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全面提升出庭公诉水平,确保有力指控犯罪,维护司法公正提出了指导意见。
意见主要从“加强庭前准备”“强化当庭指控证实犯罪和庭外监督”“保障措施”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对公诉工作特别是出庭公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根据最高检领导指示,公诉厅组织人员力量研究起草了《意见》,对全面提升出庭公诉工作整体水平提出了指导意见。
★加强出庭公诉工作是深化司法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加强出庭公诉工作是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必然要求。
★加强出庭公诉工作是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和群众新期待的必然要求。
★加强出庭公诉工作是积极适应公诉工作新常态,提高公诉人自身素质的必然要求。
充分的庭前准备是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和确保出庭公诉工作成功的前提条件,是出庭支持公诉的基础,目的是为了更有力地指控犯罪,更好地实现出庭公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做好庭前准备工作,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
一是完善对侦查取证的监督引导制度,积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在移送审查起诉前解决证据的确实充分和合法性问题,促进侦查工作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变,按照提起公诉的标准,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引导侦查机关(部门)完善证据链条和证明体系。
二是强化庭前证据审查,确保案件质量。全面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仅要审查定罪证据,也要严格审查量刑证据。对定案的关键证据尤其更要严格审查,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补正瑕疵证据。要有效运用庭前会议解决争议,重视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意见;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执业权利受侵犯情况,要积极查证并监督纠正。重视对单一证据的审查判断,重视对间接证据的审查分析,重视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运用,重视对专业性较强的鉴定意见等证据的审查判断。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细化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是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并加以合理运用,有效解决管辖、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等有关争议,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辩护意见,明确诉辩焦点,并有针对性地与辩护律师交换意见和向法庭阐明观点。同时,还应注意在庭前会议后,及时做好证据补强、程序安排以及庭审预案的调整完善等工作。
四是加强庭前预测作好庭审预案和处置应对准备,与律师、出庭作证的关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作好充分沟通,确保诉前工作与出庭公诉紧密衔接,保证出庭顺利和良好庭审效果的实现。上述四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加强庭前准备工作的核心内容,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出庭公诉是公诉人代表国家依法指控犯罪、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的重要活动,是展示公诉人公正司法形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
当庭指控证实犯罪是出庭公诉工作的核心和重点。层次清晰地开展法庭调查、扎实有效地进行法庭辩论、细致透彻地发表公诉意见、稳定沉着地应对庭审突发情况,是出庭公诉工作成功的基本保障。
《意见》针对公诉人在庭审中承担的职责和面临的挑战,提出了具体的强化措施。规定,公诉人要适应出庭范围更加广泛、出庭类型更加多样、出庭要求更高、难度更大的新形势,结合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改革要求,依法履行举证责任、说服责任,强化当庭询问讯问、示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和辩论,提高出庭应变能力,提高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出庭能力,加强对公诉主张的说理,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要进一步完善与法院的沟通协商和监督制约机制,平衡好公诉人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的关系,尊重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和为推进庭审进行作出的决定,对庭审中发现审判活动违法,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全面加强公诉人队伍建设;
——突出加强办案一线公诉人出庭能力建设;
——完善公诉人出庭实训机制;
——完善专家型、专门型公诉人培养调配机制,建立人才库,跨区域统一调配使用公诉力量;
——完善公诉出庭质量考核评议机制;
——强化公诉人出庭安全保障;
——强化组织领导和职业保障,配齐、配强公诉力量,保障检察官员额向一线公诉人员倾斜,探索职业公诉人制度等。
(融媒体新闻中心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