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君按
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胡卫列在昨天的论坛上说,当前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一个突出的问题,还是社会认同不足,甚至是拥有一定决策权的部门和地方领导,对法律职业的特殊性、重要性、价值认同以及对法律权威的敬畏不够。法案君(微信号:faanjujiao)整理的全文如下。
我想就当前特别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这个过程中,还有建设法制队伍的背景下面,对当前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谈几点看法。
第一,我认为广泛的社会认同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基础,当前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一个突出的问题,还是社会认同不足,社会各界甚至是拥有一定决策权的部门和地方领导,对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它的重要性,它的价值认同和尊重,对法律权威的敬畏不够。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开会的时候,我们在司法责任和保障等方面,在社会交流沟通当中面临着很多的问题。
所以这与基础缺乏是紧密相关联的,这种基础缺乏其实也是国家在推进司法改革,推进依法治国过程当中面临的一个困难和问题,需要不断地完善。
第二个看法,我是想说法律自身的能力和行为,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至关重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可以说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也是需要经历一定时期的历史进程,既有赖于务实的制度措施,比如说大家都知道的司法考试,其实对职业共同体建设还是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虽然制度措施非常重要,但是法律人自身的努力和行为也密不可分,习近平总书记说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光有制度是绝对不可能实现的,需要每个法律人,特别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共同参与实践,才能实现。在法律实实在在的活动当中,才能让老百姓在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才能让社会认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性和价值。
第三,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当中至关重要,与法官和检察官这个群体相比,律师应当说是法律工作当中最大的群体,代表了当事人的利益,容易获得社会更广泛的认同。当事人通过律师了解法律,了解法律的权威性,了解法官和检察官。如果律师在法律过程中,能够展示深厚的法律功底,坚定的法律信仰,高尚的法律道德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获得当事人的认同,也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相反如果传递的是唯利是图,依靠关系,那么社会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只怕会越来越远。
第四,律师与检察官的良性互动关系,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和检察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当中是很特殊的关系,在日常工作当中联系最频繁,最紧密的法律群体之一,律师和检察官在具体法律活动中,特别是在刑事辩护当中,通常表现出对立的关系,但是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来看,实际上我们认为两者的同质性,要远大于他们的差异,检察官和律师共同作为法律工作者,秉承相同的法律理念,职业素养和价值观,都在履行着法律所赋予的职责,都是一种制度的设计。
最高检的曹检察长对律师和检察官的关系有一个阐述,说律师和检察官不是简单的诉辩关系,更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而是对立又统一,诉辩中相依存,探讨中共促进的良好互动关系,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是法制国家诉讼民主,诉讼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的必然要求,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知情权,认真听取辩护意见,不仅是检察官的法定义务,也有助于监察机关全面客观地了解事实,坚守客观公正性,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检察官和律师都应该严格行使各自的职能,规范各自诉讼行为,互相尊重对方权利,真正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共同坚守法律理想,法制目标,法律底线和职业道德底线,共同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益,维护人民的权益。
第五,法律执业培训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重要途径,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也是我们的具体实践,检察官学院在培训当中,以资深检察官作为师资,但是我们同时广泛邀请法官、律师,其他的法律专家和教授,和法律工作者参与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特别是我们选择典型的案例,邀请承办法官、检察官、律师同台分析研讨案例,给检察官很多的教育,我们也聘请了田文昌教授等知名律师担任老师,为学员授课,受到了学员们的好评,我们认为这样的活动有助于加深了解,加深检察官学员们认识法律共同体,特别是律师们相互了解,互相真正信任,构建共识。最近中央提出来要构建具备统一的预备法官和检察官队伍,进一步在法官、检察官,甚至是律师的培训当中,增强统一性,我相信这样的制度设计,未来的发展,通过教育培训,对推动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