公正司法,敢于并善于依法维护权利,没有怨悔之心。
人文关怀感。尊重当事人,真切关怀其价值与尊严、人格与精神、生存与生活、现实与理想、命运与前途。“生活本身的质量才是生活的目的”。正确看待、积极回应、妥善处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以服务的司法意识、平和的司法心态、公平的司法结果、实施司法办案行为,彰显司法文明进步。
责任担当感。检察官要敢于且善于运用自己谙熟的法律知识、丰富的社会经验、严密的逻辑推理阐述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意见,并且,要充分认识、随时准备承担自身判断活动可能带来的道德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司法平衡感。司法判断在坚持法律标准的同时,也应对纠纷所涉及的道德和社会因素给予必要的关注。关注法、理、情的平衡。充分社会日常生活经验,尽可能兼顾三者协调,更加具有人性化,增强司法公信力。关注法律效果与社会的平衡。善于用和谐思维化解矛盾,主动做好化解矛盾和群体性事件,促进社会和谐。关注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的平衡。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倾向。
法律所蕴含的公平正义,不会轻易作用于法律事件上。法律是“此岸”,正义是“彼岸”,司法者是从此岸到达彼岸的桥梁。职业良知则是桥梁的基石。检察官职业良知植于检察工作实践,体现在履行检察职责过程中,体现在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中,体现在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的全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