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干预司法的任性权力关进笼子
发布时间:2015-06-04 来源: 伍文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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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干预司法的任性权力关进笼子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称“两个规定”)的贯彻实施办法。 (中国青年报,
6月3日)
最高检印发的“两个规定”近日引发媒体和网友高度关注,这是否将对今后司法办案的独立性起到“保驾护航”?能否防止领导干部任性介入司法办案?
无疑,“两个规定”是最高检规范司法活动的制度创新,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维护司法公正和独立的强烈的社会背景下,对于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影响司法正常秩序的行为以明规不制约、问责,彰显了最高检维护司法公正性、独立性的决心,更是对依法治国精神的贯彻。
分析“两个规定”,从三个方面解读其要旨。一是明确不同情形下,检察机关落实“两个规定”的职责定位。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办案的,必须做好记录和报告,对检察人员过问查办案件的,做好记录、报告、处置、通报和责任追究。这将意味着,不论是谁,权力有多大,身份有多特殊,只人胆敢插手、干预司法办案活动,其言行都将被记录在案,作为追责的“铁证”。二是明确依法规范履职与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界限。进一步明确不得借诉讼监督之名过问、干预司法办案。以法规严明司法履职界线,防止借行领导、监督之职影响司法办案运行轨迹。三是明确检察机关领导适用“两个规定”,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无疑是抓住了最易发生权力任性行为的“关键”。
在十八大以来的司法腐败案件中,不难发现,破坏司法公正与独立的往往是领导权力任性干预、插手,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情或部门利益,或由于利益输送,或权钱勾结,打招呼批条子,甚至以“红头”文件形式为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破坏司法公正、独立,让正义沉默、让违法者逍遥,无不是对法律烕严的讥讽。
把干预司法的任性权力装进笼子,才是确保司法公正、独立的关键一环。“两个规定”是最高检出台的,针对检察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准的也是检察系统“灯下黑”。行政干预司法,必然使法律威严、公正扫地。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行政干预让法律的执行轨道发生扭曲变形,其结果必然是对法律正义公平的背离,毁的是党和政府的公信和执政基础,伤的是民心民信。无论是当前的反腐败,还是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提升司法办案法治化水平,确保司法独立、公正、依法办案最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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