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助于让检察官从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将更多精力放在办案之上,不仅有利于专业素养的全面提升,也有利于办案质量的总体提高。
文 | 法之徒
来源 | 法之徒的法律博客
深圳检察改革22日正式启动。22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市检察人员大会,对以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职业化改革为基础、以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的检察改革进行动员部署。(12月23日《南方都市报》)
司法改革去行政化是广东司法改革试点方案的核心,而本次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将检察官免去行政职务不仅是围绕该核心运转的一步方略,也是续《广东省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统一提名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单独序列、分类管理的重要举措,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从职责而言,通过建立办案终身责任制为核心的模式,强化了主任检察官及主办检察官的责任意识;通过制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晰了检委会、检察长及检察官的职责,从而强化了检察官的独立办案权;通过大部制的管理模式,对业务部门进行分类管理,精简相应机构,有助于让检察官从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将更多精力放在办案之上,不仅有利于专业素养的全面提升,也有利于办案质量的总体提高。
从考核机制来看,任免委员会(等同于上海司法改革中的遴选委员会)的选拔机制具有三重意义:其一,将检察官的任免和选拔放置于专业对口、法律素养较高的任免委员会之下,能够跳出地方行政任免的困局,从而更能保证检察官人事权不被干涉,有助于独立办案;其二,通过任免委员会对其职业能力、办案数量与质量等综合考量,能够提高检察官的入门门槛,有助于检察官专业化与职业化的养成,杜绝以往非法律职业人员往司法队伍胡编乱塞现象;其三,通过去行政化的管理和逐年晋升的方式,能够让更多检察官无需再挤行政晋升的独木桥,通过业务养成同样能够达到高薪优待,从而为检察官们提供了广阔的上升空间。
当然,相关配套机制不可或缺。省财政直接保障能够解决检察机关独立办理业务的后顾之忧,相比以往受制于地方财政部门的局面有了明显转变,这种人财物掌控权的独立可谓是脱离司法行政化的重中之重。同样,有权利就有义务,通过惩戒委员会的建立和案件质量考评机制的完善,能够进一步提升监督实效,并为检察官独立办案提供监督保障。
但从推广至全国的角度来看,一些问题我们也不得不思索。其一,检察官免去行政职务并不代表其他权力不能进行干涉,例如在少部分地方就有上级领导借组织渠道进行干扰,这不可不察;其二,任免委员会成员选拔是否能够脱离地方干扰,作为其他特别是落后省份、城市的任免委员会未必能够具有较强的业务素养对检察官进行评判;其三,各省财政收入情况不一,在摆脱地方财政支撑后,落后省份的财政是否能够支撑检察体制改革,这或许依旧成谜。
但无论如何,深圳检改中检察官免去行政职务具有导向意义,具有推广价值,我们也期待之后的试点和推广中能够臻于完善,从而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总目标,为推动中国法治作出更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