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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声:让规范司法成为检察人员的自觉行动

发布时间:2015-07-08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

规范司法行为作为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为检察机关规范司法、保障法治的统一和正确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和实践遵循。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依法治国中高度的政治自觉和应有的使命担当。我们应当深刻认识规范司法行为的重大意义,从以下方面做好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

 

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最高检立足检察工作实际、着眼检察事业长远发展而作出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当前和今后做好各项检察工作具有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

 

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框架和路线图,并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总体部署,在我们党治国理政和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践行者和推动者。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不仅有利于自身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也有利于保障被监督机关的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为国家各项事业法治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适应反腐败工作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打铁还得自身硬”,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职能部门,其自身规范化建设直接影响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因此,要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敢于用比监督别人更严格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为最终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奠定坚实基础。

 

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应然之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逐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司法行为的要求不断提高,不仅要求司法实体公正,也要求司法程序公正;不仅要求司法具有权威,也要求司法理性平和文明。检察机关只有通过规范的司法行为,才能让人民群众感知司法权威,相信司法公正,感受司法温度,才能真正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契机。近年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但检察工作中依然存在司法行为不文明、不规范甚至违法犯罪的现象,制约了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风险,且司法权的滥用比其他权力滥用的后果更为严重,其原因在于司法权滥用污染的是“水源”。规范司法行为就是为检察权厘清运行的边界,并进行严格约束,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因此,要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当作端正理念、规范行为、改进作风、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一次重要机遇。

 

着力解决司法行为中的突出问题问题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关键在于敢不敢于正视问题,善不善于解决问题。思想变为行动,重要的是把问题意识转化为问题导向。这就要求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工作导向,把解决问题、破解难题作为第一要务。当前,除有针对性地大力解决活动方案中所列出的具体问题外,更应在总体上着重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着力解决司法理念滞后问题。理念是行为的先导,错误的司法理念无法保障司法行为规范。当前,有的检察人员认为规范司法行为束缚手脚,对此不以为然、消极应对甚至存在抵触情绪,没有正确认识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价值和意义,更没有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根本性、全局性的工作抓实、抓紧、抓好。有的检察人员受原有办案思维惯性的影响,人权保障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规范意识较为淡薄,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监督、重保密轻公开的情况依然存在。要通过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教育全体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切实增强人权保障意识、程序公正意识、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意识、法律监督机关更要自觉接受监督意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意识,打牢规范司法行为的思想基础,让规范司法成为每个检察人员的自觉行动。

 

着力解决司法标准不完备问题。司法行为规范化的前提是司法行为规范标准明确、清晰并具有可操作性。除现行法律规定外,最高检制定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构建了较为完备的司法行为标准体系。但现有的体系仍然存在一些标准过于原则、不尽统一、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因此,要按照科学、实用、简便的原则,逐步形成一套符合工作实际的司法行为规范标准体系,使每一个司法环节、司法岗位、司法行为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有据可考,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检察工作随意性问题,保障检察人员能够严格按照司法行为规范的标准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着力解决司法言行失范问题。检察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一言一行,不仅代表个人的能力和素质,也事关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司法文明的程度。大多数检察人员能够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文明办案,但也有一些检察人员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案质量不高、效果不好,引起当事人不满;存在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冷硬横推,等等。这些问题不仅直接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法律正确实施,还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因此,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来抓,坚持从大处着眼、从细节入手,下大气力认真整改司法行为中存在的不规范不文明的问题,不断提高规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着力解决司法责任追究不力问题。强化责任追究,是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保障。司法行为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追责不力。要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坚决克服因人施罚的思想,无论什么人只要违反了司法行为规范,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绝不姑息、绝不纵容,进而强化检察人员的规范意识、责任意识,保证严格司法、依法办案。

 

 

明确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方式方法

 

坚持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的标准。司法不仅需要体现专业性,同时也需要彰显人民性。司法的宗旨和目的就是要有效解决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是要做到让人民群众放心,让人民群众认可,让人民群众满意。如果司法披上神秘的外衣,远离人民群众的需要,司法也终将失去应有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要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人民群众反映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为工作开展导向,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和评价,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专项整治工作带来的切实成效。

 

坚持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把“三严三实”的要求,落实到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并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开展,认真查摆司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迅速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整改,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实现专项整治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以制度机制建设为载体规范检察权的运行。要把制度机制建设贯穿专项整治工作的始终,充分发挥制度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案件管理机制,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所有案件网上办理,通过事过留痕的网络技术实现对案件办理的全程监控和实时监督,促使每一起案件都能够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工作的要求规范办理。进一步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组织专门人员力量,引入社会评价,重点对捕后撤案、不起诉、撤回起诉、无罪判决、刑事赔偿等案件进行常态化评查,对办案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探索选任监督人员、规范监督程序、丰富监督手段、调整监督范围,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在规范检察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

 

坚持通过深化检务公开促进司法行为规范。检务公开是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的重要保证。要充分认识检务公开对于实现司法规范化的重要推动作用,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断拓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明确检务公开的标准、范围和程序,坚持把案件信息公开作为司法办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及时准确规范地公开。加强“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检务公开平台建设,着力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案件信息公开网络,方便群众即时访问,实现与群众的无障碍互动交流,推动检务公开走进“e时代”,为人民群众了解、参与、监督检察工作提供便利。积极推进检察服务大厅建设,实现网上网下“一站式”服务,为人民群众及时准确提供检察信息,真正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廉洁,以公开促规范。(作者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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