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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世界上最客观的司法官署

发布时间:2015-04-28      来源: 沉静如水的法律博客    点击:

 

又是两会进行时。法律博客征集“我的法治愿景”,我想到了习近平总书记讲过的一句话:本色做人,角色做事。对,我的法治愿景就是每一个法律人都能“角色做事”,职业原因,我首先想到了检察官的角色。

 

文 | 沉静如水

来源 | 沉静如水的法律博客

 

我国是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检察院的宪法定位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虽然肩负着打击犯罪之责任,但是我们同样应当明确的是检察官不是一方当事人,他是我们国家法律的监督者,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使者,是确保法律公平、公正、理性、平和实施的正义之神。他不能为了追求一个结果而不及其余,公正一定是兼顾各方的,否则法律的阳光就不会平等地照耀在每一寸我们生活的土地上。相反,放弃自己的角色定位,用一般大众的心理在法庭上大喊“杀无赦”,某种意义上是在宣扬一种暴戾,一种复仇,一种冤冤相报,它与法律的本来面目背道而驰。也许这个罪犯罪大恶极,也许他们会判处死刑,但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可以处死一个人,但是要以理性、正当的方式进行。暴民式的审判、狂热地处死一个犯人污染了法治应有的本色。
 

检察官的最大义务是客观性义务。张建伟在《难缠的偏见》中曾说:“检察官做为控诉者,比法官更容易产生偏见,这是由其特定角色决定的。为了减少检察官的偏见,不少国家都极力劝导检察官要恪守客观义务,不要把自己降低为简单的当事人。”职责所系,坐在法庭上的公诉的形象应当是:文明、规范、理性、平和。他要用自己在法庭上的形象展示,让人们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感受到和平与安全,感受到文明与理性,而不是相反。司法的主要功能就是判断,检察官要做到判断的准确,就必须扫除各种判断上的障碍,包括感情上的障碍,然后把这种判断告诉法官,同时监督法官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检察官应当有着常人所不具备的深入洞察的能力,要努力地挖掘每一个可能影响公正的细节,然后客观地展示在法庭上,我相信,客观更有力量!
 

林钰雄在《检察官论》里坚定倡导检察官要恪守客观性义务。在他的眼中,检察官是“客观的法律守护人”、“乃世界上最客观的官署”,“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上,与法官同为客观法律准则及其实体真正意义的忠实公仆,‘勿纵’之外还要‘勿冤’,‘ 除暴’之外还要‘安良’,并非也不应该是片面追求攻击被告的狂热分子”。在《我的公诉战争》中,作者李爱君以一个实践中公诉人的视角,道出了履职之中的 “纠结”:纠结于事实的不能,纠结于证据的不能,纠结于法律的不能。所有这些,都让一个有着坚定职业品质的的公诉人充满了“内心博弈”,而这种博弈,就正是一个公诉人对于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坚守。正如德国刑诉法大师米德迈尔所说的:“检察官应仅力求真实与正义,因为他知晓,显露他(片面打击被告)的狂热将减损他的效用和威信,他也知晓,只有公正合宜的刑罚才符合国家的利益。”

 

客观性的属性要求检察官在追求法律内在价值上一无反顾、绝不旁鹜,不媚上,不媚俗,不媚利,不唯众,清醒自立,淡定从容;要有宋朝张载“为天地立心,为生民请命,为往圣继学,为万世开太平”的道德追求, 要有柯克的“国王在万人之上,但是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的从容气度,从而让自己永远行走在理性平和的道路上。

 

当每一个检察官,每一个法律人都能找准角色并全身心地诠释好自己的角色,中国法治的清明时代就会像东方的旭日喷薄而出!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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