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线索积压、线索质量不高、举报案件久拖不决等,这些曾经是浙江省检察机关举报工作面临的“瓶颈”。
不过,2012年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强化举报中心初核和不立案审查办案职能,通过办案进一步强化了内部监督,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移送相关部门查处了一批职务犯罪,有力扭转了困局。2014年,该省举报中心共初核举报线索1116件,初核后息访654件,移送侦查部门立案123件138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作党政纪处理256件352人。
据介绍,他们的主要做法是以举报初核和不立案审查工作为重点,以办案优化线索、以办案提升公信、以办案促进息诉,切实改进举报工作。“我们强调举报工作要实现从流转型向办案型的转变,举报中心应当把办案作为司法的主要载体和履职的主要形式。”该省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人表示。
对举报初核工作,浙江省检察机关严格把握初核案件范围,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办,以及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报请检察长同意初核的举报线索,积极慎重地开展举报初核。
在初核中,他们突出重点,坚持优先查办直接侵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特别是涉农的贪污、挪用支农、惠农资金,征地拆迁、土地安置分配、新农村建设工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为强化初核效果,浙江省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公开答复,促进息访息诉。比如,浙江省开化县检察院对村民吴某举报村干部冒领贪污征地补偿款一案依法初核后,查明举报失实,进行了公开答复,通过公开示证答疑,成功化解了这起多年举报信访老案。
对开展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工作,浙江省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人表示,通过不立案审查,可以充分挖掘举报线索利用价值、减少线索处理的随意性、促进侦查部门初查成案率的提高;增强举报答复的针对性、促进不服不立案决定信访量的降低;减少违规违法办案、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值得一提的是,对实名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浙江省检察院有着特别的规定。这名负责人表示,实名举报人对侦查部门不立案决定不满意的,由举报中心进行审查。“举报中心审查后认为侦查部门不立案决定正确的,与侦查部门一同做好实名举报人的答复工作;举报中心审查后认为存在犯罪事实的,可以报检察长批准要求侦查部门重新初查或通知立案,或由举报中心自行初核。”(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