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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准确解读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工作主题

发布时间:2015-06-24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

近期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座谈会提出了努力提高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水平这一工作主题,为新时期侦查监督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为什么要提出这一工作主题?这一工作主题有什么基本要求?如何才能实现这一工作主题?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认真学习思考并努力在工作中予以解决的问题。

 

准确理解提出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的背景和依据

 

 

司法工作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是公正和高效,在新时期提出提高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水平,无疑契合了司法的永恒价值追求,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和现实依据。

 

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工作主题是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背景下提出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检察机关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不言而喻,作为一项重要的检察职能,侦查监督自身法治化现代化水平如何,与检察工作大局、与国家法治大局息息相关。在新时期,侦查监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一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不少内容直接对侦查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等,对侦查监督形成倒逼效应是空前巨大的。二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细化了逮捕条件,新增了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等监督方式,严格规范了强制措施的适用等,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法律要求。三是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不仅要求检察机关自身严格公正司法,也要求强化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四是在当前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已从幕后走到台前,社会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关注程度更高,监督力度更大。五是犯罪日益呈现职业化、组织化、智能化的特点,打击犯罪必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现代高科技手段。所有这些,都足以证明努力提高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工作主题遵循了侦查监督工作发展的内在规律和本质要求,是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社会在变迁,法治在发展,科技在进步,评价侦查监督的标准也随之发生了大变化。反观侦查监督工作,在司法理念、工作机制、能力素养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达标的问题,与现代法治要求有一定差距。一是一些同志还没有真正树立法治理念,对规章制度“习惯性漠视”,对法律法规“随意性变通”的情况依然存在。二是办案质量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证据审查不严,导致案件捕后被判决无罪、撤案或者不起诉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不敢于监督、不善于监督、不依法监督、不规范监督的问题长期存在。四是侦查监督工作机制还不健全。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难,监督处理难问题仍然大面积存在,与机制制度不完善不无关系。五是侦查监督科技化、信息化水平滞后,还沿袭过去传统模式办案,侦查监督特别是审查逮捕工作期限较短、证据有限、未知因素多与高质量要求的矛盾变得更加突出。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上述“短板”,与公正和高效都是背道而驰的,从反面也证明了努力提高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深刻认识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的内涵和要求

 

 

法治化比较好理解,简单地说就是依法办事。对现代化则有不同的理解。虽理解不一,但文明的进步、科技的发展、效率的提升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则是基本共识。法治化与现代化紧密相关,法治化是现代化的应有之义,现代化是法治化的有力支撑。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包括坚守法治的司法理念、规范精细的办案行为、科学完善的机制制度、先进高效的方式手段等要素,以及这些要素共同作用所达到的公正高效的司法品质。围绕上述内容,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应有以下基本要求:

 

坚持“严格依法办案、规范精细办案”的原则。无论是审查逮捕还是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真正做到“凡逮捕均依法逮捕、凡不捕均依法不捕、凡监督均依法监督”,这是底线。经济社会的发展、权利意识的增强和公正司法的推进,要求我们时刻牢记“规范防止恣意、精细提升品质”,进一步明确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认真解决审查不严、监督不规范等制约侦查监督发展的突出问题。冤假错案对司法公信杀伤力巨大,侦查监督位于刑事诉讼上游,唯有严格依法、规范精细办案,方能严防冤假错案发生。

 

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审查逮捕有诉讼保障和人权保障两大功能,实现这两大功能,必须兼顾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的平衡和协调。现代法治社会要求绝对不可以为了打击犯罪而不择手段,同时也要求在规范精细审查案件、把好逮捕关的同时,要防止人为拔高逮捕条件,出现应当逮捕而不逮捕的现象。审查逮捕具有典型司法属性,要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充分保障其辩护权,做到“兼听则明”;要坚持依法“少捕、慎捕”,把握好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防止“构罪即捕”;要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防止侦查活动中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突出重点、有节制、讲方式、重成效”的监督原则。顾名思义,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主业”和基本功就是监督,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都离不开监督这一属性。实现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必然要求在监督力度、质量、效率、效果上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只有坚持“突出重点、有节制、讲方式、重成效”的监督原则,方能提升监督品质。“权力法定、监督有限”,更加突出监督重点,更加注重监督实效,不能为监督而监督,监督手段、监督方式既要合法规范,更要以有效促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权为目标;既要实现个案的公正规范,更要注重解决普遍问题,从制度和源头上规范执法行为。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机制,注重科技信息运用”的原则。要以开放创新精神,紧密围绕侦查监督法定职责和目标要求,完善监督制度机制,发挥现代科技作用。通过机制建设,解决监督线索来源渠道狭窄、发现违法难、调查核实难、监督处理难的问题,健全完善对侦查取证的介入和引导机制,实现同步监督,及时纠正、预防违法侦查活动。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对于实现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至关重要。过去积累的问题、现实产生的矛盾、制约发展的瓶颈,例如案多人少要求高的矛盾,监督不全面、不精准的问题等等,都可以依托提高侦查监督工作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含量来化解。因此,要更加注重利用科技手段来创新监督模式、加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效果。

