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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办案权责直赋检察官排除外力干扰

发布时间:2015-07-1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

来源:法制日报

 

1

选任检察官

 

方式

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方式选任检察官。考试成绩占40%,考核成绩占60%。省分市院助理检察员选入检察官还需经过面试,面试成绩作为确定选入的重要依据。

 

过程 

4月2日 海南省举行司法体制改革首批检察官选任笔试。原有1510名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中,有1137名通过资格审查,975名检察人员参加笔试。

  

4月16日 806人成为海南省改革后首批员额制内检察官。

 

意义

选任检察官是按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实现司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路径,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石,直接关系到改革能否顺利推进。

2

优化机构配置

 

问题

内设机构设置过多,既分散了办案力量,加剧了案多人少矛盾,又强化了检察权运行的行政色彩。

 

改革

5个试点检察院都是从大部制改革开始的。思路基本一致,只是在小的细节上略有不同。

  

根据方案设计内设机构整合后总数不能超过8个的要求,结合侦监、公诉部门案件数量多,民行和监所工作任务相对较少的情况,将除派驻乡镇检察室外的其他内设机构整合为6局1部。

 

好处

把原来的16个至18个内设机构(派驻乡镇检察室除外)进一步整合为6至8个部门,内设机构设置更加精简,检察权配置更趋合理。

3

改革前后对比

 

办案组织

原先以各部门为办案单元的基础不复存在;改为以主任检察官为基础,配备若干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检察辅助人员组成办案组,承担司法办案职责。

 

办案权责

改变原来“承办人——科长——分管副检察长”三级审批程序;由主任检察官独立行使办案权不再报批。

 

办案效率

较改革前,审查起诉平均缩短14.7天,审查逮捕平均缩短1天至两天。

 

尚存问题

◇办案理念转变不彻底

◇办案组织不够健全

◇检察官素质参差不齐

◇办案质量监督力度有待加强

◇检察官职责保障仍需跟进

 

司法改革前后检察官办案变化有多大?
  

刚进入员额的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容向《法制日报》记者说起切身体会:“我正在办理一件交通肇事罪案件,以前要面对‘承办人—科长—分管副检察长’三级审批程序;运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后,我自己独立行使办案权不再报批,减少了请示、汇报等中间环节,原来10天才能办结的案子,现在最快仅需1天。”
  

今年1月29日,作为全国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7个试点省份之一,海南省检察机关全面启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首先在万宁、屯昌、海口市秀英区等5个基层检察院开展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围绕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大部制改革、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进行探索。
  

经过5个多月试运行,全省首批806名入员额检察官的选任已基本完成,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检察辅助人员选任也在有序推进中。6月1日,全省所有分市院、基层检察院全面推开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首批入员额检察官是如何选任的?5个试点检察院取得了哪些值得借鉴的经验?改革中哪些问题亟待破解?近日,《法制日报》记者来到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及5个试点检察院进行深入调查。

 

入员额须过考试考核关

  

司法改革,人是最关键的因素。海南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便是从检察官选任开始破题的。
  

改革前,海南实有检察员、助理检察员1510人。实行员额制后,意味着近一半检察官将面临转岗。
  

根据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严格比例,海南省检察院制定《海南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过渡期检察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方式选任检察官。其中考试成绩占40%,考核成绩占60%。省、分、市院助理检察员选入检察官还需经过面试,面试成绩作为最终确定选入检察官的重要依据。
  

4月2日,海南省举行司法体制改革首批检察官选任笔试。1510名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中,有1137名通过资格审查,975名检察人员参加笔试。
  

“我能顺利通过选拔,成为员额制内的检察官非常幸运,也感到肩上责任重大”,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翘名兴奋地说。4月16日,包括杨翘名在内的806人成为海南省改革后的首批员额制内检察官。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志鸿告诉记者,检察机关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选任检察官是必须首先啃下的硬骨头,这是按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实现司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路径,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石,直接关系到改革能否顺利推进。
  

贾志鸿说,省检察院从过渡期选任方式的确定、考试形式和内容,到考核方案的确定,每一个环节、步骤都反复研究、论证,力求做到既体现中央改革要求,又符合海南检察实际;既要确保办案经验丰富、业绩突出的老人留在检察官岗位,又使一批年轻办案骨干通过改革脱颖而出,确保队伍稳定,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大部制”改革优化配置

  

海南省全面启动全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后,首先在万宁、屯昌、白沙、海口市秀英区、三亚市城郊等5个基层检察院部署开展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分别探索大部制、建立办案组织、划定权力清单等改革措施。
  

5个试点检察院都是从探索大部制改革开始的。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根据内设机构整合后总数不能超过8个的要求,结合侦监、公诉部门案件数量多,民行和监所工作任务相对较少的情况,将除派驻乡镇检察室外的其他内设机构整合为6局1部。
  

具体做法是:整合反贪、反渎、预防职能,设反贪污贿赂局;整合侦查监督工作职能,设刑事检察一局;整合公诉、未检职能,设刑事检察二局;整合监所、民行、控申职能,设诉讼监督局;整合案管、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司法警察职能,设案件管理局;整合办公室、计财、新闻宣传、技术等职能,设检务管理局;整合政工、纪检监察等职能,设政治监察部。
  

