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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生明:推动侦查监督走向现代化

发布时间:2015-06-28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

发挥侦查监督职能,必须以提高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水平统领侦查监督工作,基本内涵在于立足侦查监督现状、顺应当前形势要求和发展趋势,全面推进侦查监督工作在理念思维、机制制度、工作方式等方面的现代化水平。

 

 

一、形势变化要求侦查监督必须走现代化之路。

 

 

近年来,侦查监督工作面临的压力日益增大。一是随着社会公众权利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增强,日益公开透明的社会舆论环境给司法办案带来了严峻挑战。二是应对一些当事人因为捕或者不捕而缠访闹访、化解矛盾的压力加大,甚至出现“绑架司法”的情况。三是刑事犯罪已发生重大变化,呈现互联网犯罪、涉众型犯罪、恐怖犯罪等新形态,犯罪出现动态化、职业化、组织化、智能化、网络化等新特点。四是法治化进程中法治思维与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非法治方式的调整与博弈带来较大压力,特别是近年来冤假错案频频曝光,不断鞭策检察机关反思冤假错案形成之原因,探寻防范冤假错案之路径。五是诉讼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以及可能发生的新变化,使得较为薄弱的侦查取证基础与日益提高的定罪标准之间的矛盾成为刑事检察工作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主要矛盾。六是刑事诉讼法虽然较好体现了无罪推定、保障人权、证据裁判、程序公正、减少审前羁押等现代诉讼理论的基本主张,但有罪推定、口供至上、“重实体轻程序”“构罪即捕”等陈旧观念依然影响着审查逮捕工作,因循守旧、故步自封依然是制约侦查监督部门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最大障碍。凡此种种,唯有求变。侦查监督现代化的提出,顺应了形势的变化,顺应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和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符合侦查监督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和长远目标。

 

 

二、侦查监督现代化要求以司法理念现代化为先导。

 

面对新形势新变化,侦查监督工作必须转变司法理念,实现观念理念的现代化。

 

一是牢固树立依法独立办案的理念。侦查监督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突破法律作出捕或者不捕决定,这是应当始终遵循的“铁律”。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时常遇到种种困难、压力和十分复杂的局面,但有时因坚持依法办案的意志和决心不够坚定,因循于重配合轻制约的思想,妥协于“以捕代侦”“以捕代控”的追诉情结,从而违法作出逮捕决定。实践表明,破解逮捕困局唯一正确的方法就是依法办案,因为只有如此,案件质量才能立得住,才能经得起历史考验,才能在责任上说得清。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坚持依法独立办案,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善于积极争取党委对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逮捕权的支持。在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配合制约中,既要遵循一般的、共性的法治原则与标准,又要坚持符合审查逮捕特殊属性要求的司法主体的独立人格,坚持独立判断依法处理。

 

二是牢固树立公正行使逮捕权的理念。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是检察官的核心价值追求。从某种意义上讲,合法与否是专业判断,老百姓真正关心的是案件能否公正处理。以审查逮捕为主体职能的侦查监督工作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必须体现公正的要求。检察官应当有公正心和正义感,要在办理案件的千锤百炼中品味公正的内涵与要求,提高追求公正的品质与能力。

 

三是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理念。审查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关键环节和集中体现,标准太低,必然关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问题,同时会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树立更多的对立面。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着力强化人权保障意识,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把握审查逮捕的证据标准,细化适用社会危险性条件以确保逮捕的必要性,审前羁押率大幅降低。

 

 

三、侦查监督现代化需要制度机制和工作方式的现代化。

 

当前侦查监督工作中还存在某些与侦查监督现代化不相适应的地方。比如,审查逮捕案件三级审批制导致办案责任不清,重打击配合轻监督制约、依赖口供定案,重卷宗审查轻听取各相关方意见、封闭办案,不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信息化水平严重滞后等等。为此,要着力推进制度机制和工作方式的现代化。

 

在制度机制方面,一是按照改革的要求建立侦查监督办案责任制。明确上下级检察院之间以及本院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办案检察官之间的权责关系,规范侦查监督主任检察官的权力配置清单,最大限度地去行政化,体现亲历性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二是建立重大疑难案件提前审查机制。审查逮捕具有较强的司法审查属性,应注意保持裁判者的中立与超然。但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启动提前审查机制,以确保审查案件的质量并施以必要的监督。三是探索建立审查逮捕公开审查机制。重点针对侦查机关、当事人有异议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就证据情况、社会危险性情形,公开听取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等各方意见,从而为案件处理提供参考,做到兼听则明,构建开放、透明、民主的阳光司法体制。四是诉讼制度改革呼唤做强以公诉为主导的刑事指控体系,强化配合、制约和监督“三线”建设,构建新型检警关系,充分发挥侦查取证的基础性作用、审查逮捕的关键性作用和侦查监督的保障性作用,提升公诉案件质量,为满足出庭支持公诉需要、有效指控犯罪、防范冤假错案提供有力支撑。

 

在侦查监督工作方式现代化方面,一是切实转变证据审查方式,构建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证据分析论证和案件事实认定体系,改革完善《审查逮捕意见书》撰写方式,突出客观证据对定案的关键作用。二是加强对非法证据的审查与排除。找准侦查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借助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接受控告和举报及时发现非法取证线索。尤其要加强对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的核对,核实笔录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对于发现的非法证据坚决排除,对于疑似非法证据也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三是推进远程视频讯问工作,切实增强讯问效果、提高办案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四是实行侦查卷宗电子扫描录入制度。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案件进行电子扫描录入,有助于全面掌握证据情况,为开展跟踪取证、研判案件走向提供更为详实的信息资源,同时将侦查监督人员从繁杂的卷宗摘录工作中解放出来。

 

 

四、侦查监督现代化需要以检察人员的现代化为根本。

 

先进的理念和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工作方法都要由检察人员的具体活动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检察官的现代化是实现侦查监督现代化的根本所在。一是着力提升侦查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注重培养侦查监督人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办案的意识和能力,跟上时代的节拍。了解侦查手段信息化的内容和方式,掌握信息化办案方法,熟练操作信息化应用系统。二是加强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注重培养并发挥好骨干人才的主体作用。以前的办案审查方式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很多新型案件涉及到大量专业性问题,这与侦查监督部门骨干人才相对匮乏、专业知识不足的现状形成了强烈对照。党中央和人民群众对于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要求与期待越来越高,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监督范围又有所拓展,使得在侦查监督部门建立专业化办案组、搭建骨干人才高地的需求愈加急迫,将专业化办案与骨干人才培养结合起来成为大势所趋。通过专业培训、大要案历练、挂职交流、专题研讨、岗位练兵等多种途径方式,逐步培养和建立金融、网络、知识产权、暴力恐怖犯罪等专业化办案组、建立诉讼监督工作专项办案组、建立起一支术业有专攻的骨干人才团队,并在这些骨干人才的引领示范下带动侦查监督工作整体发展。当前,北京市已分别在不同的基层检察院设立了金融、网络、知识产权检察处,通过多年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效果。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应当保留这些专业的办案组,发挥其在办理相关案件中的主体作用,打造一个或多个专业团队,逐步形成不同领域的人才聚集,为办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做好人才储备。(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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