 

正确把握提高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水平的路径和方法

 

 

努力提高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水平,其路径和方法就是要搞好“四重奏”:一是以法治化现代化理念统领侦查监督工作。二是按照法治化现代化要求来抓好侦查监督工作。三是以改革和现代科技为动力,推动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四是建设一支法治化现代化的侦查监督队伍。

 

以证据审查、证据监督为核心,狠抓司法办案规范化、精细化建设。现代刑事诉讼是围绕着两条主线展开的,一条是显现的主线,即围绕着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运用来展开,另一条是隐性的主线,即围绕公正与功利、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来展开,侦查监督既有对侦查机关侦查取证的监督,自身又有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所以对证据的规范审查、精细监督对侦查监督而言至关重要。一是通过制定“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推动规范精细审查逮捕。主要是对审查逮捕的证据基本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和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把握等提出指导意见,为检察官坚持以证据为中心,准确把握逮捕条件提供方向和方法。二是通过健全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加强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据审查,减少不必要的逮捕。主要是加快制定相关意见,强化公安机关社会危险性证明责任,细化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明标准,推动非羁押性诉讼的良性发展。三是通过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强化检察机关诉前对证据要求的主导作用,加强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中的沟通配合和监督制约,从源头和起点上把握好办案质量。

 

以提升监督品质为核心,狠抓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突出重点、有节制、讲方式、重成效”的监督原则,核心要求在于提升监督的品质。一是在监督重点方面,除了聚焦对严重刑事案件有案不立、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侦查行为外,继续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两个专项立案监督,出台挂牌督办案件具体办法,解决只挂不督、只督不办、督办不力的问题,制定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取证要点,引导专项监督深入开展。二是在监督机制制度方面,要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为重点,积极推动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及时发现、有效监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的问题;针对当前刑事拘留措施存在问题较多,缺乏有效监督的现状,研究建立对刑事拘留的监督机制,并以此为突破口,探索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机制;针对当前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比例越来越高、执法质量又有待提高的问题,探索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机制,实现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规范化、常态化监督和引导。三是在自侦案件的监督方面,抓紧制定相关指导意见,以规范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强化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提供抓手。

 

以现代科技运用为核心,狠抓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的推力。近年来,深圳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侦查活动监督信息平台,一方面利用科技的力量实现了侦查活动监督与审查逮捕的深度融合,运用监督大数据实现重点监督、强化类案监督;另一方面又契合了侦查机关内生的提高执法水平的需要,受到侦查机关的欢迎,实现了侦查监督全面、规范、刚性和精准,促进报捕案件质量进一步提高,侦查行为进一步规范。实际上,在解决逮捕率过高的问题上,我们也可以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来取得突破。如山东、上海的一些地方,利用“电子手铐”“电子脚镣”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管,落实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制度功效,为适用非羁押诉讼创造条件,有效降低了逮捕率,成效明显。此外,还有不少地方使用远程视频讯问,提高了办案效率,提高了讯问比例。这些地方的做法展示了科技化、信息化对侦查监督的法治化、现代化所起的重大推动作用,值得借鉴推广。

 

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狠抓法治化现代化侦查监督队伍建设。提高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水平,关键还得靠人。近年来,侦查监督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履职能力进一步提高,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但能力和水平与法治化现代化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案多人少与人员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叠加,业务骨干尤其是高层次、专家型人才缺乏。要抓住能力建设这个核心,大力推进学习型部门建设,贴近司法办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全面提升证据审查能力,案件分析能力,监督、引导侦查能力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能力。针对当前侦查监督队伍人才断档、办案人员普遍年轻的问题,要为每位同志量身定制职业规划,加快对年轻同志的培养,尽快打造一批业务骨干。要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人才库建设,培养一批专家型侦查监督人才,带动整个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水平。(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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