记者了解到,其他试点检察院的大部制改革,与三亚市城郊检察院思路基本一致,只是在细节上略有不同。
  

贾志鸿说,当前,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院,内设机构设置过多,既分散了办案力量,加剧了案多人少矛盾,又强化了检察权运行的行政色彩。因此,推进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必须坚持与机构改革同步进行。各试点单位把原来的16个至18个内设机构(派驻乡镇检察室除外)进一步整合为反贪污贿赂局、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案件管理局、检务管理局、政治监察部等6至8个部门,使得内设机构设置更加精简,检察权配置更趋合理。
 

主任检察官成办案核心

 

内设机构整合后,检察机关原先以各部门为办案单元的基础不复存在,需要建立新的办案组织,即以主任检察官为基础,配备若干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检察辅助人员组成办案组,承担司法办案职责,实现办案组织规范化、专业化。
  

改革过渡期内,屯昌县检察院实行双轨制,先在侦监、公诉部门试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组建新型办案组,其他业务部门保留原有机构、人员和办案模式不变。
  

“为发挥检察官办案组最佳效能,我们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屯昌县检察院检察长罗凡兴告诉记者,由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进行双向选择,检察官在全院范围内挑选最熟悉、与其配合默契的辅助人员作为办案组成员;辅助人员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检察官和办案组,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办案组织成员最终由院党组决定。
  

为确保平稳推进试点工作,万宁市检察院首先在侦监、公诉两个部门先行试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组建两种办案组,作为司法办案的基本单元。
  

其一,公诉部门实行“1+1”固定搭配模式,即1名检察官搭配1名检察官助理,组成固定的办案组织办案;其二,侦监部门实行“1+1”无固定搭配模式,即将现有的3名检察官和3名检察官助理,按照1名检察官搭配1名助理的模式,助理根据工作需要,由科长统筹安排搭配。
  

“自启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以来,我便被指定为公诉部门的检察官办案组成员”,屯昌县检察院检察官蒙美容说,经过几个月的磨合,她和她的办案组一起办案,截至6月1日,她已受理案件24件,独立办结37件(含改革前受理案件),11件正在办理之中。
  

“按照省院的要求,各试点院都是根据本院队伍结构和办案实际情况确定主任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配备比例的”,海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许玉民说。
  

据介绍,从前期试点情况来看,有的检察院组成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时,充分考虑各类主体的需求,采取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双向选择、党组最终决定的办法,取得不错效果;有的检察院注意到主任检察官与辅助人员的能力搭配问题,最大限度均衡各个办案组的办案能力水平,“这些经验都值得借鉴”,许玉民说。
 

定期抽查强化执法监督

  

谈到检察官责任制改革后的变化,蒙美容说:“以前,无论是办理复杂案件,还是相对比较简单的案件,因为需要层层审批,一般都要拖一段时间。现在这种情况有很大改观,以普通盗窃案为例,原来至少需要10天左右才能办结,现在只需要3天,办案效率大大提高。”
  

记者了解到,按照海南省检察院印发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及检察官权限指引》和《海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三亚市城郊检察院等分别制定了相关文件划分检察长、检委会和检察官权限,俗称“权力清单”,将办案中的大部分权力授权给主任检察官行使,赋予主任检察官相应决定权,真正实现办案与定案的有机统一。
  

赋予主任检察官一定范围案件决定权后,一般案件不再需要层层审批,突破了传统三级审批模式,实现权责相一致,排除了干扰,理顺了检察权的运行机制。在此基础上,各试点院办案效率明显提升,审查起诉案件时间较改革前平均缩短14.7天,审查逮捕案件时间平均缩短1天至2天。
  

新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模式取消了主任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之间的“检察官”层级,试点中出现两种情况。如万宁等3家检察院把办案权责直接落到检察官身上,称呼上虽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不一致,但实质一样。而三亚市城郊等两家检察院在检察官之上增加了主任检察官这个审批层级。从试行情况看,这两种模式各有所长,特别是对案件量大、检察官人数较多的检察院来说,后一种模式有一定积极意义。
  

贾志鸿告诉记者,从确保办案质量的角度出发,海南省检察院要求各试点院试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初期,要按照最高检的要求,把办案权责直接落在检察官身上。但也可以根据本院人员情况和办案实际,确定适合自己的办案责任制模式。不过,这只作为一种临时过渡措施,经过一段时间运行,最后还是要落实到最高检确定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模式上来。
  

贾志鸿说:“赋予检察官权力的同时,也应当及时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司法办案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保障办案质量。”
  

首先,要加强副检察长对办案活动的监督。在过渡时期,虽然由主任检察官独立办案并承担责任,但分管副检察长还要通过定期抽查、评选等形式,强化对检察官执法的监督。其次,对于把握不准、意见不一致、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可以提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向其他检察官“借脑”。再次,还要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由案管部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
  

“权力越大,责任越大,主任检察官责任制就像一把悬挂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万宁市检察院刚选任的80后检察官钟发钦说,改革赋予检察官独立办案的权力,也赋予了更大的责任,让他们一刻都不敢松懈。
  

“任何一项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贾志鸿说,5家检察院开展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以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改革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与阻碍。如办案理念转变不彻底、办案组织不够健全仍然存在,检察官素质参差不齐、办案质量监督力度有待加强,检察官职责保障仍需跟进等问题亟待破解。
  

贾志鸿说:“下一步,海南省检察机关将在5家试点院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攻坚改革难题,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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