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未成年人检察的机构设置、办案组织、工作模式、职能及社会支持体系等,怎样适应检察制度改革与发展?
而这次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大部制”的改革思路,在此背景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不会被削弱,会不会导致未检工作的倒退?
今天(5月9日),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师范大学少年司法与法治教育研究中心、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联合主办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改革与发展研讨会在上海召开。
中央司改办、全国人大、最高检相关部门领导及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出席研讨会。
针对涉案未成年人生理、心智等特殊情况,上海自1986年在长宁区检察院设立独立的少年起诉组开始,近30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探索出以机构独立化、工作专业化为标志的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工作,目前全市各级检察院均建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确立了对涉案未成年人批捕、起诉、法律监督、犯罪预防一体专业化办案模式,有力促进了上海少年司法保护工作发展。
与会人员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情况研讨认为,未检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走专业化的道路,上海及全国未检工作经验充分证明,机构独立化水平是衡量未检工作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机构的独立设置,有利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是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基础;
在司法改革中应加强未检工作的完整性和专业性,独立设置未检机构或者独立的未检主任检察官办案组。
针对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未成年人检察办案模式,研讨认为推进在主任检察官主持、指导下的检察官责任制度,由检察官负责未成年人所涉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及相关预防工作。
同时应设立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检察官的公共素能和专业素能等方面标准,适应未检工作岗位特殊要求。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大部制”的改革思路,对检察机关内设业务部门进行精简归并,按照业务性质分别设立公诉部、诉讼监督部等“大部”。在这一背景下,未检机构独立设置仍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吴燕副处长围绕在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未检机构独立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了深刻论述。吴燕认为,未检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未检工作必须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要实现专业化,机构独立设置是根本保障。
“上海及全国未检工作经验也充分证明,机构独立化水平是衡量未检工作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吴燕说,未检机构的独立设置,有利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是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基础、也可以为未检制度乃至检察制度的改革完善提供重要的平台。
吴燕还认为,“大部制”改革不能理解为完全按照业务种类搞“一刀切”,未检工作涵盖侦监、公诉、监所、社区检察甚至民检、控申等业务,无论将其归并到哪一个“大部”,都将削弱甚至抹杀未检工作的完整性和专业性,并造成其中某部分业务工作的弱化,最终导致未检工作的倒退。
吴燕提出了三种设想:在“大部制”改革背景下,保持未检机构的独立设置,可以考虑设置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部”,与公诉部、监督部等“大部”并列;
也可以设置独立的“特殊检察部”,与其他“大部”并列,将所有适用“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的特殊案件检察官专办组划入该部;
第三种模式是在其他“大部”之外,设立独立的未检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直接受检察长领导。
今天,与会人员还对就探索未成年人检察职能,完善少年司法保护的社会支持体系的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合适保证人制度、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模式等开展研讨。
上海市公、检、法、司法局、市教委、团市委等机关、团体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京、沪、苏、浙、川、甘、粤等十余个省市检察机关未检工作的检察官代表100多人参加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