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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最高检严惩“围猎”干部行贿犯罪打到要害

发布时间:2015-06-11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

来源:法制日报

 

围猎,又称狩猎,四面合围而猎的意思。如今“围猎”一词迅速蹿红,在反腐大背景下,这个词被赋予新的含义。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重点打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犯罪。特别是要严厉惩处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行贿者们的危害不亚于贪官,腐败的背后不是一个人而是一批人,相对于被动行贿来说,他们围猎的目标特定,目的明确,主动性更强。最高检这一‘拳’打到了要害。”
 

为突破口供赦免行贿人

  

庄德水指出,司法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长期存在,受贿者受到严惩,行贿者却被“赦免”。一个贪官倒下了,行贿者们又转而寻找新的“围猎”目标,长此以往,不利于推进反腐败工作。
  

最高检一直高度关注重受贿轻行贿问题。2014年,最高检多次召开会议强调,要将行贿犯罪查办纳入办案重点,扭转此前长期存在的重受贿轻行贿局面。
  

记者从最高检获悉,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针对不法分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行贿腐蚀干部问题,部署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查办行贿犯罪7827人,同比上升37.9%。今年1月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行贿犯罪1891人,同比上升6.1%。
  

即便如此,与受贿相比,行贿入刑的人仍比较少。长期以来,办案机关为顺利破案“善待”甚至“赦免”行贿人,以打破贿赂双方联盟,获取线索和稳定证据,客观上造成轻行贿现象。
  

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多年的律师赵运恒告诉记者,目前的侦查水平制约了对行贿的打击,主要体现在几十年不变主要依靠口供的办案模式上。多数贿赂案件破案时依靠作思想工作突破口供,但言词证据的最大特点就是善变,导致不得不依赖于行贿人的态度稳定,不得不以对行贿人网开一面作为交换条件。
  

庄德水认为,这样的做法短时间看可能抓出一批贪官,但长久看来是不利的。反腐与反贪官不能划等号,不是抓的贪官越多、级别越高,成绩就越大。行贿受贿是一个硬币的正反面,宽容行贿是对贪腐行为的纵容。应该充分利用技术性侦查措施,通过大数据等手段改变过去主要依靠口供的办案模式,提高收集和固化客观证据的水平。
  

同等重视行贿和受贿,加强打击,可以遏制权力“买方”,铲除腐败土壤。同时,有利于减少因依赖行贿人口供所形成的错案,有利于司法公正。
  

赵运恒认为,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对震慑主动行贿、遏制拉拢腐蚀干部现象具有重大意义,“权力买方少了,卖方市场就小了,慢慢可以形成对权力资源不敢买、也不敢卖的良好氛围”。
 

谋取不正当利益遭诟病

  

行贿无疑是一种犯罪行为,但由于受贿方手握国家权力,属于强势者,不少人觉得行贿是被迫的,甚至是潜规则。这为行贿犯罪轻刑化提供了社会基础。
  

多位专家表示,风险小,利润大,助长了行贿犯罪的滋生。真正转变当前轻行贿的现状,仍需修改顶层法律。
  

我国法律规定,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由于难以认定行贿人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对行贿人难以定罪处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告诉记者,立法之初之所以将“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为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是为把一些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的行为排除在行贿罪之外。比如一个人依据正常条件分了房子,而后给领导送钱表示“感谢”。
  

司法实践中,要证实一个人犯行贿罪,不仅要证实其有行贿行为的事实,还要证实其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也导致一些人因此脱罪。任建明提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要件应当予以取消,加大对行贿罪的打击,但在实际处理中,也应视一些贿赂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判定。”
  

庄德水也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要件有些不合时宜。他说:“以前考虑到很多人是被迫行贿,圈定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这些年发生的案例看,很多行贿者其实是主动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对行贿犯罪设置了从宽处罚条款,即检察机关对行贿人刑事立案前,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行贿人虽未投案自首,却享受到比投案自首更大的宽宥空间。
  

赵运恒建议,对行贿罪的处罚恢复正常尺度,取消其独特的“准自首”赦免制度,在量刑情节上将行贿与其他犯罪同等对待,避免“赦免权”滥用。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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